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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复杂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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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loveren
时间:
2010-7-9 12:44
标题:
复杂的法律关系
身边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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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一员工几年前因为各种原因下放到一分公司老干中心干清洁与值班的事情。口头约定如下:1:每月工资350元;2:负责老干中心干清洁与值班的事情,清洁每天做一次(下班以后),老干中心员工下班以后全面负责老干中心安全保卫工作。3:老干中心员工白天上班期间必须有人负责处理一些杂物。4:一年365天都必须有人。5:该员工可以兼职其它工作,但是必须保证以上4条。该员工的工资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现在公司想解除该员工的劳务关系。员工有以下主张:1:上班至今的加班费。2:五险。3:2008年以后没有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4:补偿金。5:补齐重庆市的最低工资的差额。公司的优势:1:该员工没有打卡,不好证明其加班。2:不是正式在编员工,工资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不好证明其是公司员工。3:该员工有时提供服务的时候不是其本人(员工的老婆),4:该员工一家人都居住在公司的值班室。5:两年前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内容与口头约定一样)的是其老婆,不过公司没有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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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员工的主张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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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您是直接上级,如何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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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该员工是一个退休人员,有没有以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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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loveren
时间:
2010-7-9 12:49
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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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理,员工完全可以通过一些手段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比如值班表、人证、录音谈话、工作中交接的签名等。另外加班的举证责任在企业一方,如果员工以企业减少劳动报酬进行仲裁,根据相关法律,减少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在企业一方,没有给加班费等同于减少劳动报酬,如果企业无法举证劳动者不存在加班的事实,企业就要负有举证不利的后果,所以加班的举证在企业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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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0-7-9 12:51
其实此案的关键在于是劳动关系还是服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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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劳动局的标准来理解,如果该员工受公司管理那肯定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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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此案很大可能调解掉!
作者:
小小Grace
时间:
2010-7-9 13:10
好复杂
作者:
Fannyqin
时间:
2010-7-9 14:33
个人认为,不合理。上班时间都没有约定,怎么会有加班呢?第5条不是还说可以兼职吗,那单位应该是不会给买保险的吧。。
作者:
红星生活
时间:
2010-7-9 14:41
搞不明白 。。
作者:
蹲着玩尿泥
时间:
2010-7-10 00:07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取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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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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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的工作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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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单位为员工支付一定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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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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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退休人员,应该遵守最低工资和最高工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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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给员工不足最低工资的部分,及员工超时工作的劳动报酬。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0-7-10 16:42
呵呵~~合法但不合理。相关标准太低了,不太人性化。
作者:
红星生活
时间:
2010-7-11 11:47
搞 不懂 乱套了。。
作者:
aloveren
时间:
2010-7-26 12:05
我估计,该案例最后会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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