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在招聘员工时,开出的工资是每月2000,员工入职后,签劳动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将这2000划分为3部分,一部分是基本工资500,一部分是月度奖金800,还有一部分是竞业限制补偿700。那么,请问:
1、公司中将工资如此划分是否合理(违法)?
2、公司给员工购买保险,按基本工资500的基数购买,是否合理(违法)?
3、员工离职后如从事相关工作,是否应该遵守竞业限制条款?
4、员工合同期未满提前离职,或者公司提出提前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相应的赔偿应该按月薪500还是2000来进行计算?
请各位讨论,谢谢!
1、公司将工资如此划分是否合理(违法)?
竞业限制补偿不属于工资范畴。按《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补偿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分月支付,企业的做法有故意混淆之嫌,并违反了法规的要求。
2、公司给员工购买保险,按基本工资500的基数购买,是否合理(违法)?
社保缴费基数应该按上年度全部应发工资计算,公司既然在合同中明确工资总额是每月2000元,那就应该以2000元为基数缴纳(企业把竞业限制补偿混淆到工资里,那只能“自作自受”)。对于新进职工,有些地方规定可以暂按社平工资60%作为最低基数。
3、员工离职后如从事相关工作,是否应该遵守竞业限制条款?
如果该员工确实属于竞业限制范围,并且有合同约定,是应该遵守竞业限制条款的,最多两年。但企业应在限制期内每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原来工资内的所谓补偿是不作数的。
4、员工合同期未满提前离职,或者公司提出提前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相应的赔偿应该按月薪500还是2000来进行计算?
员工提前离职没有经济补偿;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至少应该按2000元计算经济补偿金(不是赔偿金)。
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竞业限制补偿的条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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