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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打印本页]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0-5-28 09:42
标题: 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P>罗密欧的罗拟开办个心理服务公司,在筹办期间,鉴于F公司因某连跳事件急需心理咨询专业人员,2010年2月1日,罗密欧的罗就急忙请了包括哈欠猪、大鱼、观火、安同学等在内的专业人士上班,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2010年5月31日,心理服务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并在2010年6月30日与上述专业人士签定了劳动合同。安同学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从入职的次月起还未签定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双倍工资,故鼓动哈欠猪等一同向老板罗密欧的罗要求支付2010年3月1日-6月30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罗密欧的罗认为,2010年2月1日-5月31日,公司还没注册下来,那期间双方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不用支付双倍工资的,公司注册下来之后才是劳动关系,但公司已经在一个月内签定劳动合同了,故不同意支付。</P><BR>
<P>问:1、2010年2月-5月,公司未注册之前,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如果公司一直注册不下来的而发生争议的,应以谁为被告?</P><BR>
<P>2、2010年3月-2010年6月的双倍工资是否需要支付?<BR></P>
<P>安同学的回答,为了不干扰思考,设置为回复可见:</P>
<P>&nbsp;</P>
<P>1、这个案例随手编的时候没有考虑过细,等到要解答的时候才发现这是个争议性很大的问题,关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用工问题应如何看待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劳动用工方面义务是不是仅限于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其他的双倍工资、社会保险等这些均不应支持?</P>
<P>7、很困惑的问题,呵呵。所以,把自己知道的一些背景资料写下来,供大家一起讨论。</P>
作者: 醉蝶舞    时间: 2010-5-28 09:46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P><FONT color=darkred>沙发</FONT></P>
<P><FONT color=darkred></FONT>&nbsp;</P>
<P><FONT color=darkred>北京高院有个指导意见,其中一条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设立筹备阶段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此条规定,如果无特殊约定的,一般之前的关系不认定为劳动关系。既然不是劳动关系,那么就不用支付双倍工资。</FONT></P>
<P><FONT color=darkred></FONT>&nbsp;</P>
<P><FONT color=darkred>可怜的二师弟、观火、大鱼、安同学,你们被黑心的罗密欧的罗给害了啊~~</FONT></P>
作者: aitong    时间: 2010-5-28 09:49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P>1、2010年2月-5月,公司未注册之前,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如果公司一直注册不下来的而发生争议的,应以谁为被告?</P>
<P>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如果公司一直注册不下来的而发生争议的,应该以民事纠纷将老板告了!<SPAN style="DISPLAY: none; FONT-SIZE: 0px"></SPAN></P>
<P>2、2010年3月-2010年6月的双倍工资是否需要支付?</P>
<P>民事诉讼法好像没有相关规定,不用支付两倍;不过企业为了安全保险,最好在筹建期签订筹建协议,交商业保险。</P>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0-5-28 09:50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问:1、2010年2月-5月,公司未注册之前,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如果公司一直注册不下来的而发生争议的,应以谁为被告?

应该是劳务关系。如果公司一直注册不下来,罗应该是被告人。

2、2010年3月-2010年6月的双倍工资是否需要支付?支持黑心老板的决定,安同学,大大的没有团队精神。
作者: 还蛮自在    时间: 2010-5-28 09:50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未注册前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属于劳务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范畴。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0-5-28 09:51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不发这么长,偶就是板凳了。55555555555555
作者: 菡萏    时间: 2010-5-28 10:47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1、2010年2月-5月,公司未注册之前,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如果公司一直注册不下来的而发生争议的,应以谁为被告?

答:个人觉得公司没有注册下来的话,就是合同主体一方不存在,那应该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应该认定为劳务关系。
如果一直没有注册下来的话,应该以股东或者集资人为被告吧。

2、2010年3月-2010年6月的双倍工资是否需要支付?
答:个人觉得不必要支付。
作者: beraline    时间: 2010-5-28 11:55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回复看答案,哈啊哈
作者: `小西    时间: 2010-5-28 11:59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进来学习的
作者: johnny2win    时间: 2010-5-28 12:13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问:1、2010年2月-5月,公司未注册之前,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如果公司一直注册不下来的而发生争议的,应以谁为被告?
公司如果后来注册成功,那有可能可以追认为劳动关系,如果注册不下,那仍然是劳务关系,以公司股东为被告。
2、2010年3月-2010年6月的双倍工资是否需要支付?
如果被追认为是劳动关系,双倍工资有可能需要支付。老罗挺冤,安同学挺黑。
这个案例争议太大,哪方都有理,不过我觉得从实践上说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作者: szwalker    时间: 2010-5-28 13:46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学习了。我们外地公司未注册下来前,全签劳务协议。工龄计入新公司。
作者: TOHEY    时间: 2010-5-28 14:26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踊跃参与,争取做个好学生。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确定,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本案罗的心理服务公司未注册成功,也就没有主体资格,应该视为劳务关系,这里争议不大;
既然“罗”成立公司未成,身份应该是自然人,所以应该受“民法通则”调节,安等权益应向罗申诉;
2、关于2倍工资问题,诚如安所述《劳动合同法》第93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争议是劳务关系是否一定要签订劳务服务合同呢?如果不一定需要订立书面合同,那么两倍工资的赔偿就不成立,事实上,劳务协议是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的,比如找个钟点工,雇个保姆等等,一般仅口头约定报酬及其他待遇。但争议来了,因为安等从事工作,接受罗心理服务“公司”的管理,有“公司”提供报酬,应该满足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的不成立是因为股东罗的错误,雇员安等不应承担此过错引发的权益侵害。所以实践上我认为应该支持比照劳动关系处理,当然安等专业人士在找雇主时也应擦亮眼睛,先看看营业执照先,不要哥们义气最后对簿公堂,哈哈。
作者: yang0525    时间: 2010-5-28 16:33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双倍工资应该不用支付,日后再成立建议在之前签订一个协议,成立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作者: 熏风    时间: 2010-5-28 17:50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这个案例太好了,一直在思考没有正式注册的公司用人怎么办理相关手续的问题,看看各位的意见,
作者: yiyanhegang    时间: 2010-5-28 17:52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非常有意思的案例
作者: 熏风    时间: 2010-5-28 17:54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问一下,公司未成立,无法给员工缴纳保险公积金,那么这几个月的保险公积金该怎么办呢?
作者: 改头换面    时间: 2010-5-28 18:24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这么多人回答啊

