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由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F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其中B公司占据了70%的股份,为大股东。2006年8月, B公司派黄先生到A公司担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当然,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任命书这些工商登记需要的资料都是齐全完备的。黄先生的工资由A公司予以发放,并与A公司签定了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5月,黄先生生病住院期间,股东会免去了黄先生的总经理职务,有股东会决议作为凭证,但A公司并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黄先生断断续续地生病住院。2009年5月,黄先生医疗期满。同月,A公司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给黄先生,以黄先生在任职期间公司经营效益差、不胜任总经理职务为由,与黄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
黄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消A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阶段及一审阶段,公司提供了股东会决议(证明已免去黄先生总经理的职务)、审计报告(证明公司经营效益差,黄先生做为总经理负有领导管理不善的责任)。
黄先生则认为: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其目前仍是公司的总经理。另外,公司很多项目经营效益差并不是经营的原因造成的,有很多缘由,而且,根据审计报告的个别记载,其实他是胜任工作的。
劳动仲裁及一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公司经营效益差是黄先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公司认为黄先生不胜任总经理职务的依据不足。为此,劳动仲裁及一审法院均支持了黄先生的请求。
黄先生的目的: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之规定:“在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时,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应从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发职工工资。”因此,一旦撤消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则争议期间的工资,A公司都要支付,这比要求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及代通知金划算多了。
A公司的目的:宁愿支付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及代通知金,也不愿意黄先生回来上班。
一审后,A公司找到了安同学。
面对二审,为了达到A公司的目的,如果你是安同学,你将怎么做才能帮到A公司呢?(实践中,A公司非常满意二审的结果)
PS:请结合31楼的帖子一起思考。
再PS一下:其实这个案件归结就是一句话:单位违法辞退一个员工,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单位宁愿赔钱都不愿意这个员工回来,而赔钱员工要求太高又谈不拢,那么单位应该怎么办?
(这里就用到了这个小技巧,呵呵)
答案在45楼公布了。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0-8-5 14:43 编辑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0-8-11 10:04 编辑
作者: 幸福回味 时间: 2010-8-5 00:09
占个沙发,
作者: chnfine 时间: 2010-8-5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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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olanda_lu 时间: 2010-8-5 08:10
占好地板慢慢看。
不知如何下手~~~
本帖最后由 yolanda_lu 于 2010-8-5 08:15 编辑
作者: 如梦@ 时间: 2010-8-5 08:25
太有难度了。不知道怎么分析啊!期待楼主给出答案,好学习学习!
作者: 初九 时间: 2010-8-5 08:36
期待解决,学习!!!!
作者: 公元2008 时间: 2010-8-5 08:49
这个确实很恼火,,公司董事会在解除总经理职位时要策略性一些,例如以他经常生病住院为由,让他做副总,然后在进行裁撤可能要好一些;
还有一个疑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这个文件还是第一次听说,长见识了!
作者: winniehy 时间: 2010-8-5 08:56
学习下
虽然劳动相关的法律要点什么的都很清楚
但是现实中的事件总是会出其不意
归根到底,还是我基本功不够扎实 啊,羞愧中........
去角落想答案去
作者: 杨晓蕾 时间: 2010-8-5 09:13
身体原因,不能长时间的工作……
面对这么复杂的案例,脑袋空空…
作者: 如梦@ 时间: 2010-8-5 09:14
楼主,是不是把黄经理在职期间和不在职期间各做了一份审计报告。两者对比,证明他不胜任这个工作的????猜测而已!
作者: 粉红小猪 时间: 2010-8-5 09:18
菜鸟等着学习呢~呵呵~
作者: 伊人独儛 时间: 2010-8-5 09:20
不是很了解,胡说几句希望抛砖引玉!
企业的法人和管理者可以是互不相干的两个关系,
也就是说黄先生即使作为企业法人代表,
也不一定和企业具有劳动关系。
那么之前作为企业的管理者(总经理)。
在长达一年的时间无法正常处理公司事务,
已经不符合任职资格了,
那么之前股东会的决议是完全可行的,
鉴于黄先生处于医疗期,
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应该在其医疗期满之后自动解除。
是不是这样的啊?
