深圳非因工死亡相关法律依据
依据:1、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因工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参照该规定,
请看深圳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网站
http://www.sz.gov.cn/rsj/ywgz/shbx/ldnljd/201003/t20100316_1478104.htm)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在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在职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职工供给,符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遗腹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以及虽满16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继续在中学学习者。
(4)孙子、孙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死亡申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须知
具体内容见:
http://www.sz.gov.cn/rsj/ywgz/shbx/yanglbx/200911/t20091104_1218867.htm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十条 员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十一条 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一)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综合上述法规:
应支付项目是:
1、丧葬补助费(社保支付)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请核实是否有直系亲属供养人?该部分是否也由社保机构支付法律上没有直接说明,请咨询当地社保机构)
3、一次性抚恤金(社保支付)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