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苏州市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单位年检的通知 | |
苏房金规〔2010〕3号 1 h* z C: w' w4 T: a4 F! p8 i" k: g9 u" o; L) Q: O3 | 各市、区财政局,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各缴存单位: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对苏州市2010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进行调整。同时,结合本次调整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年检工作。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 K9 I; F% b' D/ Y% R6 h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㈠缴存基数的调整原则上按职工本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05]82号)执行。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人办[2008]119号、苏财行字[2008]50号)规定,“各单位在规范津贴补贴后,原以工资为基数计提或缴纳的有关经费、费用,暂按规范前的计提缴纳基数及规定比例计算。”因此,对参加规范津贴补贴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暂不作调整。新招录职工可参照同职级职工的缴存金额预缴住房公积金,待今后文件明确后再作调整。 ㈡各地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960元;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当地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市区为11500元、张家港市为9200元、常熟市为9300元、昆山市为9400元、吴江市为10100元、太仓市为9700元、吴中区为9900元、相城区为10000元。. c. J0 F4 _8 V ㈢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0%;企业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 Y2 f& o5 c& V D; _) N ㈣本年度缴存基数的调整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㈤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同时调整。 ㈥本次调整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0 B+ j l! o3 l# d 二、缴存单位年检" P& x* m( S/ S1 H1 g: F$ v ㈠200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单位,应在本次调整时,同时办理年检手续。年检内容为查验、核对单位住房公积金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社保编号、工商营业执照编号,地址、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工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职工所在部门(编码)等信息。 ㈡年检按下列程序进行:% r/ X: ?0 k( U; w# v 1、单位经办人员填写《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年检表》(见附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年检电子文档。年检表格可以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也可以到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承办银行网点柜台上领取。3 W5 u: I2 Z' m0 n( Z! H4 t4 ~) x 2、单位经办人员持组织机构代码证、《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年检表》和年检电子文档,到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承办银行网点办理年检手续。 3、工作人员在核验无误并将年检信息导(输)入住房公积金系统后,在年检表上加盖住房公积金年检章。2 H9 i6 n; C3 I2 ^4 K0 M3 O ㈢年检单位因故未能下载和报送电子文档的,由各承办银行工作人员按年检表内容输入系统。工作人员应认真、及时地核对、补充和更正有关信息,确保信息数据的正确、完整。对年检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及时指导,妥善处理。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单位操作,各级公积金管理机构均对本次调整和年检工作提供相关操作软件,软件可在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网站下载,也可到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承办银行拷贝。各单位可以根据软件的要求,输入相应的信息。 各地接通知后,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抓紧实施,于9月30日前完成缴存基数调整和年检工作。0 f! i |" i& [$ ]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 |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