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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怀孕女工有关病假医疗期等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0-7-27 09:15
标题: 怀孕女工有关病假医疗期等问题
王小姐于2009年8月进入一家企业,入职后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2月到医院检查怀有身孕,并在2010年3月初领取结婚证,3月19日至3月30日请婚假12天,婚假结束后便未回到公司上班,随即寄来老家当地医院的诊断证明(先是让其休息半个月,再是壹个月,后又是壹一个月、以此类推)。婚假休满后从4月至今一直未回来上班,对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问:  1、该员工的行为属未婚先孕,企业已给予婚假,医院的诊断证明能否支撑其一直休息的重要依据?
      2、该女工的医疗期怎么计算,是否已满,企业能否以女工医疗期满为由辞退该女工?
      3、该员工的行为如果企业不闻不问,势必影响到公司其他员工效仿,请问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本帖最后由 TOHEY 于 2010-7-27 10:26 编辑

本帖最后由 小差火 于 2010-8-21 16:04 编辑


作者: donghongxia    时间: 2010-7-27 09:40
我也有此疑问,期待行家的解答!
作者: lnfyhr    时间: 2010-7-27 09:56
关注中。。。
但个人认为应该看具体情况,人性化执法,^_^
作者: 幽然    时间: 2010-7-27 10:00
搬板凳等高人的回答。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0-7-27 10:02
1、如果员工手册等之中有明确指定医疗机构的,可以不理会王小姐劳动医院的证明。如果没明确注明,还是要信其为好。
2、王小姐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只有1年半,不足5年。实际工龄10年以上的话,有6个月医疗期。实际工龄5年一下的,3个月医疗期。医疗期是否满,还说不准。。。。。即使满,企业也不能以医疗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3、完善员工手册,指定企业所在地三家医疗机构为定点医院。规定以后请病假,需以此定点医院为准。另外,王小姐医疗期已过,与其协商,以事假形式处理。
作者: 咖啡厅    时间: 2010-7-27 10:07
1、只要有结婚证就要按正常给予婚假,但是病假的认定公司可以有规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病历,发票,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且长期病假要求到公司指定医院复查;
2、孕妇的医疗期和正常普通员工一样按国家规定处理;
3、企业可以从医疗规定入手来规范三期职工借故长休的现象,没有制度来服众心;
作者: 我爱书    时间: 2010-7-27 10:19
1、该员工的行为属未婚先孕,企业已给予婚假,医院的诊断证明能否支撑其一直休息的重要依据?
    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完善,可能会对此有相应的规定,那就依据规定处理;如果没有考虑到这种特殊情况,员工使用家庭所在地医院的证明请假的,公司也没有足够的理由不准其休假,毕竟依据不足,也不可能让员工到公司所在地复查;特别是员工病因不适合的情况下。但公司可以要求其出具详细的诊断证明和阶段性恢复结果。
      2、该女工的医疗期怎么计算,是否已满,企业能否以女工医疗期满为由辞退该女工?
    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从背景资料中,无法判断王小姐实际工作年限,因此,其医疗期是否已满也无法明确。
    如果其应休的医疗期已满, 公司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其还处于孕期。
      3、该员工的行为如果企业不闻不问,势必影响到公司其他员工效仿,请问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企业而言,不能对此不闻不问,也不能制定苛刻的规章制度,避免违法风险。出现请长病假的情形,都不是小病;对此,
    (1)企业可以指定到员工所在地的三甲医院就诊;
    (2)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除非员工在外地发生急诊,一般医保是不予报销的,这对员工也是一个损失,需要向其说明。
    (3)严格规章制度,明确医疗期和病假期间的薪酬标准;如果经查实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严重违纪处理。
本帖最后由 小差火 于 2010-8-21 16:06 编辑


