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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讨论 [打印本页]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0-5-31 15:09
标题: 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讨论
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讨论!
1 n+ l* c* x- b7 R$ V2 t 我司拟招聘一名机械维修工,发布招聘广告后,我司经过多次面试,已经和一名应聘者达成初步意向!待他从上家公司离职后,到我司报到!可过了3天,该名应聘者打电话给我司说,他不来我司工作了!
& }: K1 ~, f } 问其原因,是他和上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未提前30天提出离职的,就要承担高额的违约金。鉴于此,该员工放弃了此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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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此有以下问题:
9 u" f3 a9 q2 e+ G, @ V1.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劳动者未提前30天提出离职为理由,约定违约金?
/ s6 K0 `- F& I* p+ }* A2.如何合理合法的来约定违约金?
作者: yx_萤火虫 时间: 2010-5-31 15:19
标题: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讨论
《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条款给予了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只有两类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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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9 D! [4 V0 A8 c a) N6 _' M+ ?1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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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与之约定竞业限制,如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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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p0 D, H9 [除这两类劳动者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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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双方既未约定服务期也未约定竞业限制,以劳动者未提前30天提出离职为理由,约定违约金,显然是不符合设置违约金的法定条件,因此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无效,该员工无需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
作者: 蹲着玩尿泥 时间: 2010-5-31 15:25
标题: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讨论
劳动者离职没有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为单位造成的损失,单位可以要求赔偿。违约金的问题楼上说的很准确。
作者: 沙和尚 时间: 2010-5-31 22:51
标题: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讨论
如果约定违约金可能不太合适,但约定为赔偿金需要举证证明具体的损失,总之,对于单位来说是两难。: @# F5 |* B. N$ o- f* _
个人想法:有约定总比没约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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