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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仲裁合理吗? [打印本页]
作者: 鸣天 时间: 2010-7-17 16:21
标题: 仲裁合理吗?
事由:申诉人曾某于1996年12月29日起正式在广东省南雄市环卫所工作,每天轮流上班时间为:(1)4:30-8:00、12:30-18:00(9小时);(2)4:30-7:00、8:00-12:30、18:00-21:30(10.5小时),每季度达3次以上工作时间超20小时,平均每天上班10小时,2008年至今月工资为950元/月。在这13.5年里曾某对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单位从未与曾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曾某多次提出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从未为其缴纳。4月9日,曾某按(2)种时间上班到一半后,组长通知曾某今后不可以在此岗位清洁,并要求曾某去所里。10点钟所里进行了开会,正式宣布承包成功,并要求员工签定完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协议书(如,工资包含社保费等),曾某不接受。当晚正、副所长来到曾某家协商,给予曾某两个选择:一是去承包者那做,工资由承包者发;二是要么自己不干,给曾某三天时间考虑。2010年4月12日早上8:10曾某去环卫所办公室回复所长其决定,决定不去承包者那做,请求所长另安排岗位,只要工资由所里发就行,所长没同意,曾某没得选择,只有要求所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于是在4月12早上8:40分左右曾某递交了辞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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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同学说:该案例看起来内容很多,实际上也就几个焦点,但看了一些解答,总觉得差强人意,当然,那也只是我对解答的个人观点,不一定正确。因此,特置顶本案例,期待更多喜欢员工关系与劳法版区的网友进行解答。个人觉得,如果有谁能静下心来分析本案例的法律关系并予以解答的,他对劳动案件的法律关系分析会有一个进步的,这也是置顶的另一原因。
5 ]4 U7 N+ ~0 n1 l5 a; Q版主将为认真解答的网友加分鼓励,不问解答的对错,只看态度的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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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v! s+ Z8 a& n. ]# n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0-7-21 00:2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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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鸣天 时间: 2010-7-17 16:23
南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雄劳仲案字[2010]第011号
申请人:曾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南雄市市容卫生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黄林 职务:所长
住址:南雄市雄州街道环城路 联系电话:3822394
委托代理人:邱丹,女,广东中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曾、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黄林、委托代理人邱庭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从1996年12月29日至2010年4月9日在被申请人处从事环卫工作。2010年4月被申请人对城区卫生进行招标,并要求申请人到承包区去工作,申请人不愿意去承包区工作并于2010年4月12日被迫辞职。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购买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现要求:1、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2、支付经济补偿金12825元; 3、支付赔偿金12825元;4、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5、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53200元;6、延长上班时间的加班费9825.37元;7、法定节假日工资2192.31元;8、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12017.68元。
被申请人辩称:一、申请人违反被申请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且被申请人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因2009年12月市委、市政府批示,要求被申请人对老城区及粤北新村路段清扫保洁工作对外发包,所有临时工均由承包者安排、管理和发放工资,但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招投标后,被申请人召开员工会议并与承包人达成协议:在承包路段工作的人员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同时工资包含了社保费。但申请人不同意,且于提交辞职申请当天起在未经被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就一直未上班,申请人严重违反被申请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故被申请人依法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二、未有延长上班时间。被申请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第14条规定:工作的上班时间分为三班,第一班上午5:00—6:30,下午12:30—5:30;第二班上午5:00—6:30,下午5:30—9:30;第三班上午6:30—12:30,三班人员上班时间没有任何一班超出法律规定的上班时间。申请人提出的第6、7、8项仲裁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三、本案已过仲裁时效。2006年被申请人单位就有18个临时工就社保一事提出仲裁。从那时起申请人应该知道自己的社保未买,根据当时的法律及现有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人的社保、双倍工资、节假日工资均已超过仲裁时效。综上所述,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本委查明:申请人于1996年12月开始被安排在被申请人处从事环卫工作至辞职之日。被申请人至今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签订劳动合同。