作者: yuaner_88    时间: 2010-7-27 11:06
楼上说的太详细了,受益匪浅啊
作者: 55992736    时间: 2010-7-27 13:23
嗯,来学习的~
公司也存在这种休长期病假,但是处理方式都基本上是“照批”(可能也体现公司的人性化吧)
但是自从个别女性员工入职不久怀孕,休完产假就直接提离职,领导开始重视这个问题~
7楼的回答很值得参考~
在病假问题上尽量做到规范
作者: 123小蜜蜂    时间: 2010-7-27 14:43
不错,我也遇到类似问题,学习了,谢谢。。
作者: 觉觉猪    时间: 2010-7-27 15:06
辞退肯定是不行的,毕竟在孕期。这种情况很让人头疼,没办法,招聘面试时就要尽量小心。
作者: willowliu柳柳    时间: 2010-7-27 16:02
1、该员工的行为属未婚先婚,企业已给予婚假,医院的诊断证明能否支撑其一直休息的重要依据?
如果企业未有明确的规则制度,规定长时间的病假是需要到指定医院复诊的话,医院的诊断证明是可以支撑起休息的重要依据。
2、该女工的医疗期怎么计算,是否已满,企业能否以女工医疗期满为由辞退该女工?
具体的医疗期问题要参考当地的规定。因为婚假是12天,这个比较特殊,无法判断属于哪个地区。不过即使是医疗期满,因为牵涉到孕期的问题,也无法辞退。
  3、该员工的行为如果企业不闻不问,势必影响到公司其他员工效仿,请问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首先,单位可以到当地医保中心咨询,根据诊断证明来确定是否属于无法上班的症状,有没有超过合理的范围,可以要求对方会回公司所在地复诊(公司承担费用的情况下);
其次,根据复诊的情况,确定是否要求其回来上班。
再次,公司的规则制度需要列明,一旦发现此等病假作假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公司有权要求追偿。 本帖最后由 willowliu柳柳 于 2010-7-27 16:05 编辑


作者: aionovo    时间: 2010-7-27 16:53
学习了,谢谢分享
作者: 小小飞虫    时间: 2010-7-27 17:48
学习了,谢谢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0-7-27 18:08
1、有医院的病假单是否就可以休病假?
病假与劳动关系的存续密切相关,只有存在劳动关系,才有病假。鉴于员工身体不适必须休病假,实践中,这一现象主要是通过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来予以证实的。虽然《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但这一规定并未意味着:用人单位有审核批准权就可以不批准员工休病假。由于员工拥有身体健康权,在其确实患病的情况下享有休病假的权利,因此,只要员工有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用人单位就应该允许员工休病假。案例中,王小姐老家当地医院的出具了病假证明,在不能证明该病假证明是虚假的情况下,王小姐享有休病假的权利。
2、三期内女职工医疗期期满的是否可以辞退?
用人单位可以辞退三期内女职工只有一种情形,就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否则,辞退都是违法的。而一般依据医疗期满辞退职工都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即: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因此,即使三期内女职工医疗期期满,用人单位也不能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为由辞退三期女职工。
3、三期内女职工医疗期期满的是否必须上班,而不能再休病假呢?
既然规定了医疗期制度,那么医疗期已满的员工申请休病假的,用人单位是否就可以不批准。这个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医疗期只是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满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本案中,上面已经分析了,即使医疗期满,鉴于三期的原因,企业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期满的员工,以后不得休病假,因此,如果员工有充分的证据(医院病假条)证明其必须休病假的,出于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初衷,用人单位就必须安排。即使单位要求女职工回去上班的,女职工也可以凭借病假单进行抗辩。
4、类似的案件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对请病假的职工进行指定医院看病和开具病假证明?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指定医院,医院与用人单位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医院有可能服从单位的意志,在员工确实患病需要休病假的时候,不出具病假证明,损害员工的身体健康权。而且,指定的医院也不可能是万能的,不可能什么疾病都擅长,指定医院就有可能使员工丧失最佳医疗的机会,使员工权益受损。再者,指定就医也可能影响员工就医的便利性(如:居住在A区,指定医院在B区)。因此,为了尊重和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权,员工因患病而到哪家医院看病就诊应属于员工自由决定的正当权利。当然,如果单位指定的医院不存在着违反公平性、合理性及便利性的情况的,这样的指定是有效的。但本案中,王小姐已在老家,因此,单位如果指定王小姐在单位的所在地的医院看病的,将会影响了员工就医的便利性。
说到这里呢,似乎用人单位就是无能为力了,其实不尽然。鉴于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医院基于人情等缘故开具的虚假病假单的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对员工的病假证明拥有复核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提交病历本、病假证明、医药费单据等对病假的真实性进行形式上审查。也就是说,单位可以拿着王小姐提交的病历本这些资料去咨询单位所在地的医院,这样的情况是否需要休病假。当单位对员工的病假有充分的理由进行怀疑时,可以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当然要符合公平性、合理性和便利性等原则,也就是说,当单位怀疑时,单位可以到王小姐老家去,指定另一家医院进行复查。当复查结果是虚假病假时,单位就可以依据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由此,单位还必须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申请虚假病假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出于保护用人单位利益出发,对于此类型员工,用人单位应该有完善的工资管理制度,将工资划分为与工作业绩相挂钩的绩效奖金、销售提成,与出勤天数相挂钩的全勤奖金等,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根据女职工当月工作业绩、出勤天数等情况对其绩效奖金、销售提成、全勤奖等不予发放。
当然,最好的做法是忽悠员工请事假,那样就省心多了,哈哈。
本帖最后由 TOHEY 于 2010-7-27 22:03 编辑


