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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离职后”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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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nzi922696
时间:
2010-5-27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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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离职后”怀孕“
A(女)职工合同到期了,公司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决定不与她续签了.A接到不续签的书面通知后表示同意。于是A也按公司规定到人力部办理了物品移交离职手续,公司也开了证明此员工与公司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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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没想到离职两个月后,A跑到人力部找到人力经理说:我有BB三个月了,你违反了劳动合法,我要求续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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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人力经理该怎么办?
作者:
秋*天
时间:
2010-5-27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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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讨论)离职后”怀孕“
首先要求其出具医院证明;如果属实,则离职无效;可更换至岗位价值比较低的岗位,然后签订短期合同
作者:
倔强的地瓜
时间:
2010-5-27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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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回答准确,如果真的是在离职前怀孕的,还得让他回来。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0-5-27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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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法,只能回复劳动关系,按顺延处理了。但是用人单位完全可以规避这样的风险的,只要事先在劳动合同书里做相关处理即可。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0-5-27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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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讨论)离职后”怀孕“
我觉得用人单位不可能给每个离职的女员工都去做个离职前是否怀孕的检查!该员工在自己不知道且用人单位也不知道的情况的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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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单位终止合同的是合法的!她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没有依据!
作者:
沙和尚
时间:
2010-5-27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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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讨论)离职后”怀孕“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的,劳动关系要顺延至三期期满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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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是否需要续签合同,安版主在常见问题解答中说了,续签合同有风险,只要发个书面通知告知顺延至三期期满之日止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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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必须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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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4楼说的合同预先处理,是不是安版主以前设置的劳动合同范本中的“如本劳动合同期满,乙方存在着法定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情形的(如: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劳动合同将自动延续至相关情形消失。在本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前,乙方如存在法定的自动延续情形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提交指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视为乙方放弃其在此的受特殊保护的权利,即乙方同意本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0-5-28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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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讨论)离职后”怀孕“
“在本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前,乙方如存在法定的自动延续情形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提交指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视为乙方放弃其在此的受特殊保护的权利,即乙方同意本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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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中标明这样的话当然可以!还有如果没有标明那又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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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ionovo
时间:
2010-11-16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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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沙和尚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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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是在合同期满前她并不知道自己怀孕了,而是在她离职后才知道自己怀孕的,那这个
“本劳动合同期满,乙方存在着法定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情形的(如: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劳动合同将自动延续至相关情形消失。在本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前,乙方如存在法定的自动延续情形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提交指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视为乙方放弃其在此的受特殊保护的权利,即乙方同意本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还有效吗?(前提是合同满前她确实怀孕了,只是她自己不知道而已)
作者:
wadyw
时间:
2010-11-22 20:16
咋沉了呢。
作者:
gelingqing
时间:
2010-11-22 21:15
我也想知道哦。应该怎么处理呢
作者:
一锋化千羽
时间:
2010-11-22 21:21
应该顺延至三期满吧
作者:
兰泉
时间:
2010-11-23 17:10
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法律是禁止约定的,A职工的情况在确定属实后其劳动合同自动恢复至三期满。
作者:
Soヽ 沫沫
时间:
2010-11-23 18:48
这种到底如何处理呢,当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同意了,并且当事人当时也不知道自己怀孕呀,所有手续按正规的办理的,资料齐全并同意离开的,两个月后,当事人才发现怀孕的,这样的还需要继续签劳动合同吗? 是个难题
作者:
福气老高
时间:
2010-11-23 19:37
本案怀孕女工的解除是否有效,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女工三期”是属于法定强制性规定不得解除的情形。当然,不得解除是对用人单位而言,不排除员工自愿解除。本案中,女工在解除后发现自己怀孕主张解除无效,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显然,不属于自愿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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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劳动合同对此类事做前置---“如本劳动合同期满,乙方存在着法定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情形的(如: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劳动合同将自动延续至相关情形消失。在本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前,乙方如存在法定的自动延续情形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提交指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视为乙方放弃其在此的受特殊保护的权利,即乙方同意本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处理呢?个人认为,女工怀孕的前二个月怀孕症状并不明显,有时连本人都难以知道已经怀孕了,在此种情况下要求女工通知用人单位已经怀孕了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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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合同前置”规定对于怀孕症状明显的女工可以适用,对症状不明显的则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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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离职时怀孕症状不明显的女工也适用“合同前置”规定就有可能构成合同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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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0-12-22 17:32
单位并不知道职工是否怀孕,单位没有过错,因此劳动关系无需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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