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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这种情形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 [打印本页]

作者: pourl    时间: 2010-8-4 17:05
标题: 这种情形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
某大型集团公司,专门成了一个孙公司,单位名称是**管理咨询公司,但是当集团公司或者下属子公司甚至孙公司在招聘中,要求所录用人员与**管理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等都由**管理咨询公司负责,但是工作却是在集团公司或者下属子公司甚至孙公司。
  Y. \7 T; c6 O9 F/ E**管理咨询公司虽在名称上不叫什么劳务派遣公司,但是实际操作流程和方式上,非常像劳务派遣单位的形式。
  U8 ~5 G1 X" N' ?+ ^所以,在此向广大同仁咨询一下,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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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j-hr    时间: 2010-8-4 17:16
严格的说,是不合法的,但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都这么做;如果招聘时给应聘者说清楚了,一般人也不会深究,不过要是遇到较真的,那就麻烦了!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0-8-4 17:40
如果事实如LZ所述,那的确是违法的。但一切都要讲证据。至少证明集团和孙公司的关系。
' ^/ y  G& v: g- _  ILZ所述的情况,孙公司的注册,没有劳务派遣的资质,它走的应该是1条灰色地带--借调。
# l; T7 s1 p" @A公司的员工,借调B公司使用。
作者: wxlsocool1    时间: 2010-8-4 20:37
楼上很有才
作者: gf13690    时间: 2010-8-4 21:12
学习了
作者: pourl    时间: 2010-8-5 09:31
回复 3#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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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分析得很到位,本案例中,孙公司与集团公司是存在关系的,才实质上来说,是属于违法行为。但您所提到的借调关系,如果是在公司内部部门间借调的话,是成立的,但是在不同的公司间借调,如您所说,是走的灰色路线,但是实质上来说,还是属于违法行为。9 l5 N/ ^( ~; P; _
   
作者: pourl    时间: 2010-8-5 09:33
回复 2# bj-hr 的帖子) i7 j2 R$ v# Y$ Z+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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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所说的,也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可能应聘者对劳动合同法不甚了解,也就不深究了,但确实遇到问题时,就是一件麻烦的事情!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0-8-5 11:00
回复 6# pourl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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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x7 h8 J; U    很高兴能和楼主讨论这个问题,呵呵~~: G8 c" y5 P0 @1 Q
我的思路是建立在法的基础上的。1、A集团和B公司,是否有关系?9 K$ ?$ _$ a5 ]; E
1.1 有明确关系。B是A的子公司、分公司、下属公司等关系,直接受A管理、业务上有直接关系等情形。但不是劳务派遣公司。, U  G0 I4 }& F7 S6 j4 U8 b0 }
1.2 有不明确关系。包括相同的法人代表、B的法人代表是A的股东之一、A是B的投资方或之一等情况。(需要举证,且举证责任在原告方)。1 e; s7 c& \( A( l4 c
1.3 没关系。包括无1.1、1.2情形或无法证明1.2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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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d" e1 j- @: m. J! q2 w3 |' O2、A和B在案例中的做法,合法还是违法?
" @; U- `) l9 |3 J6 W* u( I1.1的情况下,合法的,是可以操作的。因为B是A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B的注册业务与A注册相符,且B注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
& r5 S* E1 I% y5 J! J1.2和1.3的情况下,从法律上来说,不能定义成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B是劳务派遣单位吗?不是!B是A所属单位吗?1.2和1.3情况下,都不是!B有向A派遣劳动者吗?只能定义为借调,不能定义成派遣。$ b$ M( {4 J& }  H

. q. ]2 s; X7 m! s/ }5 E: M3、A和B还有违反其他相关条例吗?
& d5 m" N( J& F4 \+ J- G现在劳务派遣的相关调律很少很少,暂时想不到还违反了哪条相关条例。所以案例中的做法,只能说是不合法,但不能说是违法。我感觉,如果有个人就这个事情提出仲裁,胜诉的可能性很低很低。而且,举证A与B的关系,也非常困难。A和B走的是法律的灰色地带,要认定违法,必须要有确切的依据和证据,如果按上述情况判A和B违法,司法机关很可能会被企业以滥用职权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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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然,不是说这种情形,A和B就万无一失。如果B公司有10个人,但有绝大部分都借调到A或者A和其他公司(当然后者在本案例中应该不会出现)的话,就很可能会被认定有劳务派遣行为,而受到相应处罚。) x; T5 }, d8 s/ b  C) T0 u; I* }" m

# \- q, x. M" Y4 r愚见...探讨探讨...呵呵~~( t2 F% W& L4 I( S, {# W+ ?% z( Z2 N

作者: pourl    时间: 2010-8-5 11:08
回复 8#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u* I" d- U; v'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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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vid分析得相当透彻呀,学习,学习,让TOHEY给你加分! 确实,现在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确实太少了,而且都不明确,缺少实施细则性的法律法规文本,也让不少的企业钻了这样的空子。对于处于求职者这样的弱势群体来说,也不是太关注这样的事情,因为他们想着能找到一份工作就不错了,能拿到钱就不错了,也就未考虑关于劳资关系这些问题了。
作者: 蹲着玩尿泥    时间: 2010-8-5 12:42
如果确实不是劳务派遣,可以用三方协议来明确各自的权责。0 Y" {# w# W9 Y  z& U
三方即借出方、借调所在单位、借调员工。
作者: 烟雨紫竹    时间: 2010-8-5 13:02
学习下,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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