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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合同可否自动延续? [打印本页]
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0-7-14 16:18
标题: 劳动合同可否自动延续?
严先生在一家著名的方便面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各大卖场、超级市场常年安排促销小姐,帮助自己产品的销售。可是严先生接手时发现,促销小姐流动率极大,促销部门对于促销小姐的用工也极不规范。不仅不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费用也从不缴纳,以至于人力资源部门要频频处理此类纠纷。于是严先生决定着手规范促销部门的用工。可是促销部门主管提出了异议:我们这里人员流动那么大,原本不签合同可以随用随走,如果签订合同,那用工太不灵活了,根本无法操作。在很大的阻力面前,严先生很头疼。这时,严先生的同事王先生给他出了个主意:签订一份期限为一个月的自动延续合同,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到期前没有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合同自动续签一个月,这样既能照顾流动性,又能合法用工,不是两全其美?严先生听了之后总觉得有点问题,自己去翻查了劳动法,没有发现有关的禁止性规定。
如果你是严先生,是否会采用这种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支持或否定这种合同约定方式依据是什么?
作者: 我爱书 时间: 2010-7-14 16:51
1.不签劳动合同是不行的,除非不建立劳动关系或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6 u7 L! s' R$ F6 Q
2.签订自动延续的劳动合同,容易导致大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这可能在以后导致解雇成本的上升。% d) \( b# @& n
3.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延续的条件,劳动合同可以成立。, ^4 P2 O) A% q' i
4.既然是常年安排促销人员,还不如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较长的合同,也可以给员工稳定的感觉。- e8 j0 l/ e3 G, `- g
本帖最后由 我爱书 于 2010-7-14 16:5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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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0-7-14 17:04
建议此工种最好劳务外包!
作者: sealight 时间: 2010-7-15 01:46
绝对不能用这种方式。同意楼上2位朋友的观点。
作者: sealight 时间: 2010-7-15 01:47
人员流动大,要找到真正的原因加以解决。合同不是治本的手段。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0-7-15 08:58
学习了。
作者: wangjianhr 时间: 2010-7-15 09:08
人员流动性大,会存在如入职手续,合同续签,社保等问题,比较容易忽略其中的一些小问题,(比如合同漏签,社保漏缴等),建议使用派遣可适当规避一些不必要的错误。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0-7-15 14:51
同意沙发和板凳的 ~~
作者: drerry 时间: 2010-7-15 16:37
肯定是不行的。1 ]5 Q2 C/ V4 R' s. w+ @+ H
如果按照原来不签订劳动合同,那不是等于随时可以要求劳动者离开,公司在员工入职的一个月以上的一年内支付双倍工资。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还是要按照相应规定才能够解除劳动关系的。
& K0 o& K& s6 P# h4 H3 n 如果采用意见只签订一个月的劳动合同,然后视为续签,那也是不行的,那也会被认为自用工自日起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员工可以随时提出离职,公司还得补偿。" V) o- B% ]2 Q$ ]1 b
作者: 蹲着玩尿泥 时间: 2010-7-15 19:53
签什么样的合同都不能阻挡员工的去和留。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0-7-15 20:22
犯了《劳动合同法》立法根本目的的大忌了。
作者: 起五更爬半夜 时间: 2010-7-16 14:16
丽珠的名字我真是越看越喜欢,美丽的珍珠啊,养眼
作者: 重庆爷们 时间: 2010-7-16 14:24
用人单位可以不续签,既然哺乳期已经结束,该员工就和一般员工没有区别的即使用人单位存在着未及时告知的责任(实际上因为时间过了半年多,员工自己未提出异议,那么用人单位并不能算是未告知,毕竟员工自己的合同什么时候到期,应该是知道的。)用人单位当然有失误,那就是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所以可以要求适当的补偿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签是合法的。用人单位没有义务一定要签,这是双向选择。
作者: ywyzhao 时间: 2010-7-16 14:56
劳动合同不是分三种吗?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 合同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能不能签第三种合同呢?
作者: ywyzhao 时间: 2010-7-16 14:58
不是有三种劳动合同吗?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为完成一项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能签第三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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