作者: 海娜 时间: 2010-8-5 09:28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因为2009年5月,A公司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给黄先生,这就符合了告知的法律依据,因此,无论如何陈述原因,都不重要,只要公司同意支付待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
作者: 深圳湘湘 时间: 2010-8-5 09:51
安同学出什么招,我不知道。但我觉得这家公司很有意思呢,既然是委任黄先生为A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那么黄先生就不能跟A公司来签订劳动合同了,因为他本身就代表着资方了嘛,单从这一点来说,我就觉得这个劳动合同就没有效。这觉得这一点是不是可以作为突破口呢
作者: sophie1108 时间: 2010-8-5 09:52
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适合从事原来工作,由原来用人单位安排其他合适工作后,仍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 李雅丫 时间: 2010-8-5 09:53
上面几位大虾的点子都不错,翘首期待结果~~~~
作者: chnfine 时间: 2010-8-5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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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深圳湘湘 时间: 2010-8-5 10:02
那既然劳动合同不能作为这个案子的突破口,而A公司也宁愿支付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及代通知金而不愿意黄先生回来上班,那可否这样操作:先凭免去黄先生总经理职务的股东决议去办理工商变更,然后以黄先生身体状况不能胜任总经理职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知这样是否可行?
作者: 虞城客 时间: 2010-8-5 10:39
这是个灰常好的锻炼机会,值得参与。莫非,我是说莫非,安同学找到或者设计了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据;或者合同存在欺诈;或者.....
作者: “平”淡是真 时间: 2010-8-5 11:20
看了案例,很想谈谈自己的看法,其实最想知道的就是安同学的处理方法,嘿嘿。
据了解,《公司法》里有规定,公司的高管人员应当与董事会签订合同,因此,当股东大会于08年5月份作出免去黄先生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是有效的。同时,A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黄先生结束医疗期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以上这些做法都是合法的。也就是说,股东大会免除黄先生总经理职务后,黄先生即不再享受总经理的各项待遇,但A公司未按规定解除与黄先生的劳动关系,理应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
作者: 烟雨紫竹 时间: 2010-8-5 12:00
有时做人事的真的不做人事!
作者: 深圳湘湘 时间: 2010-8-5 12:07
我中午吃饭的时候突然想起来了,待办理工商变更后,那就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黄先生都不是公司总经理了,这样的话,A公司就只能变换他的工作岗位了,如果他不接受,那A公司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辞退他啦。当然,必要的经济补偿是应该要给的。
作者: kenny1977 时间: 2010-8-5 12:13
这几天比较忙,上来的少.看到这个典型的案例,我也发表下不成熟,请高手们指点:
1、黄先生和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黄先生公司任法人代表,代表资方,如果A公司与黄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则需要董事会的决议,否则劳动合同可视为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则可依《公司法》相关内容处理;
2、一审中提到股东决议书对撤消对黄先生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但未做工商变更。因此,在法律意义上讲一审中裁定黄先生仍为法定代表是对的。未及时变更还将受到处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要解除与黄先生的劳动合同,建议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以黄先生经常病假影响工作,给黄先生调职到没任何关系的岗位上去,黄先生肯定不答应,即“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这里的调职主动权是A公司,“用人单位安排”的岗位而不是同黄先生协商的。黄先生不同意,予解除劳动关系,按补偿金标准发放;
4、如果通知终于劳动关系已过30天,则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如果还不有到30天,建议付1个月代通知金让他早点走人。因为这30天内还是有风险的,比如工伤、病休等等;
5、楼上部分同仁说直接中止合同,补发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这是不合法的,这叫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8条……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以这种方式,黄先生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企业没办法;其二即使黄先生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样做也会面临赔偿金。赔偿金不是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作者: kenny1977 时间: 2010-8-5 12:24
回复 13# 海娜 的帖子
这属于用人单位违法中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如果劳动者还继续要履行合同的话,企业必须履行;劳动者不要求履行的话,用人单位要去付赔偿金,即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作者: kenny1977 时间: 2010-8-5 12:32
回复 12# 伊人独儛 的帖子
1、法人不是一个人,是组织,一般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组织行使其职责和权利的人员,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和法人是具劳动关系的;
2、股东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可以任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等主要人员,股东会决议没错,但免除法人代表后,要到工商局进行信息登记。股东会的决议是公司个人行为,只有经过工商登记过的变更才成为法律行为。所以一审中可以认定黄先生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3、不存在着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劳动合同法上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不存在着自动解除哟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0-8-5 13:02
