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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一定要约定试用期? [打印本页]

作者: mini    时间: 2002-10-30 14:40
标题: 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一定要约定试用期?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签订劳动合同时试用期限既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一般来说,对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种的劳动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这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必要的。 8 ?3 a0 p$ M1 H4 N! E1 u$ }" E8 w2 ]1 \# @* x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6个月内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约定,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 7 E5 z# t* z5 _2 q u3 w/ ? . e$ b `7 e3 }$ s- O( }3 Z
作者: yanni_shen    时间: 2002-10-30 15:05
标题: 采用试用期好
是对双方负责,现在是双向选择,试用期间就是互相考察的过程。
作者: 小布豆    时间: 2002-10-30 15:43
标题: 不一定!可根据需要进行。

作者: 菜園小虫    时间: 2002-10-30 16:51
标题: 還是采用試用期比較妥﹐但可以把試用期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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