1999年12月被申请人依法对《南雄市雄州镇市容卫生管理所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且张贴在被申请人单位办公场所内(申诉人曾某说从来没看到过,鸣天按)。被申请人单位规章制度第14条规定:工作的上班时间分为三班,上午:第一、二班从上午5:00—6:30,第三班从12:30—5:30;下午:第一班从12:30—5:30,第二班从5:30—9:30。申请人的上班时间第一天为上一、二班,第二天上第三班,两天一换。从上述上班制度可以看出申请人第一轮班(两天上班)平均时间不到8小时。2008年7月申请人开始自行购买社保。2009年12月市委、市政府批示,要求被申请人对老城区及粤上新村路段清扫保洁工作对外发包。2009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召开了正副所长及员工(临时工)会议,宣布了承包一事,并与承包人达成协议:在原路段工作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同时工资包含了社保费。因申请人不同意到承包区去工作,于2010年4月12日提交辞职申请书,并于提交辞职申请书之日起未经被申请人同意就一直未上班。申请人2008年平均月工资850元,已支付春节加班费180元;2009年平均月工资880元,已支付春节加班费180元;2010年平均月工资950元,已支付春节加班工资261元。申请人提出在法定节假日上班20天(两年内)。被申请人不能提供申请人在前述法定节假日未上班的证明。2008年4月12日至2010年4月12日申请人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时间为2008年6天、2009年11天、2010年3天。申请人在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之前从未向被申请人和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过被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帖最后由 鸣天 于 2010-7-17 16:36 编辑 ; d) G& \* a% N3 U* \
+ ^1 O- W! ^+ A, B" ~# ?, x 本帖最后由 鸣天 于 2010-7-19 08:32 编辑 1 W2 ]+ l" V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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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鸣天 时间: 2010-7-17 16:23
回复 2# 鸣天 的帖子- u7 f {' d A& v- P. f/ Q0 i% K
6 L. k. o" m) _0 f4 o. B
4 `, k7 k6 k0 X- U1 I% l3 W: ~ 本委认为:申请人于1996年12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辞职之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08年1月开始被申请人就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应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赔偿,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在其权利被侵害的一年内提出仲裁,而2008年至今超过一年,已超过时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受理。2010年4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后,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就未再回被申请人处工作,已构成了事实上的解除劳动关系,其要求确认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因申请人不愿变更用工形式提出辞职,且在未经得被申请人批准的情况下,未再回被申请人处上班系自动职辞,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不能提供其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且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支付、被申请人未及时支付加班费的证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2008年7月就已自行购买了社保,即申请人自其购买社保之日就是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2008年7月至申请人申请仲裁之日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其要求购买社保的请求,不予受理。申请人上班的时间未超过法定的8小时,其加班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未能证明申请人在法定节假日未上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持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持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应作如不理解:‘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责举证,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现裁决如下:
一、
) W0 k9 D9 F' o- Q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上班工资差额:2008年288.97元,2009年710.11元,2010年1.07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1000.15元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之日15天内支付给申请人。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第二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本裁决第一、三项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雄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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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郭 肖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0-7-21 00:28 编辑 : [/ D1 P6 z; Y6 h7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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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鸣天 时间: 2010-7-17 16:38