一、关于黄先生是法定代表人,该身份是否会影响到案件,也就是黄先生是否可以提起劳动案件这一事情,个人觉得是可以的。
审判实践中,2006年4月17日,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深劳仲委(2006)2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度深圳市劳动仲裁机构与法院系统业务沟通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6条讲到: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作为申诉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作为申诉人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关劳动权利,而同时又作为被诉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诉,此时,若法定代表人可以办理工商变更的,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劳动争议案件中止审理;如果工商变更确实不可行,可变通由股东代表、董事会委派人员或上级机关委派人员等代表用人单位真实意思表示的人员应诉。
根据该精神,审判实践是认可法定代表人可以作为劳动案件的当事人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也可以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
二、这个案件的事实是比较明确的,单位已经以“黄先生在任职期间公司经营效益差、不胜任总经理职务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所以,在二审期间,你不可能再寻找其他理由去辞退黄先生。那么,一般代理的思路是要去证明这个辞退是有充分合法事由的,也就是要证明黄先生不胜任工作(因为辞退理由是不胜任工作),但是,仲裁及一审均认定不胜任工作的证据不足。当然,即使证据充分的话,能认定不胜任工作的,在程序上也有问题,没有培训或调岗就辞退显然违法。
三、帖子的标题叫测测办案技巧,也就是说,这里面有一个小的技巧,可以满足A公司的意愿,因此,我们需要发现这个小技巧。提示一下,湘湘的思路比较接近了,但是,她还是没说出来,呵呵。
四、至于公司有一些违反公司法的行为,但这个与本案无关。大家不要被这些给干扰了思路。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0-8-5 13:09
1.变更法定代表人
2.因其长期请病假无法履行总经理职务,董事会决议免去其总经理的职务!
3.让他待岗!就是安排个闲差,给点小工资!同意的话就待着吧!不同意!嘿嘿!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干掉!补偿!另外,可能的话多给些也 可以!和谐嘛!调解掉,更好!
作者: winniehy 时间: 2010-8-5 13:31
恩,是不是这样呢
黄先生是作为法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而相应的任免决定做出后,黄先生的工作内容等都发生了重大的变更
应该属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继续履行,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就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chnfine 时间: 2010-8-5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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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nfine 时间: 2010-8-5 13:4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0-8-5 14:05
这个案件其实是想让大家开动脑筋,想想怎么才能达到A公司的目的,A公司不怕给钱,但绝对不愿意让黄先生回公司,而黄先生是咬死了非要回公司,调解怎么给钱,给太多了,A公司不愿意,给太少了,黄先生不愿意。这样子,因为双方的分歧很大,走调解的路子是走不通了。
为了提示大家思考这里面的小技巧,安同学再举一个类似的案例,这个案例可以引发大家更好地思考,为了达到A公司的目的,应该用什么样的技巧呢?
深圳某公司聘请了王小姐为行政部经理,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至2010年5月15日,试用期满。2010年5月17日,公司以EMS通知王小姐,以其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辞退了王小姐。王小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撤消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阶段,公司提交了试用期考核表(无王小姐的签名,只是王小姐的上级领导行政总监的意见,认为王小姐不称职)。公司声称,王小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依法可以辞退。现在仲裁基本认定公司提交的王小姐不称职还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不足,而且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的,辞退时间也在试用期满后,程序有问题。因此,仲裁初步打算撤消公司的解除决定,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王小姐的初衷与黄经理的一致,公司的想法也是跟A公司的一致,肯定不能回来上班,赔点钱都可以,但现在王小姐的要求太高,调解不了。
如果你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你不想王小姐回来上班,你将怎么做?(这个提示得够清楚了吧,呵呵)
作者: linda莉莉 时间: 2010-8-5 14:18
这个案件太有难度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有能胜任的,可黄与这两条都挂上一点,但未完全挂上,企业未有转岗这一程序,不胜任工作,需要黄在任前后两份审计才能证明因黄在岗期间的不胜任......,希望楼主给出答案,我们好好学习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0-8-5 14:21
与黄先生协议解除合同,避免二次仲裁。这样就不必支付了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0-8-5 14:24
或者医疗期不算在试用期内,延长合同,到期自动解除阿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0-8-5 14:30
我不知道了,糊涂了
作者: 杨晓蕾 时间: 2010-8-5 14:45
我不断的看,不断的想,也没找到答案,基础知识不够,回家继续学习去……
作者: 如梦@ 时间: 2010-8-5 14:57
能不能这样啊。就是把近一年来,黄经理的工作内容罗列出来,证明近一年来,黄经理没有履行到作为一个总经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做一份由于黄经理近一年的未尽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证明。然后和其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幸福回味 时间: 2010-8-5 15:08
是不是找出黄负责参与的项目的情况,及项目造成的不良后果,重要的是有相关他签字的决定的,来证明他不能胜任呢?
