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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工离职的技巧[必读] [打印本页]

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0-7-6 11:52
标题: 员工离职的技巧[必读]
    在与单位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提前离职的方式计有三类,供选择。
    一、与单位协商解除合同
    这是首选的一种方案。如果与单位有协商的可能性,尽量去协商解决。一般情况下,如果员工无意在公司做下去的话,那么从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来说,留下这个员工其实也是有害无益的。
    在协商解决的时候,员工要注意如下几点:
    1、违约金
    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在员工提出离职的情况下,单位可能会向员工要求支付此违约金。在协商的时候,员工要注意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合法,因为北京市地方法规明确规定有违约金不能超过员工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超过部分,法律将不予认可。
    2、进行工作交接,并拿到离职交接单
    交接单应该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个人各执一份。应当注意,员工应当拿到一份原份,而且此原件经过了双方的签订或者盖章的认可。
    3、拿到退工单或者离职证明
    需要注意的也是需要拿到原件。
    二、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三十天后正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此解除权又称为预告解除权。这种解除权不需要单位的同意,只要员工提前三十天通知了单位,不管单位是否同意,到期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都已经解除。此解除权需要注意的事项计有:
    1、注意合同中有无双方所约定的提前通知金和脱密期规定
    如果合同中有此规定的话,员工提前通知的时间就应当依照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而不再是三十日了。此点需要注意。
    2、通知的方式一定要用书面形式,并保留副本,要求单位签收
    如果单位签收的话,则保留好签收件;如果单位不签收的话,建议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再向单位寄一份,保留好寄出的凭证,还要注意的是在寄出凭证上一定要写清楚寄出的是什么东西。
    3、在通知期内一定要正常上班,不可旷工
    4、积极办理交接
    如果单位不与职工办理工作交接的话,就再向公司发一封函,告知办理交接的期限,过此期限则不对公司负交接不当的后果。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方式虽然可以达到离职的目的,但是,这种行为仍然是一种违约行为,最终仍然要向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这种违约责任也是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为前提的。
    三、如果单位有违法行为,就对单位行使单方即时生效的解除权
    此种权利的法律依据在于《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这些规定中有互相重复的地方。
    行使此权利需要注意的事项为:
    1、通知一定要书面化,如前方式同;
    2、一定要积极与单位办理工作交接,并保留交接单;
    3、在通知函中一定要将解除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写清楚;
    4、这种权利的行使如果得当的话,是不需要向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
    5、这种权利如果行使得当的话,除了试用期内辞职之外,其它情形,还可以向单位要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本帖最后由 风雨竹 于 2010-7-6 11:54 编辑 $ D: y! T5 q* s( |2 F% [,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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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rainbow123    时间: 2010-7-6 13:29
学习了.
作者: 273542472    时间: 2010-7-6 17:34
还可以,比较人性化,对企业和员工都公平。赞一个
作者: 臻真祯    时间: 2010-7-7 15:18
“通知的方式一定要用书面形式,并保留副本,要求单位签收。”
7 d7 ^- a9 C1 j% f这点做起来好像挺别扭的。! N5 |4 f, ^0 {+ A
见惯了“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终止通知单》上签字,公司保留回执”的情景,但是要求企业在员工的书面离职单上签字确认收到的,我还没见过。
- X1 L$ L6 y* G. x, ~- Q不过,想想楼主说的也很对,毕竟口说无凭么,以后谁能证明你给公司交过离职书呢。
作者: sophie1108    时间: 2010-7-7 17:27
受用,O(∩_∩)O谢谢
作者: 孤红    时间: 2010-7-7 18:22
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的约定,满三十天却没有交接清工作的怎么处理?
作者: 可吟儿    时间: 2010-7-8 11:57
如果单位找理由不签收呢?如果不邮寄,发邮件也算一种凭证吧?
作者: ^三叶草^    时间: 2010-7-8 22:45
学习了) D* C5 \3 v- `9 F5 t+ ]
很全面的
作者: 二愣    时间: 2010-7-9 08:33
学习学习.
作者: 红星生活    时间: 2010-7-9 14:40
原来离职 也这么麻烦啊!
作者: 渊谷    时间: 2010-7-9 21:31
HR有责任教导员工以合法途径离职。
作者: 未恩    时间: 2010-7-10 11:30
学习啦~
作者: 乐瑶HR    时间: 2010-7-10 16:03
  学习了  U* a! x5 y2 R  }: ]

作者: AMUWANG    时间: 2010-7-10 21:26
劳动者提前30天告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注意劳动者是否与单位有培训协议的,既是否在企业给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而约定的服务期内,弱还在服务期内,劳动者应当还要根据当初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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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uzingzing    时间: 2011-5-3 10:44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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