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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抑郁症的医疗期如何计算? [打印本页]

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0-6-22 08:10
标题: 抑郁症的医疗期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236号,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年05月23日),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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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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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抑郁症是不是按精神病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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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精神病的医疗期是不是也按(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这样医疗期就是3—24个月,最长是24个月(并不是是最少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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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适当延长也得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也就是说企业有不同意延长的权利。


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0-7-17 09:56
这个问题比较难吗?还是大家不常遇到,所以不好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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