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眼中的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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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年终奖能够有效地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热情,所以它正被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所采用。然而,随着年终奖使用率的不断攀升,人们便越发显得对年终奖缺乏必要的认识。下面,让我们透过法律的眼睛一起去看看年终奖的庐山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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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终了,准备给员工什么惊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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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各大公司,年终对员工的激励方式主要有以下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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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双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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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在年终多发一个月的工资,俗称“第十三个月的工资”。
2. 组织旅游或发放旅游费
组织旅游:既能放松身心、开阔眼界,又能增进感情,真是一举三得。
发放旅游费:充分满足员工的个性化需求,让员工真正玩的开心。
3. 年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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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才是“年终奖”的大头,少则几千,多则上万呢!
4. 按股票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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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是对用人单位的长期投资者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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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组织专业培训或发放专业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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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提高了员工的竞争力,又增进了员工对用人单位的感情,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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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派发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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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无需交钱的方式形式上认购用人单位的股权,简单地说,就是:不需交钱,就拿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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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终奖属于工资吗?
年终奖100%属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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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计局1989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量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在实践中,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一般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与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方面组成。上述规定说明:奖金属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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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在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对奖金的范围进行规定时,明确指出:“生产(业务)奖包括……年终奖(劳动分红)等”。由此可见:年终奖属于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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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年终奖应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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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终给员工的惊喜都属于年终奖吗?
这可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年终奖是针对劳动者的劳动而进行的奖励,所以,它的发放应以劳动者的劳动为唯一的原因。
其次,由于年终奖属于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所以年终奖只能以货币的形式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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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才能称之为年终奖。不难看出:组织旅游、组织专业培训、派发股权这三种激励方式没有采用货币的形式,按股票分红的激励方式只与劳动者的投资有关,而与劳动者的劳动无关,所以在前述六种激励方式中,只有“双薪”、“旅游费”、“年终奖金”、“专业培训费”这四种属于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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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终奖可以随便发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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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行!
1.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对年终奖作出规定,怎么办?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所以,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对年终奖的发放条件进行规定时,应按同工同酬的原则发放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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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同工同酬可不是“吃大锅饭”,它也要按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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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年终奖作出了规定,该规定也要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另外,还必须符合《劳动法》及对劳动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该规定无效,用人单位就不能将其作为发放年终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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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用人单位怎样把握其有关年终奖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符合《劳动法》及对劳动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句看似简单,在实践中却不易把握,在此指出年终奖发放中的两个误区:
误区一:从劳动者每月工资中扣发一部分作为年终奖。
《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由此可见,除个人所得税(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社会保险费以及对用人单位的赔偿金可以从工资中扣除外,劳动者的工资必须全额发放,不允许用人单位以其他任何理由进行扣发。
误区二:以“发放年终奖时,劳动者是否在册”作为发放年终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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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年终奖属于工资,除前述三种情况外,用人单位无权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所以,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在发放年终奖时不在册为理由扣发其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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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劳动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又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进行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上述规定说明:劳动者有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此权利仅受解除劳动合同前的提前通知期的限制。“误区二”的规定增加了对劳动者上述权利的限制,与法律法规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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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职位、工作年限、工作业绩以及用人单位的整体效益制订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可以采用单一式的发放模式(如:只发年终奖),也可以采用复合式的发放模式(如:年终奖+双薪+旅游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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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终奖需要纳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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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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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中的规定,年终奖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要以其全部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而不再扣除800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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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劳动者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时,才将年终奖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某一劳动者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为700元,年终奖为2000元,其年终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800―700)=1900元。
也就是说,劳动者在获得年终奖时,除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其所获的年终奖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两者的计算方式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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