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条好像在法律上也被视为无效条款。 作者: 清风小刘 时间: 2010-8-9 09:52
前半段的话符合规定,但应该说的更委婉,但后半句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违约金的规定是违法无效的。作者: chuichui527 时间: 2010-8-10 13:51
我觉得大多公司要求的都不合理。但是不知道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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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这样写的: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all the above information is true and I will take all responsibility of the argument for any false information.
本人谨此保证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愿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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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应聘登记表上的声明。入职以后所填写的履历表所声明的内容则比这个更严格。 本帖最后由 chuichui527 于 2010-8-10 13:53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