狂想狂想,非常感谢安师兄提供的案例!
作者: 杨晓蕾 时间: 2010-8-5 15:23
回复 36# 杨晓蕾 的帖子
没表达清楚,不是我身体不好,是以黄先生的身体不好,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
我身体很好,从早上到现在一直关注、学习案例呢
作者: 天天需要你 时间: 2010-8-5 15:25
楼主大人把大家都难住了,真是高难度,什么时候披露答案
作者: TOHEY 时间: 2010-8-5 15:29
那就回来吧,A公司欢迎你,不过呢因为医疗期满了,总经理的职务又太繁重,所以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回来到行政部上班,打扫卫生,哈哈。
哦,不是,本案的焦点不在这,应该是临时拿出新总经理的任命书,导致黄先生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最后不得不解除。
发完帖一看,我的勋章很漂亮吗,安同学把这题改下【中人8周年】我的舞台我做主 也可得个勋章哦
本帖最后由 TOHEY 于 2010-8-5 15:55 编辑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0-8-5 15:37
安同学
案件中不是说愿意赔钱也不愿意他回来吗,但员工就不愿意要赔偿金,即使比这多一点也不要,非要回来。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处理这些的事情,技巧就是在这个岗位重新招一个人,然后说履行不能,法院自然不会判继续履行,只会判支付赔偿金,而支付赔偿金是单位愿意接受的做法。
所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赔钱了事
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0-8-5 15:40 编辑
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0-8-5 15:40 编辑
作者: yolanda_lu 时间: 2010-8-5 15:40
个人是窃取胜利的果实,并补充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请大家注意目前案例中关键点在于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于是乎招到新的法人,变更工商登记,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赔钱了事。
作者: huangfei80 时间: 2010-8-5 15:44
重新招个人
与这个法人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赔钱了事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0-8-5 15:58
这个案例,下午在劳法群里讨论,禁不住大家的强烈要求,所以,提前公布答案了。
答案正如:小雪和小路说的那样,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公司愿意支付比赔偿金多一点的补偿,而员工却不愿意要,非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巨额的经济补偿,而这样的结果是单位不愿意支付的。
我们看看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员工要求继续履行的,一般会判令继续履行。除非,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了,法院或仲裁机构才会裁判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要制造出一个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出来,而这样的情形,大体上就是这个岗位重新招一个人,这样子,一岗一人,没有岗位了,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就因为此情形而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用人单位就支付赔偿金完结此事。
上午在群里讨论的时候说了,其实这样的技巧就是一个小把戏,说穿了大家都觉得很简单,也有道理,但没说穿之前呢,大家就很困惑:是啊,员工非要回来上班,那怎么办呢?
之所以发这个案例,是因为希望大家在办理劳动案件的时候,思路要开阔起来,如:本案,仲裁跟一审已经证明证据不足以说明员工不胜任工作了,在没有新变化的情况下,你还继续往这条路子周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基本上是死路一条的,但如果我们开拓思路,另劈绝迹,可能会有不一样的结果出来。
再开拓一下思路,其实以后单位没有炒不掉的人,只要愿意给赔偿金,基本上用这个法子,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能得到支持的可能性都不大。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0-8-5 16:10 编辑
作者: 309295416 时间: 2010-8-5 16:47
学习了..
辛苦安同学了
作者: 幸福回味 时间: 2010-8-5 17:14
再回来一个,谢谢安师兄的分享!
