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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终止工会人员的劳动合同,必须慎重! [打印本页]

作者: 梦べ_べ贝    时间: 2010-5-21 16:22
标题: 终止工会人员的劳动合同,必须慎重!
2000年2月王某入职A公司。双方最新一期劳动合同从2004年4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止。2005年2月1日起王某当选为公司工会专职委员,为期3年;2008年1月31日期满后不在担任工会委员及其他任何职务。同年3月初该公司决定不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并同意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5 n( M1 {* B$ n7 w0 X: U王某不同意单位的做法,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 t j/ M8 }& z& q/ r1 f9 p 直觉告诉我们,该公司的做法并没有不妥。 + m- k6 j+ D* E/ y4 Y' x6 Z但是,仲裁结果认定公司违法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裁决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9个月平均工资。7 a+ g) g. X8 y1 R 2 X3 V' q7 A% Y% Y* E+ s9 k 法律依据:+ i( T" u& I, z6 e# r" M" t 《工会法》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9 p, c7 B4 H' B- `% o《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根据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确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 ' P/ N" ^9 p+ o; e# c5 |- \' i4 S6 T ! }! _6 @3 F0 A( i4 R2 V本案中,王某的劳动合同依法律规定自期满之日起自动顺延3年,该公司却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实属提前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显然违法法律规定。 - A' r! o+ w4 H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公司需支付王某2000年2月-2007年12的经济补偿共8个月工资,2008年1月-3月违法解除的赔偿金1个月工资(2倍的经济补偿)。 ' M# V' }! V! e& m/ B; W0 L建议,对于解除或终止特殊员工的劳动合同,我们须慎重考虑,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对此类人员有特殊保护。$ f) H' A/ a6 e: N+ \6 n+ }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0-5-21 19:27
标题: 回复:终止工会人员的劳动合同,必须慎重!
很有道理!对于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研究得比较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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