曾某的辞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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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 W/ |5 l k& D' [尊敬的领导:( N" I4 c! U0 c9 A9 D: m7 Y2 B( ?
本人于1996年十二月九日入职环卫所任环卫清洁工人,在职十三年多期间,本人对工作勤勤恳恳,尽职尽守,任劳任怨,同事们,街坊们都有目共睹。现因环卫所把部份街道转包私人,4月9日晚上8点,黄所长和张所长两位领导来我家谈协商之事,并给三天时间本人考虑三个方案而做出选择:一是去私人承包的街道上班,工资由承包人发放;二是自己提出离职书面申请;三是如果私自去原岗位上班,无工资报酬。为此本人感谢两位所长给了三天时间我考虑,最后,本人决定向环卫所提出局面辞职,辞职原因:第一,本人不同意转到私人承包的街道处上班,更不同意工资由承包者发放,因为我是一个有十三年之多的老员工;第二,本人工作已十三年之多,从未为本人缴纳过社会劳动保障费(社保);第三,工作上班已十三年之多,单位一直未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W: I* a9 J; _本人在辞职申请审批之前,本人要求在原工作岗位上班,一旦辞职获批准,还要现已在所给予补偿。3 F: o8 k/ z' G
一、 补缴本人自1996年十二月二十 日至2010年4月社保费。
: A' }9 b, b j b. p二、 劳动关系一经解除,补偿十三年4个月的工龄补偿金,计人民币15000元。+ r! C# t. }5 Q1 U
特此申请,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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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M8 @+ p+ A# s3 m2010年4月12日
7 M. X# v! w# m$ D; V
作者: 鸣天 时间: 2010-7-18 09:26
协议书& @1 f/ A# ~+ H. w, A7 S ~3 I9 p/ Y
甲方:承包者( c. j/ y% A, ]8 i+ s* ]/ f
乙方:保洁员' r' Q/ c+ v% V
) T3 F' J" }1 E+ m1.保洁员 定月工资850元( Z4 U5 n- F$ B1 _( A% O4 N) {- v
2.甲乙双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乙方的工作由甲方进行安排、监督,并由甲方参照环卫所《考勤管理制和扣分标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对保洁员的工作打分,每扣1分值50元,所扣罚款从次月工资中扣除,如连续三个月扣分超过10分的,甲方有权辞退乙方。
- W5 N* o6 q& D3、甲方保持乙方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工资已含各种费用以及各种社保、医保在内,乙方应到社保部门办理缴交手续,甲方每半年查验乙缴交情况,未缴交者后果自负。
" l4 e& U% s6 M9 P3 _) \4、甲方每年为乙方购买壹份意外险。+ Y5 _7 @1 R: N
5、乙方中途辞工者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意外险金按月份扣回。! K$ m. ?2 H0 c. s8 I& b% l8 ^
6、乙方必须遵守工作管理制度,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及时销假,不假不到者按旷工处理,连续三天无故旷工,甲方有权辞退;市政府有突击任务时,按临时安排执行。, i! r" y9 m( b; A5 i
7、安全责任。乙方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及环卫所制度的有关安全规定,出现意外事故按意外险的规定执行,违反安全规定的一切责任自负。3 d' u8 o3 p$ e
8、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作者: 鸣天 时间: 2010-7-19 08:30
列位大侠不肯评论,那小生我就抛砖引玉了,看看我的观点对不对?
- t! C7 d( u" ?9 F- ~* f+ B一、曾某所服务的环卫所关于工作时间的规章制度没有员工已阅的证据,仲裁不能采信。) W# ?9 P b2 H8 m7 _
二、环卫所从没和曾某签订劳动合同,引起工作时间有争议,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环卫所负责。1 a9 {# B2 b, u% v# u3 u! a
三、环卫所要求曾某签订的协议严重不规范(无承包单位,承包者签名只是一个人名,无盖章;无曾某以前工龄的处理办法;工资包含在社保里;更无劳动时间、地点等必须的约定。。。)。曾某拒签完全合理。
6 {# z( M, e4 u) N* H3 a8 M3 i四、鉴于环卫所种种不法行为,其辞职索赔的条件完全成立。. L# R# R% D7 }" R! ~- m8 H
五、加班费两年前的已过申诉时效,难道距今为止两年内的也过时效吗? k6 y6 Y4 }- Z, T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上班工资差额:2008年288.97元,2009年710.11元,2010年1.07元”,计算依据是什么?
5 |- _9 t( W7 q* O- y# }七、从仲裁的结果看来,完全偏向于环卫所。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官官相护?
3 T( J5 e( c: t" t4 o八、我们企业战战兢兢,努力遵守劳动合同法,而我们的政府单位却完全置劳动合同法于不顾,这是什么道理?/ d) ^1 J* C6 G7 Q
作者: 雪中鹰 时间: 2010-7-19 13:19
很好的案例,楼主辛苦,在此支持!
作者: 雪中鹰 时间: 2010-7-19 13:49
1.员工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已过诉讼时效,但是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 y- S; F T m% ^/ A4 Q2 F5 Y2.根据员工的辞职申请,员工的离职是因为卫生所单方面变更劳动关系,以及未缴纳保险、未签合同,因此责任完全在用人单位(卫生所),故卫生所需要负责,经济补偿金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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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牛飞 时间: 2010-7-19 17:06
学习,
作者: sky377 时间: 2010-7-19 17:51
仲裁水平有待提高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0-7-20 07:58
这个案子没什么好评价的!
. {, B# g# P, V7 U很明显!这就是欺负人,我觉得拿到这份仲裁书直接给其他的环卫工人看!5 L7 k% g. M9 w- R/ |% r F! @
直接到市政府去上访,直接去法院更合适!5 p: f% i: D, i4 J, O/ |+ g% H
不行的话,焦点访谈,新闻调查!仲裁员肯定出名!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0-7-20 10:17
严重支持小差火版主的意见!!!4 m; q0 Q6 k( L# X! g1 A( x
真么没什么好讨论的意义,楼主自己都已经罗列出一窜不正确的问题所在。1 u+ ]0 Q0 U3 [! U# s( [# e
为劳动在最基层的员工着想,这些事情就应该曝光!!!
