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抑郁症的医疗期如何计算? [打印本页]

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0-6-22 08:10
标题: 抑郁症的医疗期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236号,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年05月23日),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1 w' \/ u- E9 B9 N" w; Q$ Z, T ]

    我的问题是:
! U2 O. q) D4 b8 U

    1、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抑郁症是不是按精神病对待?
0 U# u5 x6 \0 n+ i/ C% N# t

    2、精神病的医疗期是不是也按(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这样医疗期就是3—24个月,最长是24个月(并不是是最少24个月)。
6 x2 U! q5 u( K3 W7 [( C

    3、适当延长也得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也就是说企业有不同意延长的权利。


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0-7-17 09:56
这个问题比较难吗?还是大家不常遇到,所以不好回答?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