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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是否可以申请争议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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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mmer2041
时间:
2010-7-27 17:19
标题:
是否可以申请争议及仲裁
潜水多年来,一直没发帖,今天开贴来咨询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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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在某外资企业(这家外资企业管理很复杂,起初是由老外开办的,管理人员都是台湾人,后来这家公司卖给了台湾某知名企业,当然管理层皆是台湾人)做财务工作,08年入职,签订3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写明工作职位是财务,薪资3000元,3个月后薪资调整到3250,又3个月后薪资调整到4000(因部门人员发生变化,人手减少工作量增加故调整工资),相安无事1年多,09年年底,因为管理层认识调动,新的领导给她增加了工作岗位,某部门的助理(工作量相当大),薪资不变动,同时没有修改她的劳动合同,因为我朋友怕丢了这份工作,所以勉强答应新领导的要求,谁知工作越多月多,工作量增加故而会造成工作出错,虽然没有给工资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但是新来的领导却不这么理解,言语上不怎么好,我朋友不想放弃这个工资的工作的,但是又不想弄得自己这里累,她的3年合同也要马上到期了,请问在合同未解除期间,她有什么办法让自己可以减掉多出来的一个职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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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论坛中的高手们帮忙出出主意吧,我是没办法了,我给她的意见是先混着吧,工作能拖就拖着做,混到合同到期,如果公司要续签合同的话,按照新的工作职位和薪资谈,如果谈不拢,拿3个月的补偿金走人也不错,然后再去劳动局申请仲裁。大家看我这个方法是否妥当。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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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0-7-28 11:18
在合同到期前(掌握好时间尺度)可以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薪资待遇、岗位职责跟公司协商,重点在于职位职责超出当初签订合同范围。如果能协商成功,则在合同到期续签时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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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就岗位变化未变更合同提出仲裁,但是问题在于,她现在已要新岗位工作,单位可以提出她事实认可了合同的变更。
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0-7-28 11:26
个人意见:可以在合同到期前(把握好时间尺度)先与单位协商,主要就合同变更、岗位职责、薪资待遇协商,重点是工作量、工作职责超负荷问题。如果能协商成,可以在合同到期续签时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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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就合同未变更提出仲裁,但问题是单位可以依据她已在新岗位上工作,事实承认合同的变更来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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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合同到期不续签,要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你朋友单位在维持原待遇,但你朋友提出不续签,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作者:
summer2041
时间:
2010-7-29 15:57
貌似挺复杂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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