作者: shanshi2010 时间: 2010-8-5 18:20
拨云见日,举一反三,大有收获。
作者: 探未知 时间: 2010-8-6 10:03
菜鸟,学习中,谢谢各位!
作者: huilaigame 时间: 2010-8-6 14:46
学习学习 大家的高见
作者: zerotime 时间: 2010-8-6 15:07
回复 1#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可以将他外派到B公司去
本来他也是B公司委派的人员
作者: 啊路 时间: 2010-8-6 15:40
可以以身体健康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先免区去总经理职务,更换法人,然后把他的薪水降下来,让他自己提出离职.
作者: 陌上闲猫 时间: 2010-8-6 15:57
看完答案,羞愧中。。。
路漫漫其修远兮~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0-8-6 16:28
考智商呢
作者: 妞妞豆豆123 时间: 2010-8-6 16:29
醍醐灌顶啊!!又跟高人学了一招!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0-8-6 16:29
回复 50# kame123 的帖子
责任就是支付经济赔偿金,即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作者: 义果 时间: 2010-8-6 21:07
1、黄先生与B公司签订合同,受B公司派遣到A公司;
2、黄先生与A公司签订合同,且是法定代表人,A公司支付黄先生工资;
3、A公司要与黄解除合同关系;
4、B公司负连带责任。A公司解除合同属于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黄补偿金。
5、A公司是B\C\D\E\F公司投资组成,B占股70%,黄受B委派到A。
6、根据以上,要B公司出来吧。A无资格,B连带责任。
不懂《公司法》与《合同法》,只做推导,仅做娱乐参考。
作者: 改头换面 时间: 2010-8-7 11:30
答案呢?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0-8-7 20:25
证明黄先生已经就业!
作者: 毛毛2010 时间: 2010-8-7 23:10
[呵呵,不知道杂说啊
作者: 虎山猴王 时间: 2010-8-8 07:11
这个也得看仲裁的办案水平。我信这儿就发生了一个案子,将一名在年末考核中不合格的管理人员职务撤销,改为员工,楞是被裁为不合法不合理。你有什么办法。
作者: 任劳 时间: 2010-8-8 09:17
学习,再学习
作者: lanmeihua 时间: 2010-8-9 00:35
有兴趣。。。。。
作者: janemin2004 时间: 2010-8-9 15:38
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按照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 黄先生所在的A公司是由好几个公司组成,B公司占有80%股权,同时公司早已经给了黄先生罢免书,可以从公司角度入手,以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来到达公司的目的
期待正解啊!
作者: cchuyan 时间: 2010-8-9 16:53
这个案例好难啊,是否是承受企业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罚款,以便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柳编辑 时间: 2010-8-10 07:07
如果单位主动解聘他而且也愿意付出相应的补偿金,单位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
作者: 蓝瑟清香 时间: 2010-8-10 09:00
谢谢分享~~~
作者: sancia 时间: 2010-8-10 09:24
猜想,可能B公司应该出面,将黄先生调回
作者: 浇灌 时间: 2010-8-10 09:27
刚上网就看到实战性这么强的案例,受教了。
作者: sancia 时间: 2010-8-10 09:50
学习了,真是个复杂又简单的答案啊
作者: 猪猪会飞了 时间: 2010-8-10 21:59
除非这个岗位没有了,可以说是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安排其他岗位又协商不下,单位就可以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解除合同了;但如果只是说招了另一个人顶替,无法再提供这个岗位给他继续履行而解除,我认为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吧,这样的话不是等于给单位特权,用钱解除一切问题了吗,再说了,前者行为发生在前,利益应首先得到保护,他也可以申请法院要求撤销单位的后雇佣行为呀,个人想法而已。
作者: dovechem 时间: 2010-8-11 09:57
我个人观点如下:
1。 既然股东大会已经免去了黄先生的总经理职务,可以在二审开庭前,抓紧时间进行工商登记信息的更改;