作者: TOHEY 时间: 2010-7-20 16:04
一一分析曾某的诉求( _. ]+ K9 j0 n
1、解除劳动关系。虽然本案由曾某提出辞职,但事情起因乃因用人单位(环卫所)发生重大变化(将环卫工作承包)之故,故当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协商一致时,劳动者(曾某)可以以环卫所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曾某也可以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本案未说明曾某辞职申请所述理由,但由上事实应可以认定曾某的权益。
- [5 e8 A- u6 T2、 经济补偿金12,825元;支付标准每一年给与1个月工资,2006.12.29-2010.4.9 可得出13.5*(950*3+880*9)/12=12,116.25元,应予支持。被申请人之抗辩理由——申请人违反规章制度之理由不成立。
/ x0 J( a& w# x# P3、支付赔偿金12,825元;本案不具备申请此项的事实。何况既然申请了经济补偿金,就不存在经济赔偿金,申请了经济赔偿金就不存在经济补偿金。
+ _- |5 `9 p6 \7 e& n- q4、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仲裁庭称查明:“2009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召开了正副所长及员工(临时工)会议,宣布了承包一事,并与承包人达成协议:在原路段工作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同时工资包含了社保费。”这是用人单位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根据《民法》相关规定此条款无效。劳动者在此之前多次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也无明确不予缴纳的证据出具。直到2009年12月被申请人将此项工作承包给第三人时,才将社会保险事项写入协议,曾某表示不同意,于2010年4月提出申诉,时效不超一年,曾某有关社保诉求应予支持,但是应支持《广东省社会保险征缴办法》实施后的诉求,也即2001年4月后到2010年4月。: c+ \; d5 P9 d( V1 f8 q6 Z
5、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53,200元;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应给与11个月的经济补偿,(950*3+880*9)/12*11=9,872.50元。
. a3 _4 e) |4 n( f" H% L6、延长上班时间的加班费9,825.37元;- R0 Z; Z# E( x; c
7、法定节假日工资2,192.31元;* U$ p2 K- d' J( `
6、7项有关劳动报酬问题。涉及劳动时间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6 j( Y" f7 s0 c& g Z1 \8 Z( T, S/ M
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上述足以令人采信的考勤记录的,支持劳动者的主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5 p# V5 n- A5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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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d3 K1 z* p! M' {
8、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1,2017.68元。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为25%,所以应为(6+7)*25% 。
( F% A4 L2 O0 e7 {$ O 本帖最后由 TOHEY 于 2010-7-20 16:2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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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olanda_lu 时间: 2010-7-22 09:26
好长,先站个地方,等会空了再看。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0-7-22 09:41
太强悍了,望尘莫及
作者: 伊人独儛 时间: 2010-7-22 09:47
蹲着看!!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0-7-22 09:48
应该是不合理吧?我有个印象,关于加班费申诉的,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其他的法律,挂在书上,不在俺脑子里,答不出来。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0-7-22 09:50
甲方保持乙方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工资已含各种费用以及各种社保、医保在内,乙方应到社保部门办理缴交手续,甲方每半年查验乙缴交情况,未缴交者后果自负。
8 o t1 s- C j9 V: y3 c这是什么霸王条款啊。
作者: 如梦@ 时间: 2010-7-22 09:58
太欺负人啦!这样仲裁能公平吗?“因申请人不愿变更用工形式提出辞职,且在未经得被申请人批准的情况下,未再回被申请人处上班系自动职辞,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用工形式是被申请人单方变更的,申请人有权利拒绝,被申请人也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不能提供其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且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支付、被申请人未及时支付加班费的证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如果说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未及时支付加班费,那么为何不让被申请人提供支付加班费的证据呢。“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上班工资差额:2008年288.97元,2009年710.11元,2010年1.07元;”这个补偿金时怎么得来的。竟然还有1.07元的,怎么算出来的呢。既然是劳动仲裁,就要把任何款项写的清清楚楚,何必这样含含糊糊呢。 我不太熟悉劳动法。以上只是我看完案例的一点想法。可能有不对的地方,希望大家指点,纠正!
作者: linzi922696 时间: 2010-7-22 10:05
仲裁明显的不合理
) W m: x! v$ _1、 单位的规章制度一定要公示,环卫所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曾某已经知晓《南雄市雄州镇市容卫生管理所管理制度》;1楼的上班时间咋跟楼下的仲裁写的时间不一样?
