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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不参加社会保险发生工伤退出岗位时保险待遇谁负责 [打印本页]

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0-7-1 08:36
标题: 不参加社会保险发生工伤退出岗位时保险待遇谁负责
本帖最后由 风雨竹 于 2010-7-1 08:37 编辑 4 e, V" a* U/ ^# U/ v ) ~" ?" q2 u9 _7 }# z
案例:
200410月,李某等四人应聘到某建筑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00元。李某等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十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第五条规定每月工资2000元(含社会保险费300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且说明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20051月,李某在公司的一商品房建设中,从五楼摔到地上致重伤。经过一个月的住院治疗,李的伤基本好,但造成了五级残废,自己提出退出工作岗位,公司同意。但公司只同意负责支工资和生活补助,对伤残补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待遇不支付。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同年41日,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等共计18万元。
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且职工从中个人得到了较多工资,这笔保险金我们已实际给了职工,这是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公司没有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现在要由企业支付本应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款项由企业支付,造成公司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公司不应再负责社会保险的一切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本案时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虽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但自己为了多得待遇,同意企业不参加社会保险,且相应的保险费职工已自己所得,双方并用合同的形式以确定下来,应当认定是职工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所以,职工自己放弃了权利,当然不能再享有权利和与之带来的待遇及利益,因而李某的请求不应主张。
第二种意见认为,企业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参照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情况全额支付相应的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理由是据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企业与职工对社会保险问题进行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不具有拘束力。所以,企业应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无条件地全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意见认为,企业和职工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应给企业减少一定的保险待遇支付金额。
你认为那种意见更合理合法?

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0-7-1 08:36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 E& j+ O7 L K8 p4 I# h* U6 S+ q 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可见,李某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劳动法》第十九条关于合同成立的相关要件且是有效合同。但合同中关于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第五条是否合法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都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可见,参加社会保险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于此,企业与李某等职工就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条款,因与国家法律相违反,所以此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应当支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C( V7 W0 L! Z5 f& H 企 业与职工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人们知道,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通过缴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后,投保人或保险合同受益人会得到等倍甚至数倍的利益。这部分利益是因参加保险和交纳保险费后的预期利益。现在,由于企业与职工协商不参加社会保险,这部分利益不能获得,如果全部叫企业支付则是企业的一笔损失。对这部分应如何处理呢?而本案中,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对社会保险问题进行约定,且均是明知不参加社会保险会带来的不得后果,所以双方对这一条款的无效均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应相应地减少企业的支付金额,职工个人也应承担一定不利后果。 ' Y' X1 r; F$ a* L* g 综上所述,企业和职工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无效条款的产生均有过错,应相应减少企业的支付金额,按对已作为工资待遇支付的每月300元的社会保险费与将会发生的保险费情况,综合确定减少金额。 ( k2 J: R9 Z% q# p1 E3 d; F
作者: 可吟儿    时间: 2010-7-1 09:12
第二种更合理。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0-7-1 10:03
企业需要买单!因为社保为国家公法强制性规定!不能双方约定不交纳!4 f# j2 x' F0 {8 W2 l$ t/ H" N 这样是无效的!企业不能免除法律责任!
作者: wangjianhr    时间: 2010-7-1 10:12
个人感觉是第二种 ( \4 ] ~9 p3 ?+ U% I, x 7 Z# M1 Y/ S1 q. j在和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以法为主。无论员工和企业怎么约定,公司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必须的。
作者: Nina_chen    时间: 2010-7-1 10:34
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 银松    时间: 2010-7-1 10:40
个人认为肯定是第二种。法律规定不容员工与企业的协商而改变。
作者: 杨过    时间: 2010-7-2 19:00
如果公司就是恶意拖欠应该怎么办,合同里写了,公司就是装傻不给上。。怎么办。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0-7-3 15:04
同意第二种,企业没有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对员工的工伤待遇全额承担
作者: drerry    时间: 2010-7-5 09:48
       应由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国家规定是社会保险是属于强制性的保险,无论企业与员工签订怎样的协议,企业都要负担由于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引起的全部责任。
8 J( R1 M$ t: i# K7 `    从另外一方面来讲,如果企业可以与员工协议不购买社会保险的话,员工是处于弱势,请问,如果员工要进一家企业工作,企业明确说你的工资就是包含社会保险的,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不购买社会保险,请问员工有权利反对吗?除非你不去那公司工作。
作者: axinHR    时间: 2010-7-5 10:00
赞成第二种观点!
作者: 我爱书    时间: 2010-7-5 10:14
赞同第二种,由于社保条款是强制性规定,且员工享受的社保待遇远远高于其所缴纳的额度,因此,即便在工资中给予了一定额度的代替金额,仍然不能取代社保的缴纳。
作者: willowliu柳柳    时间: 2010-7-5 11:02
呵呵 安同学此前有个关于工伤问题的讨论,大家有兴趣可以找来看看。7 ~  G3 P# k6 B- W; A. G
这个要是去法院的话,更多的是法官的观点在左右。
作者: 幽然    时间: 2010-7-5 11:19
应该是第二种吧,特别是这种建筑业的工种,这保险更主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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