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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医疗期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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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nerr
时间:
2010-7-2 23:51
标题:
医疗期员工
A公司A员工,工作年限3年,连续请病假,每次提供的病假单是周一到周五的,即不包括周六和周日非工作日。根据其提供的病假单计算,员工请假天数不超过3个月,但如果将周六、周日计算在内的,员工实际有超过3个月没有过班。目前员工仍在提供周一至周五的病假单,公司要求其上班,员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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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问题一:A员工的医疗期是否已到期?(工作年限10年以下,医疗期为3个月,关键点,周六、周日包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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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如果医疗期已满,员工仍提供病假单而拒绝上班,A公司能否要求员工做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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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如果医疗期已满,员工仍提供病假单而拒绝上班且拒绝做劳动能力鉴定的话,公司能否拒绝批准其病假?,即处理为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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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如员工医疗期已满,且拒绝任何形式的协商,还是只提供医院的病假单,公司能否直接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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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代通金,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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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对于类似的员工,大家有没有好的操作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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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92leehom
时间:
2010-7-3 08:44
1、国家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一条第二项就会清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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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三个月已满。该员工医疗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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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期呢?它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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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对医疗期作出规定,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能够有适当的治疗期限,避免出现员工只要生病、企业立刻解约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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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医疗期的规定也顾及了企业的利益。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律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条款旨在规避企业风险,防止企业因员工长期患病背上长久、沉重的负担。所以说,有关医疗期的规定,既保护劳动者权益,也兼顾企业的利益,目的在于取得劳资双方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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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的长短,事关劳资双方的利益,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问题。我国原劳动部于1994年专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中的第三条和第四条,完整、明确地规定了医疗期的计算和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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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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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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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四个问题,想问一下,医疗期满,他的合同是到什么时候的呢?
作者:
xinerr
时间:
2010-7-3 18:10
谢谢版主的回复,但多次打当地12333咨询电话,得到的回复是,到目前为止该员工的医疗期还没有到三个月,时间是根据员工的病假单时间计算的,该员工的病假单显示的是周一到周五,那周六、周日就不应该算在内。周一再咨询12333
作者:
TOHEY
时间:
2010-7-4 14:49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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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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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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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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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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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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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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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倔强的地瓜
时间:
2010-7-4 16:52
医疗期应该是一个累积的时间,但是员工医疗期的长短应该是根据员工的工龄来的,这个病假的时间不一定是连续的,比如如果员工按照规定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那么这个三个月是按照六个月内累积病休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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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考一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作者:
雪中鹰
时间:
2010-7-4 19:41
分析一下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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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员工请病假三个月,刚好休完三个月的医疗期,休满了就不能享受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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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一个员工就这样天天请假,如果累计计算到三个月的话,那他就可以多休差不多两个月了。那他就实际享受了5个月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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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来看,他是故意想钻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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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nerr
时间:
2010-7-5 09:39
今天再次电话咨询12333,回复仍是周六、周日不包括在内的。因为员工请假的时间段很明确是周一到周五。员工就是故意钻这空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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