+ N s, w3 R; P9 a5 h* ~( N( P2、 不签订劳动合同是最大的问题,补偿金是必须要付的;
6 \. K2 g) Q. ^: e+ h. }3、 工资中不能包含社保,也不能由劳动者自行购买。(甲方保持乙方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工资已含各种费用以及各种社保、医保在内,乙方应到社保部门办理缴交手续,甲方每半年查验乙缴交情况,未缴交者后果自负。这条明显的霸王条款)1 `% p5 C( X0 Q9 `: v
4、 曾某是在环卫站损害自身利益(未缴纳社保、未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不支付加班费等)情况下才提出的离职,最重要的一点,是单位的威逼,(组长说了,只有2个选择,要么去承包商那里,要么不干,曾某不愿意去承包商那里,肯定只有按组长的意思离职了,这个不能说是曾某自愿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5 o e' q) ^% r
5、 因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所谓的仲裁时效应该主要针对用人单位才对,这劳动者一告,自己工作都没了,如何保证生活?我记得有一个案例提过,关于社保补缴的时效性,最终用人单位还是应该缴的。0 J4 \. W% |5 V6 R7 [
6、 具体的补偿金、赔偿金等高手来分析了。& V2 ~7 v3 L. [
本帖最后由 linzi922696 于 2010-7-22 10:1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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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人力主管号 时间: 2010-7-22 15:57
通过看到鸣天的贴子,6 F6 {5 R8 j# \5 Y* V' n$ u/ u* r, b: S
天哪!竟然这事是发生在我身边的一个亲戚身上,4月20号上交裁仲,5月24日才有受理通知书,7月8日判决,7月16日才收到仲裁判决书,非常令亲戚一家难过到极点,因为他们是最低层的工作者,没法只有寻求仲裁的帮助,可是仲裁没有帮助,反而却在她的伤口中撤盐,现在经济上断了粮,当时开完仲裁庭那天中午发现仲裁庭的人与环卫所领导在餐厅里吃饭。我亲威走上这一步,我现已了解了整个过程,完全是环卫所人的精心策划,辞职申请书也是他们逼迫的,虽题目是辞职申请,内容实际上是辞职协议书,不补偿这个工龄、不补偿社保,她是决不会离开环卫所的,可是环卫所领导不理睬,只要你在干活就安排人赶、去办公室找所长说也不理睬,这个过程多痛苦。试问一个低层的劳动者该怎办?为什么仲裁的判决一点都没有采纳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争论的录音、这13年来每天延长上班时间2小时,至今所有环卫所的工人都还是这样的操作,申请人提供有20名清洁工签名证实延长工作时间都不采纳?仲裁人员去反而去看张贴在办公室的与实际工作时间完全不符的《规章制度》,也不去问问正在工作中的清洁工人工作几小时。! p) j, y- e, W) {- ~+ x& o9 C, }
非常、非常、非常。。。。。气愤,一直没有社保、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一直一分钱都没有付加班费、节假日工资,天晓得,环卫所竟有这么多违法操作的事,不去追究,竟这样判。可笑的是仲裁竟能判出个1.07元钱来.9 i. _& d) j/ X5 a7 A1 |1 q% {$ t# T) T
请热心的大家帮帮她,接下来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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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虞城客 时间: 2010-7-22 18:59
个人浅见本案的焦点有:
7 d6 M# D, w A& |, U8 l }1、 曾某的辞职行为是否是主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是通知解除的真实意思表示;' E! ^( n$ T- z$ T( G: c
2、 社保的诉求有无时效,本案有无超过时效;如果超过时效,能否还能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 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3 Z' k' E. X& }4 l# A7 E3、 当没有考勤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的表述究竟采信谁:
# f( F8 Y$ M7 l: }+ H期待专业人士解答。
作者: kenny1977 时间: 2010-7-22 22:26
这个案例值得大家讨论,我也发表下个人意见,和大家学习一下:
7 T: c% P8 n+ e q0 k一、曾某所服务的环卫所关于工作时间的情况,原告与被告的申诉有很大的出入,这样的情况应同企业负责举证.最高人民法院《规则》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只所以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是因为这类案件的发生,是因为用人单位已经作出了相关的决定,劳动者对此不同意而引发了劳动争议。因此,属于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劳动者处于原告的地位,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劳动者就其不存在相关决定所陈述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但法律将举证责任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因此,属于举证责任倒置。法律规定上述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是因为用人单位距离证据的距离更近,掌握证据资源,既是决定者又是执行者,而且作出相关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都在用人单位处,因此,用人单位具有举证上的优势。在作息时间上,企业应将公司作休时间制度拿出来做为举证,且要有公示或证明员工知悉(如签名\培训记录等),同时要提供考勤记录;
# O5 {# [' j8 _8 Q$ h( L二、环卫所从没和曾某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后自动转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双倍工资一事,确已过了仲裁期.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所以,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2009年1月1日开始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认为不再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法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的仲裁时效,2008年5月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此双倍工资仲裁有效期为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同样过了仲裁期,不予支持;
6 H1 k8 ?% @& E6 ?6 D8 d三、环卫所要求曾某签订的协议实际上是属于劳动合同变更中的工作地点的变更,根据《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法第三章也有此条款)。原告不同意合同变更事项,被告要求员工自己走人就是违反了法规,因此期所谓的协议本身就是非法的,不予支持;
