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集团公司,专门成了一个孙公司,单位名称是**管理咨询公司,但是当集团公司或者下属子公司甚至孙公司在招聘中,要求所录用人员与**管理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等都由**管理咨询公司负责,但是工作却是在集团公司或者下属子公司甚至孙公司。 **管理咨询公司虽在名称上不叫什么劳务派遣公司,但是实际操作流程和方式上,非常像劳务派遣单位的形式。 所以,在此向广大同仁咨询一下,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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