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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没男友的女生可优先录用? [打印本页]

作者: 周斌(阿斌)    时间: 2010-7-22 20:08
标题: 没男友的女生可优先录用?
没男友的女生可优先录用?  
来源[劳动报]

  ★特约撰稿周斌
  小李是成都某高校大四学生,在应聘深圳某公司文秘职位时,屡次被问及是否有男朋友,虽不明就里,但依然实事求是回答说没有。经过几轮笔试和面试,小李最终拿到录用通知。在与同去应聘却没被录用的同学交谈中发现差异就在于自己没有男朋友,这让她迷惑不已。
  后来一位已在该公司工作的师姐为她指点了迷津,原来这个公司大部分员工都是男性,很多员工的对象都是其他企业的,在面临婚姻问题时,有时不得不跳槽。于是企业领导便想招聘一些女大学生,鼓励内部恋爱,以此留住人才。
  以上是近日报上刊登的一则新闻。据了解,很多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都曾遇到此种情况,特别是文科女生,面对愈来愈严峻的就业形势,她们中有些即使有男朋友也谎称没有,有的甚至不得不与男友分手以求找到工作。
  曾经听说有的企业为了吸引优秀男生,开出“其女友可以优先录用”的“优惠待遇”,以至于有的女生为了就业问题,只好在毕业前匆匆忙忙找个对象恋爱。不想现在又出现了“没有男友的女生可以优先录用”的事情,你说这当女生的,如想顺顺当当地找个饭碗,到底是该谈恋爱好呢,还是不该谈恋爱好呢?
  其实,“有男友的女生可以优先录用”也好,“没有男友的女生可以优先录用”也罢,不管政策制订者的初衷如何,对求职的女大学生来说都有失公平,至于把录用条件和恋爱问题挂钩,更是难逃就业歧视之咎。
  这些年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尴尬已经够多了,如有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录用女生,或者要求女生工作后数年内不得怀孕等。这些现象受到了社会舆论的一致谴责,说它们是“就业歧视”。为什么说是“就业歧视”呢?说到底,就因为这些用人单位没有向求职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妇女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就业歧视可以是以“拒绝录用”的形式出现,也可以是以“优先录用”的形式出现。“优先录用没有男友的女生”,其实就是变相提高“已有男友的女生”的录用标准,反过来也是一样。
  另外,不久前有的地方提出“优先录用本地生源”,也同样受到了社会舆论的质疑:你“优先录用本地生源”,也就是变相提高了“非本地生源”的录用标准,这难道不是就业歧视吗?
  那么,是否用人单位设立“优先录用”条件的,一律难免就业歧视的嫌疑?事实上,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设立“优先录用”条件。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再如《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人员报考学校或者应聘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单位应当优先录取、录用。”
  但是,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用人单位不要随意设立“优先录用”条件,否则就有可能侵犯求职者正当的就业


作者: ahwuhong    时间: 2010-7-22 22:44
有这种想法也不要明文嘛?
企业这样又是在作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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