# R- ?/ Y- Q1 s. R' Q* o四、加班费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然加班费属工资组成部分,属于拖欠工资行为,所以不受一年仲裁期条款影响,而是劳动关系终止一年内有效,因此加班费项应发给原告;. F* U/ w. M8 Z U8 P% |
五、至于社保办理条款,仲裁机构是不合法的判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 D- b' k& X% Z8 a1 i' S (一)计时工资;; ]/ E5 k& I4 y; `3 W5 p+ A Z! O) _) [
(二)计件工资;7 x3 M. q" M3 g4 y% \$ v' v
(三)奖金;0 d% m7 ^. V! E" c# v
(四)津贴和补贴;
7 E- _- q: C% a% `" } (五)加班加点工资;$ a1 x" _. ~# J" t3 j5 U. e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Y( I0 s3 ?4 i+ ]
在这六部分中并未包括福利。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 “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不属于工资范围。因此,用人单位不可以将福利约定在工资中,即使作出了这一约定,也是无效的。; Y* _1 l$ X$ a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上班工资差额,楼上的兄弟们都说了,我不再一一计算,该款项可以结合本人第一条提出,企业如果不能负担举证责任,应当以原告利益为原则予以结算;
8 P7 h, }# g/ Q |七、关于事实解除劳动合同项,仲裁厅过于草率.法律规定用工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应通知到员工,并发放中止劳动合同(或关系)书,因此,应要求被告出具中止劳动关系书并确认原告已知悉,如签名等.此款被告要负举证责任;
2 M! ?4 H! @9 T Y/ t; l! I八、补充: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当额外支付的“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款项)并非劳动报酬性质,因为其支付“工资”的前提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而不是“劳动报酬”,只是其数额按照工资标准支付而已。因此,不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即不纳入工资范围,因此不能以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免责,双倍工资要求已过仲裁期." |7 C- Y3 \! Z/ Y/ `- z7 M
以上观点,不周之处,请各位指正!$ ?% n I7 M+ g' d' V7 ^+ U! w
/ S/ J0 m( l" o- y6 F# R1 a( E* o 本帖最后由 kenny1977 于 2010-7-22 22:3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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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0-7-25 19:17
这个案件,我在群内推荐过几次,鼓励群友解答,很多群友看完案例之后就觉得这个案例太复杂了,内容太多了。我跟他们说,其实这个案例并不复杂,为什么推荐这个案例给你们解答呢,因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实践自己的机会,你们可以通过分析本案例来提高自己的能力。在论坛,很难遇到一个类似的实战案例描述得这么详细的,它跟理论上根据知识点来提供的案例不一样,那些案例不会象这个案例一样牵扯很多看起来相关其实无关的会影响你们判断或让你们心烦的东西。因此 ,这个案例可以让大家要学会怎么样把一个看起来错综复杂的案例给解剖了,怎么样从内容中把焦点问题给归纳了,完了再对焦点问题进行分类解答,如此操作的话,你们的分析问题的能力就提高了,遇见案例的处理能力也就提高了。1 @8 g1 V4 v7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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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解答仅代表本人的分析,不意味着正确答案。其实,我一直觉得,这个案例,答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分析过程,之前不少人解答了,如: TOHEY、虞城客、kenny1977 等,虽然我们的解答各不相同也不知道对错,但是,只要在解答中有自己的分析,这样就很好了。1 ^- e/ y- b# e5 D
& |! J! n4 v: n+ ~+ ^) a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几点:
+ @! T# p2 v% y' ?- T7 x一、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是否超过了仲裁时效?这个焦点问题解决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第5项仲裁请求)。1 V( i! l* x3 S a1 d0 i6 G$ r
二、本案是员工被迫辞职的还是构成自动离职的?这个焦点问题解决了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问题。(第2、3项仲裁请求)
* j( @- ]$ d* y. _# M4 [2 C三、员工是否有节假日加班和工作日加班,单位是否已足额支付加班费,这个焦点问题解决了加班费问题(第6、7、8项仲裁请求)3 |+ [* i1 t' `: p
