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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退工的这个过程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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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nbao1号
时间:
2010-6-21 13:56
标题:
求助:退工的这个过程是否符合?
时间:2010年06月04日 地点:上海市长宁区 人物:公司的一名职员(上海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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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6月4日,公司与一名职员经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6月4日下午,我前往长宁区职业介绍中心办理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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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我往长宁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该职员的停止缴纳社会保险业务,柜台服务人员说:按照要求我公司还需要缴纳当月(6月份的)的社会保险,并于07月5日—25日后再来办理停保业务。之后我再去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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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到这两项业务办妥后再将《劳动手册》及退工证明交付给该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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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1.我按照此流程处理该事务的时间跨度超过了一个月,是否符合规定?如不符合,对公司是否有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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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该如何进行正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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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帮我解惑。
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0-6-21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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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求助:退工的这个过程
在烟台的情况是这样,10号以前缴纳或报停劳动保险、公积金,只在要10号前且单位还未缴纳当月费用的,是可以在缴纳前报停离职员工的保险和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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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个人认为,你们当地的保险机构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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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种流程,办理时间超过一个月,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但是由于你们的办事流程超过一个月,离职员工是有权提出异议的,但是对于这一种情况企业、保险机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还没有详细法律规定。只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有如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TOHEY
时间:
2010-6-21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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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求助:退工的这个过程是否符合?
1、《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须在15天内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当然也包含着社保减员的手续,你可以据此跟窗口人员讲,当然最后能与后台的主管讲。按照窗口人员的说法,企业还是有风险的,要再等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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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找社保中心的负责人谈,了解他们如此规定的目的,也说说你的理由。
作者:
安娜卡列妮娜
时间:
2010-6-22 10:12
标题:
回复:求助:退工的这个过程是否符合?
可不可以跟员工拟一份协议,说明延迟终止劳动合同及转移社保手续时间的原因。这样就可以规避公司的风险。
作者:
方外之舟
时间:
2010-6-28 10:04
1、换个柜台再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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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还是“按照要求我公司还需要缴纳当月(6月份的)的社会保险,”,请他们提供要求的依据,如政策、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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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以试着和他们讲道理,但或许没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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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知道有什么负面影响(公司多支出一个月保险,若在乎,可要求员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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