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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0年6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下) [打印本页]

作者: 周斌(阿斌)    时间: 2010-7-2 22:39
标题: 2010年6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下)
肯德基首签集体合同
深发展被指拖欠社保
——20106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下)
特约撰稿  周斌
公司因员工婚外情扣工资被诉
【案例回放】  
阿芳于2008年8月26日入职被告中山市某公司,任行政人事管理人员。双方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阿芳转正后工资为2450元/月。2009年4月至9月,公司以阿芳违纪、工作效率低下为由,每月扣减工资450元,随后又将阿芳辞退。公司辩称,因为阿芳在工作期间,与公司里面的一名员工产生了婚外情,闹得沸沸扬扬,影响了公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公司的总经理曾就此事和阿芳谈过话,阿芳本人也同意降薪450元作为对其婚外情行为的处罚。同时,公司提交了一份报告,并称是阿芳自己就此事起草的。但阿芳认为报告上自己未签名,也不是真实的。法院认定被告每月扣减原告工资450元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判决被告扣减的工资合计2700元应当返还给原告。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关注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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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擅自降薪如何维权?
【法律解析】

工资标准时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旦有所改变,除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应得到双方的签字认可。本案中公司先说降薪是由于阿芳违纪、工作效率低,但是不能举证说明法律事实和公司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履行了降薪的法定程序,不能被采信。而“婚外情”无疑也不是降薪的法定理由。企业若擅自强行减薪,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要求企业足额补发工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但是本案中阿芳离职后只是提出补发工资,其实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阿芳还可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退一步讲,即使是阿芳自己辞职的,也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即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可惜由于阿芳没有提出有关请求,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便宜了公司。
公司迟延办理网上注销登记赔偿550
【案例回放】
上海某装饰工程公司因没有及时退还解聘员工李宏(化名)的建造师证、印,迟延办理该员工网上建造师注销登记等被告上法院。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该装饰工程公司赔偿李宏迟延办理建造师证书注销手续损失550元;支付扣发2个月工资计人民币1000元;对李宏其余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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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为何未及时办理建造师证书注销手续也要赔偿?
【法律解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天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未规定应及时注销建造师资格登记手续,为何公司也要赔偿呢?
因为法律规定了“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也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李先生如果需要在新公司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必须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然后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尽管装饰工程公司及时将建造师资格证书移交给李宏,但没有在终止劳动合同15天办妥李宏建造师资格注销登记手续,同样也会使得劳动者在工作转换过程中遭遇脱接,所以原则上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有关部门规定,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辞职看世界杯有代价
【案例回放】
大厨阿杜的手艺在圈中名气很响,他所在的饭店地处市中心,生意很好,每天加班到很晚。阿杜无其他嗜好,就是爱足球。平时忙也就算了,但等到世界杯哨声一响,他就魂不守舍。端午节前两天,他向公司提出辞职,说过完三天假期就不回来上班了。人事部经理没有办法,只好临时从饭店在外地的总部抽调一位同等级别的大厨到上海顶替阿杜的位置,同时要阿杜按照半年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员工提前解除合同的,应赔偿公司5万元违约金。另外,还扣除了他最后一个月的工资2.5万元。阿杜想,我来公司前就是特级厨师,公司又没有送我出去培训过,凭什么要扣我那么多钱?
【关注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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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饭店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法律解析
应当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而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说明理由的,这是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
关于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所以,除了因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之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饭店与阿杜签订的违约金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至于工资是阿杜的劳动所得,因为他提前辞职,公司扣除一个月的工资无任何法律依据。
但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尽管不需要理由,却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也属违约,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其主张未提前通知而带来的实际损失。以上案例中尽管饭店不能要求阿杜支付违约金,也不能扣发他的工资,但是由于他未履行法定的提前通知义务,迫使公司从外地紧急调人,新员工来沪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就是阿杜违约辞职给公司带来的实际损失,公司可以要求赔偿。
其实,阿杜拒绝公司安排的加班看世界杯无可厚非,但辞职还是应慎重,特别是不要轻易违约辞职,否则不仅会给自己的职场声誉带来影响,还可能遭受经济损失。
下班被火车撞死6年后获工伤认定
【案例回放】

近日,高荣梅的女儿吕明英终于被认定为工伤,此时距离吕明英去世已经过去6年。吕明英原在南京市尧化门附近铁路公寓当服务员,2004年4月21日,吕明英在下班途中被火车撞伤,因失血过多不治而亡。但是,高荣梅女儿的案子,经历了二次行政认定、五次司法裁判,都认为不属工伤。最后,江苏高院作出了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法院的行政判决;撤销南京市人保局作出的不是工伤的认定;责令南京市人保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何谓《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机动车?
【法律解读】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原先不认定工伤理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解释为,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行驶、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而火车不在道路行驶,所以不是机动车。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范围仅限于道路交通领域,所以,才会在对机动车定义时将火车、轻轨、地铁等在专用轨道行驶的交通工具排除在外。《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机动车应当做符合客观实际的合理解释,不仅应该包括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还应包括轨道上行驶的机动车。江苏高院的再审判决无疑更加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义。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0-7-3 01:49
肯德基首签集体合同
深发展被指拖欠社保——2010年6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下)特约撰稿  周斌
  公司因 ...
周斌(阿斌) 发表于 2010-7-2 22:39

《下班被火车撞死6年后获工伤认定》省高院的判决并没有认定这个事情是工伤,只是撤消了南京市人保局的作出的不是工伤的认定;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虽然人保局再次做不是工伤的认定可能性基本无。但不是还没重新作出吗,所以,该文有标题党的嫌疑,哈哈


作者: zhangmeimei    时间: 2010-7-13 21:22
支持沙发的意见,的确是这样子,扬子晚报上我看到此报道的。
作者: dujingjing    时间: 2010-7-20 15:10
就是,还没给最终答案呢
作者: lgz8421    时间: 2010-8-3 16:40
倘若被电动自行车撞?或是被现在新型的电动汽车撞?
作者: 影子44    时间: 2010-8-19 16:50
疑惑中。
作者: 文文小    时间: 2011-3-23 15:34
学习中,这些案例对今后工作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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