四、单位是否需要补缴社会保险,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这个焦点问题解决了社保请求的问题(第4项仲裁请求)% r' ]& ]5 {; k3 H- N4 H+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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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本案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为2010年4月后,鉴于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只支持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而该期间的双倍工资,最晚应于2009年12月提出主张,因此,该项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具体见安同学的帖子分析:http://bbs.chinahrd.net/fo ... id=188614&from=home《(真实案例)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纠纷》。也就是说,第5项仲裁请求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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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员工于2010年4月12日提出辞职申请,在申请中,其提到辞职的三个原因,一是用工形式发生变化,二是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三是未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其中,用工形式发生变化和未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不是劳动者被迫辞职的法定事由,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则是劳动者被迫辞职的法定事由(法律依据请参考《劳动合同法》第38条)。但是,本案中,员工是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即使是其自行购买的),考虑到我国是不允许重复参保的精神,因此,非要说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有点牵强。(因为,员工事实是参保的了)。也就是说,其实,员工被迫辞职的三大理由不太成立。事实上,员工可以以单位拖欠加班费,也就是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辞职的。但员工并未以此为理由进行操作。另外,即使认定员工存在着被迫离职的法定事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第1到第6项情形的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只有强迫劳动等情形不需要事先通知而可以立即解除的。而案件中,员工并未事先通知了单位其被迫辞职,其提出的是辞职申请而不是被迫辞职通知。所谓辞职申请,这个是需要审批的,在未审批的情况下,员工未上班,其行为已构成自动离职。而被迫辞职通知是书面通知单位因单位存在着法定事由,员工被迫辞职。从案件的事实来看,员工发出的不是被迫辞职通知书,而是辞职申请书,因此,本案的事实是员工在申请辞职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未来上班而构成自动离职的。故员工要求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事实依据。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这个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1 Z, q) V3 @& e8 K1 A O! k% J
也就是说,第2、3项仲裁请求不应支持。, r& ?! } g- \5 _
(由此,大家可以看到法律上用词的严谨性,有时,真的是不同的词,意思表示就不一样啊)$ W: S& c* `6 J
$ h5 f0 S+ d& t0 l i6 a4 W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员工是否有节假日加班和工作日加班,这个应该怎么判断呢,关键要看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员工无加班(因广东地区,2年内加班费考勤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2年外的加班考勤主张由员工举证证明。不排除我国有些地区的加班费考勤举证责任在劳动者,请大家注意,实践中这点各地认识是有差别的),没有的,则采信员工2年内合理的加班时间主张。显然,2年外的加班考勤,员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来认定。而2年内的加班考勤,单位提供了规章制度来主张员工无加班,劳动仲裁在这一点的处理上存在着问题,因为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可以规定了工作时间是无加班的,但是,这样的制度和合同约定是否就得到执行了呢,这个是未知数,因此,还是要看具体的考勤记录的,不能仅凭规章制度就予以认定员工工作日无加班。至于规章制度是否非要员工签字阅读过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个倒不一定,只要规章制度履行民主程序制定而且进行了公示了,即使拿不出证据证明该员工已经知悉了,也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请注意:规章制度有效的几点是:民主程序制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内容合法)。因此,本案中,鉴于单位不能提供有效的考勤记录来认定员工2年内无加班,应认可员工合理的工作日和节假日的加班时间主张。& `6 k; W+ V" O# H f/ w* t, ^. m
单位是否已经足额支付加班费,这个要看有效的工资条,这里,因不清楚具体的证据材料,无法判断出劳动仲裁是如何认定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上班工资2008年180元,2009年180元,2010年261元的,因此,只简单提点一下。
9 {- V5 R/ y, [6 m也就是说,应支持员工第6项、第7项合理的加班费主张。
3 l( P/ \, q; y至于员工主张第8项,鉴于不支付加班费的50%--100%的赔偿金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该项请求事实上不应该是劳动仲裁的审理范围,应属于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因此,第8项请求从法律程序上就不应该支持。* F8 O. K, L8 r+ K-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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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问题,社保是政策性的产物,各地的政策规定是不一样的,因为不熟悉当地的社保政策,因此,这里就不过多分析该焦点问题,但我觉得,劳动仲裁的处理应该算妥当的,看起来是有道理的。因此,员工的第4项请求也不应该支持。
1 r# |& q1 `# E u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0-7-25 21:2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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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虞城客 时间: 2010-7-25 20:01
安安的爸爸老师还表扬我了,呵呵,高兴。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0-7-25 21:17
无论如何!员工没有找到个合适的律师!% b3 k8 s1 c7 _' g1 T
没有人帮助他!他也不知道如何寻求帮助!
