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这样规定送达时间是否有效 [打印本页]

作者: 深圳湘湘    时间: 2010-8-10 15:16
标题: 这样规定送达时间是否有效
今天脑子里突然又冒出一个问题来,要是为了避免以后造成麻烦,增加对公司有利的证据,我们可否在规章制度中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给员工送达文件什么的,这样来规定一下:' H( a9 b, {0 r% |9 ~
在下列情况下通知或文件将被认为已被送或已被对方接收:
% S# b& |8 ]4 T) e1.如果是快递送达,自快递发出的第X个工作日起;
4 z+ f% k) |9 r# x2.如果是电子邮件、传真传送方式送达,自电子邮件、传真发送后第二个工作日起;
; ^/ B5 G1 U8 j3 b1 @3.如果是登报公告,则自公告见报之日起;  Q4 {2 C1 ^/ M% r6 D
…………
& C1 g- n, `" l: d+ h( l哈哈,大家讨论一下哈,看看这样规定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0 G# S3 g" z0 l1 ^, @, @

作者: bj-hr    时间: 2010-8-10 15:22
这应该是有明确规定的,以员工实际收到实际为准,如果无法确定,就以员工应该收到时间为准,具体需要仲裁或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尺寸肯定不是绝对统一的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0-8-10 16:56
EMS最好!
作者: drerry    时间: 2010-8-11 10:05
       对于第1、2会被判无效,快递寄出只要员工没有收到就不能算送达,因为你寄出的地址是否正确,邮件在有地过程中有误丢失等原因。邮件和传真跟不可取,谁能说你的邮件发出去了邮箱是对的,网络没有问题,邮件服务器没有问题,传真的话员工有没有收到等等,按照法律的规定,目前送达方式:签收,见证送到,邮寄(员工签收),登报公告这四种,建议不要另外创新,否则后果自负。
. U  N1 J3 }8 E    登报公告是可以的,但是必须全国发行的报刊,不要在区域性报刊上刊登公告,否则,无效。
作者: 红桥梦    时间: 2010-8-12 01:4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willowliu柳柳    时间: 2010-8-12 14:42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送达方式,一般是用EMS的。
( R% p" y: K/ G- M+ ?电邮的方式不慎重,公告的费用太高了
- n! ~0 l, E$ y1 U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0-8-12 14:56
我认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按照劳动者留存的通信地址没有收到,则自寄出   日起视为送达,类似与公告.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0-8-12 21:10
呵呵~~~HR不好当啊,送达可不是只在《民法》里规定,《合同法》里有更详细的规定。建议看下《合同法》,不是你想象的那样的。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