作者: 沙和尚    时间: 2010-5-28 23:30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强烈抗议罗密欧的罗,地主恶霸
作者: jadecheng    时间: 2010-5-29 08:39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真有趣,一起学习
作者: ellenkaoru    时间: 2010-5-29 09:18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唉,老罗太没有危机意识了,应该在招人的时候就签个协议,不管是什么合同,到时说起来总有个依据啊。
既然现在已经这样了,建议老罗就给吧,但要以筹备期间的奖金的形式发放,这样员工心里也比较舒服,也不会因为老板妥协了,以后难操作。:Z :Z :Z :Z :Z
作者: 孤独飞云山    时间: 2010-5-29 15:26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进来学习
看看大家的高论
作者: 天是灰的    时间: 2010-5-29 18:23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1、2010年2月-5月,公司未注册之前,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如果公司一直注册不下来的而发生争议的,应以谁为被告?
答:我认为应该是劳务关系。如果一直没有注册下来的话,应该以股东或者集资人为被告吧。
2、2010年3月-2010年6月的双倍工资是否需要支付?
答:个人觉得不必要支付。


回复一下看看答案。
作者: 兰香雅阁    时间: 2010-5-29 19:03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进来学习下
呵呵

作者: 九头鸟    时间: 2010-5-29 20:16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问:1、2010年2月-5月,公司未注册之前,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如果公司一直注册不下来的而发生争议的,应以谁为被告?
答: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不是劳动关系。如查一直注册不下来根据有关条例罗为被告。

2、2010年3月-2010年6月的双倍工资是否需要支付?
不应支付双倍工资,不过存在主观错误,应付一定的责任。比如前面有人说到就签一份协议,购买商业保险等。
作者: 小黏黏    时间: 2010-5-30 00:48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我是来看头像的。。确实很喜感。。。明天回帖。。HOHO~
作者: 小黏黏    时间: 2010-5-30 12:17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1、之前是自然人和自然人的关系嘛。。。不应该是劳动关系吧啊。。告吧别去仲裁告嘛。。民事纠纷吧。。注册非注册以安安爹为首不是都知道么,那你还给他干。。自己没有保护意识嘛。。。哈哈哈~安安爹是不是觉得发工资的就是爷们啊?
2、人家老罗挺老实的,注册之后不就依法给你们签了么。。还损人家,你说你多缺德啊你。。。可怜的老罗啊~叫他不给你发工资了~:+
作者: 快乐果果    时间: 2010-5-31 09:18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答:1、公司筹建期应该是签订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但若公司认可的话,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的期限,以作公司辞退时补偿金的依据。
2、因为非劳动合同,而只是劳务合同,故没有二倍补偿金一说。
作者: hnsyzhjh    时间: 2010-5-31 15:59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等着看答案!
作者: lu22406320    时间: 2010-6-1 11:57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现在也遇到这种问题,看看答案先,呵呵
作者: tzzhang    时间: 2010-6-1 15:26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问:1、2010年2月-5月,公司未注册之前,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如果公司一直注册不下来的而发生争议的,应以谁为被告?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而〈民法通则〉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都需要依法核准登记。
而筹建期间,公司没有登记成立,因此不具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用工关系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双方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不劳务关系。
如果公司一直注册不下来的而发生争议的,应以罗密欧的罗为被告,按民事争议处理。


2、2010年3月-2010年6月的双倍工资是否需要支付?
由于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作者: aionovo    时间: 2010-6-1 16:21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我觉得没有办理下来前应该属于劳资关系
既然属于劳资关系就不用付双倍的公司,应该属于按劳所得
作者: zhang7555189    时间: 2010-6-1 21:32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一定要五个字
作者: tulop    时间: 2010-6-2 09:15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回复看答案:D :D
作者: jerico    时间: 2010-6-2 10:43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看看怎么分析的
作者: 摩云1    时间: 2010-6-3 08:33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学习了,继续
作者: 眼睛树    时间: 2010-6-3 14:19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这个案例真没有接触过,过来学习学习
作者: HR的春天什么时候到    时间: 2010-6-5 12:20
标题: 回复:新公司开办前的争议(有奖)
学习了~~~
作者: crystal200605    时间: 2010-6-6 16:36
标题: 回复 1F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期待中

作者: fish1182    时间: 2010-6-10 22:03
标题: 回复 1F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我接触过真实的类似案子。

申诉的2人于大概是于2009年7、8月开始为某私立医院的成立进行筹备工作,该医院于2009年12月18日正式获得营业执照,申诉人2009年12月26日、29日分别辞职。

结果:双倍工资不支持。只支持了2009年12月18日至2009年12月26日、29日期间的周六上班一天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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