2 X. k0 p( @ k1 S$ M+ o% a我还是觉得此案不是技术上的问题!
4 k7 |; R* [ C* x: _只是个社会问题!我觉得此种问题要用非常态的方法解决才好!6 s8 @! \3 G- T6 l0 ^6 v;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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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0-7-25 21:19
请热心的大家帮帮她,接下来怎办?
- Y/ ]5 q* B/ n/ r建议通过媒体社会的力量来解决!$ O( ^% [ W& }
当然案子要继续!
作者: 雪中鹰 时间: 2010-7-26 09:18
一直在关注讨论的进展,谢谢安安分享,辛苦辛苦
作者: 鸣天 时间: 2011-3-10 15:18
经过艰苦的诉讼过程,此案最终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环卫所为员工补缴保险,并赔偿员工1W元0 N$ G, m7 Q7 x-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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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ish1182 时间: 2011-4-2 22:26
1、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解除成立% F( L0 b& I O/ K
2、支付经济补偿金12825元;-----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N
7 P+ M& W$ x. e2 I/ P3、支付赔偿金12825元;----不支持1 r1 A! t# P5 \0 q' _
4、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
5 ~ `2 f# L4 `$ e, x-----因为个人于2008年7月开始自己缴纳了社会保险,故1997年1月至2008年6月的社会保险诉求已经超过仲裁申诉时效了。+ h# r# S2 A7 q
5、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53200元;-----超时效,仲裁只支持11个月的。( B' G2 y" |6 f; j1 K. B% Q
6、延长上班时间的加班费9825.37元;+ {9 j# Z( S# U$ S0 r% Q u( l
----争议在《管理制度》是否公示,个人说从没看到过,那就得看单位拿出的证据的充分程度了,而现在大家在网上都无法看到真实的书面证据。
/ M! q" L- n, {' \) r# }----另一方面可以看考勤。0 ~+ l, z9 j$ i4 p
7、法定节假日工资2192.31元;----注意仲裁时效是一年,不过该案例是广东的,涉及到一些地方性的政策规定。& J8 L; K# y) b* F4 w6 n& f
8、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12017.68元。----个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n" P) r5 h% ~( T
) u N& m+ e4 B- D8 K$ w, v可以继续上诉去法院,法院的时效长一些。6 n( Q2 g' w9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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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我的个人看法。
作者: HR剑客 时间: 2011-4-4 11:48
我对本案分析如下:# L3 ]7 w2 f0 U" F
1.该员工一直在环卫所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已超过1年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 T! H" o, O y9 i* u- ~0 x# a2.环卫所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可以主张权利,要求环保所为其补缴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这一条理应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 U2 _; x" f2 ~7 T Q1 R3.仲裁委计算加班费的方法可能有误,按照平均每日工作超过10小时,工资绝对不止950元,需待细算;
$ _- K" e+ |8 A% D# o) L8 w' [& q4 i, _4.因环卫所采用承包的方式,可视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果员工不接受到承包方任职,那么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环卫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7 J2 s+ Q1 {; q
5.这个地方的仲裁委好像不够专业水准,劳动者对仲裁结果有异议,可于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作者: zwall 时间: 2011-5-3 11:49
学习了。但是,理论再扎实,在这个神奇的国度。。。
作者: 鸣天 时间: 2011-10-19 11:38
鸣天 发表于 2011-3-10 15:18
* S3 Q# q% K9 x/ x8 J经过艰苦的诉讼过程,此案最终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环卫所为员工补缴保险,并赔偿员工1W元
* ^# F' y4 m! J$ e2 f关于这个仲裁是否合理的问题,最终没通过法院的仲裁来确定环卫所究竟哪些操作是不合理的。但可以明确的是,不为员工购买社保肯定是行不通的。至于为什么赔偿1W元?也无法说清原因。因为这是协商的结果。
3 n9 Z/ |6 v& W3 K7 ~+ l现在这个案件又遇到另外一个问题。为打赢这个官司,曾某请了当地的一个律师。和律师的协议是“打赢官司后,所得赔偿各自一半;未打赢官司,律师分文不取”。现在曾某支付5K给律师是应该的了。但关键是这社保费的补交款4W多元,是否也要支付一半给律师?请各位家人给出一点专业意见。(环卫所不仅为曾某补交了社保,也为其它员工一起补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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