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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竞业限制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soon1984    时间: 2010-6-7 16:57
标题: 竞业限制问题

公司经厂就签订了保密协议,离职后并为签订竞业限制的协议,并为支付补偿金,这种情况可以到同行业工作吗?本人能拒绝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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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晕了,并为(并为此OR并未)如此结果大相径庭? ——TOHEY编辑2010-6-8


作者: wwlkke    时间: 2010-6-8 00:05
标题: 回复:竞业限制问题
转载一个回答 ; V6 d- ?7 \* U+ Q关于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的问题,各地法院处理不一。比如广东省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意见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北京的处理意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上海的处理意见: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 t5 Y4 d5 g# `/ O$ }7 ?! I
作者: TOHEY    时间: 2010-6-8 08:50
标题: 回复:竞业限制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楼主的身份主体符合,且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以及按照约定支付了经济补偿,则协议有效,劳动者应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应劳动者拒绝接受经济补偿而失效。
作者: 奉煌孽盼    时间: 2010-6-8 10:30
标题: 回复:竞业限制问题
沙发,板凳都好专业,坐地上围观学习!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0-6-8 11:59
标题: 回复:竞业限制问题
当然可以! + I+ D6 F3 A. c! |/ ^保密协议并不等于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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