作者: TOHEY    时间: 2010-7-27 22:07
我一个表妹就是这样,被单位要求请事假或者是停薪留职,结果我一听,立马不同意,让她开病假条,交到公司请人填好请假单,请领导审批,即使不批也请人把请假条与假单扫描在一块,传到自己的邮箱,最后都给了病假,呵呵
作者: cici1225    时间: 2010-7-29 10:11
唉,我们公司也是孕期经常请长假保胎,不好管理啊。
作者: 方西    时间: 2010-7-29 10:49
未婚先孕,有合理的医院证明不能影响当事人请病假。
当事人医疗期为三个月(工作年限十年以下,本单位司龄五年以下)
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有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保护呀。只能是给足医疗期和产假,其余期限作为事假,产假完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作者: 甜婷    时间: 2010-7-29 15:50
顶一下。。。
作者: clmgp    时间: 2010-8-3 16:35
受益匪浅哦……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0-8-14 12:44
以前对孕期特别保护和医疗期老有混淆,看了这个帖子清楚多了,谢谢各位
作者: 半糖    时间: 2010-8-21 15:59
有点复杂,不过制度上还是要做在前面,否则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0-8-21 16:13
1.首先,员工请什么假?病假?事假?还是产假?一定要按照公司的请假制度来!不然就算旷工!
2.病假,医疗期三个月!但满了医疗期也不能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
3.严格管控员工请假!有详细的请销假制度并严格执行,若此员工未按公司流程请假,可按旷工处理,当然需要多跟此员工沟通,了解其真实情况再来处理!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0-8-22 08:54
如何证明是虚假病情?拿出诊断证明了,医生就肯定不能说患者让他给开的,那不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吗?
作者: HR学生123    时间: 2011-1-25 16:23
学习了,分析的很到位,大侠们无私的奉献。
作者: 梦慕汐    时间: 2011-1-27 19:31
嗯,学习了.
我是觉得,就算是医疗期满了,可是她是孕妇呀,呵呵,也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吧.
作者: zhenxiaocc    时间: 2011-3-29 15:03
回复 24楼 lixiaoxv 的帖子


    有相同想法。而且,公司指定医院复查的话,指定医院的医生就能客观或者说向着公司一面了吗?这个代价也是公司需要考虑的吧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1-3-30 11:17
我记得上次有一个公司的员工去了一家三甲医院,开的假病假条,后来那公司的人事等一干人去医院找医生去了,给医生施压等等,医生最后不得不承认开假假条。
作者: 猪猪会飞了    时间: 2011-4-7 17:50
又学了很多,感谢了
作者: lnfyhr    时间: 2011-4-20 10:10
想了半天,把之前的想法又都否了,看看tohey是怎么回复的
这个 后办票的,可否终止劳动合同呢
作者: 淡入淡出    时间: 2011-4-20 13:12
此案例,只能去甑别假条的真实性,并催促其来上班,不可以开除。
作者: hk5000518    时间: 2012-4-22 14:40
又学了很多,感谢了
作者: liqiao1015    时间: 2012-5-23 15:02
看过了,谢谢分享啊。
作者: liqiao1015    时间: 2012-5-23 15:05
看过了,谢谢分享啊。
作者: 雅马哈52    时间: 2012-5-31 08:53
受教了
作者: mbadrno1    时间: 2012-6-6 18:48
有道理,谢谢
作者: 影子44    时间: 2012-9-17 17:55
来学习的。
作者: joycefifi    时间: 2012-9-17 19:59
看了各位大侠的回复,受益了哈
作者: bofan88376139    时间: 2012-9-18 14:37
学习了,以后就这样处理,忽悠员工请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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