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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职工因旷工被除名单位为何还败诉 [打印本页]
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0-8-5 10:51
标题: 职工因旷工被除名单位为何还败诉
2009年6月12日,某医疗器械公司职工小刘,在未向公司请假的情况下擅离工作岗位,直至7月底才返回。公司认定小刘的行为属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并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决定对小刘予以“除名”。2009年8月3日,在公司全体职工大会上,公司经理宣布了对小刘的“开除”决定。小刘对该决定不服,申诉到了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仲裁委支持了小刘的申诉请求,裁决医疗器械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负责人对该裁决表示不解,认为小刘无故旷工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法律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可以“除名”的标准,公司对小刘作出“开除”决定后,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有过错方的申请人胜诉,而自认为很“委屈”的用人单位败诉呢?
除名是企业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开除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4)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7项错误行为之一的。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对违纪、违法职工享有的“除名”和“开除”权,均是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而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明文废止。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等相关条款,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企业以“除名”或“开除”的名义对职工作出处理决定并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一旦职工提请劳动仲裁,往往因企业的规章制度陈旧,于法无据,而由企业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将《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作为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避免出现“除名”、“开除”等条款。就本案而言,如公司欲与小刘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在完善本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小刘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不是“开除决定”。
作者: bj-hr 时间: 2010-8-5 10:56
开除、除名,这都不是针对企业的吧,企业没有这样的权利,只有政府机构或者事业单位才能如此;企业只有解合一说。
作者: 如梦@ 时间: 2010-8-5 11:03
晕了 ,来学习了。看来劳动法还得加强学习!
作者: 会转弯的猪 时间: 2010-8-5 11:17
恩,学习了,知识也要不断的更新
作者: 懒得去爱 时间: 2010-8-5 11:31
不错的案例分享。学习了,多谢!
作者: 夏牛飞 时间: 2010-8-5 11:50
时刻更新知识
作者: 烟雨紫竹 时间: 2010-8-5 11:58
仲裁完了,有没有上诉,还有当时给的解决劳动合同是书面通知,这种案子并不一定会输。但是制度要与时俱进。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0-8-5 12:31
定义: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x1 z% C, N# h: M, ^5 X
要件:1.规章制度合法:内容合法,制订程序合法,内容合理/ U% n/ Z. j' Z- N; w
2.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EMS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内部处罚单,处罚公告,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报表(会工会)。- i# K; M, r: _3 N1 Z
作者: 景逸轩 时间: 2010-8-5 13:03
忽然发现,在当今的社会,措辞很重要,同一件事,用不同的措辞,结果会不同
作者: 好天了 时间: 2010-8-5 13:46
几字之差啊,可见在日常工作处理这些敏感的事情要慎重啊。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就行了嘛。
作者: 飞虾 时间: 2010-8-5 14:30
我们经常也会遇到旷工的员工,一般情况下,在旷工第三天的时候就会EMS一个通知单到员工家里,告诉员工“已经旷工三天,请速回公司报到,否则将按照公司什么条例第几条第几条处理”;等到第十五天的时候,再EMS一个工会及部门负责人签过字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单到员工家里,告知员工违反了什么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最后是公司范围内发文宣布和谁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果果1234 时间: 2010-8-5 14:41
学习了,开除除名不适合公司用
作者: 米修 时间: 2010-8-5 16:11
受教了,谢谢小竹斑竹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0-8-5 16:27
呵呵~~~找你的漏洞还不容易。
作者: row 时间: 2010-8-5 16:35
法治社会就这样,严格程序、内容,有时候不会考虑所谓的“人之常情”,貌似跟古人的“法不外乎人情"矛盾哦!
作者: 芙子 时间: 2010-8-5 16:49
是的,法制社会应该合法处理员工关系。
作者: fuzingzing 时间: 2011-5-3 10:47
谢谢分享!案例不错!
作者: luyifei26 时间: 2011-5-3 16:02
呵呵,中国文学博大精深啊,措词很重要啊,学习了
作者: cinderellagf 时间: 2012-10-16 16:23
受教了,谢谢
作者: 果果1234 时间: 2012-10-16 16:32
11楼的比较规范,学习了!
作者: 我爱我家滨涵 时间: 2012-10-16 16:56
学习了
作者: elina0117 时间: 2012-10-17 13:09
所以要时时关注新法规,让公司管理制度与时俱进啊
作者: 筒小宝 时间: 2012-10-18 10:59
学习!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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