2。 同二中院法官提前进行沟通,坦诚讲出公司的忧虑和打算,宁愿支付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及代通知金,也不愿意黄先生回来上班。我认为这点很重要,毕竟现在是和谐社会,强扭的瓜不甜,回来后双方都非常别扭,还会引起以后的劳动争议,目前尤其是二中院,倡导调解为主的办案原则。
3。 同时也让黄先生知道,如果维持一审判决,他回来后将面临调岗调薪等等,对他今后的发展不利,一般高层员工比较重视公司的离职评语,对他今后的职场有很大的关系。如果那样的话,即使暂时得到一笔钱,也许以后失去的更多,让他明白在舍与得中平衡。
4。对于单位宁愿赔钱都不愿意这个员工回来,而赔钱员工要求太高又谈不拢这件事,我们公司曾经面对过,但是通过二中院的法官协调,同时公司也拿出高姿态来,稍微多给一点解决问题。
作者: dovechem 时间: 2010-8-11 10:13
不好意思,刚刚发表完自己的观点,才看到已经公布了答案。
但是,我个人觉得安老师的那个技巧也许在深圳(可能是)适用,但是在一些城市,安老师的技巧并不适用。我们公司曾经面临过类似的案例,也曾经提出了类似的技巧,但是都被一审和二审驳了回来。法官的统一思想就是,要和谐,不能剥夺员工的就业权,即使没有这个岗位,一定也要求公司给安排另一个岗位,(有点干涉公司用工自主权的问题,哈哈),所以后来,我们在面对如此案例是,就提前同法官沟通,做好前期工作。
作者: 丽江水里的小鱼 时间: 2010-8-11 13:55
恩,小把戏可多了,比如调一个没有发展前途的岗位啊,总生病的话,可以调个轻松的岗位,再不胜任也不用赔付这么多,或者自己觉得没意思就走了……总是员工大多时候,是弱者啊
作者: lucy06021984 时间: 2010-8-11 23:07
学习ing,hoho~~~
作者: tb 时间: 2010-8-12 09:36
医疗期已满,以身体原因不适合做总经理,解除职务就完了。
作者: tb 时间: 2010-8-12 09:39
看了答案确实又学了一手,单位要处理人有得是办法啊!
作者: linda莉莉 时间: 2010-8-13 11:45
这个案子里,公司有两项错误,举证不符合录用条件,但给出的证据却是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二是没有在试用期内提出试用不合格通知,如果不想让黄小姐来公司上班,需要代通知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或者研究招聘时的录用条件,看有无不符合项,
不知大家有什么高见,请指教!!
作者: 亲宝宝 时间: 2010-8-14 14:55
本人愚见,大家多多指教。是否可将黄先生的工资构成改一下,改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此案工资支付便按基本工资支付,绩效工资为零。
作者: 771003 时间: 2010-8-14 15:5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文盲一般 时间: 2010-8-15 10:49
不知道,不过我会随时留意大家是怎么做的,
作者: WUHPWUHPWUHP 时间: 2010-8-16 09:42
金钱上的赔偿,要不就是职位上的调动,另外调到另一间公司胜任。
作者: 田小虎 时间: 2011-7-7 17:27
作者: 田小虎 时间: 2011-7-7 17:32
受益匪浅啊
作者: 最爱QIQI 时间: 2011-7-14 20:57
然来是这样啊,我就是没看到答案时都想不出来。
安爸真是历害啊。
作者: bobo_bryan 时间: 2012-4-28 15:40
经验太老道了
作者: 宠着小猪 时间: 2012-5-15 08:23
2009年8月21日《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与所在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属于主体不适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已经工商登记变更,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就其任职期间的社会保险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除外。
作者: zhuxs 时间: 2012-5-15 08:52
谢谢分享~~~
作者: xiayu26 时间: 2012-5-17 15:30
谢谢,学习了~~~~~~~~~~
作者: plfuq123 时间: 2012-8-13 17:38
安安的爸爸 发表于 2010-8-5 15:58
这个案例,下午在劳法群里讨论,禁不住大家的强烈要求,所以,提前公布答案了。
答案正如:小雪和 ...
楼主说到:“因此,用人单位要制造出一个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出来,而这样的情形,大体上就是这个岗位重新招一个人,这样子,一岗一人,没有岗位了,”
有个疑问:假如这个员工是销售或业务岗位,因为销售或业务岗位一般不是“一岗一人”,而是可多可少,这时候采取这个办法就不灵了。 请问楼主,这种情况下,有何高招?
作者: 朝霞Z 时间: 2012-8-13 19:15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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