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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伤伤残员工退休离职能否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打印本页]

作者: TOHEY    时间: 2010-5-28 14:46
标题: 工伤伤残员工退休离职能否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老张(男性)是一农民工,在1999年他50岁那年进城被一家机械厂录; c8 s' B" @% e+ J 用,从事搬运的工作。不幸于2006年在一次搬运钢板过程中,因钢索 ; @1 l2 |! X- o# F& r断裂,钢板砸到老张的右小腿及右脚掌,造成右小腿及右脚掌部分 9 k4 h9 T7 f. f: r9 u骨折,2007年末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判定为8级伤残。老张继续 ) X: t2 b" K6 g/ ~6 [, Y1 ~4 ^% f留在机械厂工作,直到2009年生日时,被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并且不 9 g7 k. J. u8 S$ V: t2 Z( z支付工伤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的理由是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经 # s+ B* _7 t5 F1 e! j# O0 p5 X1 U丧失了就业的条件,何来就业补助金。 : ?" G3 E8 u' c" r老张想想不服,自己因为是农民工,虽然进入机械厂,也是近几年才" d' R8 s; s9 _- V 给他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自己无法享受退休待遇。故老张决定向当地) ^/ K" L. \) {- x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就业补助金及一次 " \2 g& B0 Y7 g. z! {* X+ e性伤残医疗补助金。7 g4 p4 {& d$ L9 ? 老张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6 W/ O3 Z3 `# W4 ?+ K* c, n, Z- B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0-5-28 16:36
标题: 回复:工伤伤残员工退休离职能否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可以!我认为当然可以!公司要结束了工伤关系之后,才能办理退休的关系!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0-5-29 11:05
标题: 回复:工伤伤残员工退休离职能否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2 a" P N: i S& m! v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_, m; L$ n0 R% {* R 因此,用人单位因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 ; a( U7 \7 G* k;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丧失的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工伤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已不具备再就业的法定条件。所以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c1 a( {; d! j% \% l这一问题于2006年11月在在南京市召开了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上探讨过,会后形成的研讨会纪要也是认定为不应享受。 3 g! S& c# s; X; Q; @6 k & A6 w% O G1 ?; k
作者: TOHEY    时间: 2010-5-29 11:19
标题: 回复:工伤伤残员工退休离职能否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谢谢安版主的答疑。' B: h- O3 y* d+ p! b 该纪要我看到过,手头没有,记得好像是这么说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的不享受,可对于到达退休年龄不享受退休待遇的人群还不够明确。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0-5-29 21:21
标题: 回复:工伤伤残员工退休离职能否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从这笔费用的立法本意上讲,退休了归社保管了,就不再享受了。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0-6-4 16:39
标题: 回复:工伤伤残员工退休离职能否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2007年) ) d! q' M2 k n节选: 十四、5至10级的工伤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m9 G% O# a7 Y2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因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 7 I R8 F$ \# f! A " o2 Y1 g% [, S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丧失的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工伤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已不具备再就业的法定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四种情形中,并无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根据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已经办理退休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被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不执行停工留薪期,治疗期间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或基本养老待遇,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在退休后依然能够享受相关的工伤医疗待遇,双方的工伤保险关系并未终止。故五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E5 V. V5 {( P: @
作者: TOHEY    时间: 2010-6-5 21:04
标题: 回复:工伤伤残员工退休离职能否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所以,工伤职工在即将到达退休年龄前,应先提前办理辞职。这样可先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就业补助反正已达退休年龄几乎没有了)自己再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到退休月份,经济上还是合算的,尤其原本就缴费年限不足的农民工而言,更无所顾忌了。 如果这样,对立法的初衷而言,不就是个空子吗? - s) Z; r9 {, _& _- J4 u! }另外,从传统意义上讲,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这里“退休”的定义是什么,退出岗位还是有领取退休金也即养老金的意思在,这个“退休手续”是否含有办理养老待遇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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