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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测测你的案件分析能力)遗失合同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打印本页]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0-8-13 09:51
标题: (测测你的案件分析能力)遗失合同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张三于2008年1月1日入职A公司,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文本,张三及A公司各执一份。A公司的劳动合同由人事主管李四保管。
2008年6月,张三因加班费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案件定于2008年8月5日上午开庭。张三于2008年8月4日以开庭为由向A公司请求休公假。李四认为,张三的情况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内休公假条件,不予批准。该规章制度是依民主程序制定的,而且张三也签收了该规章制度。2008年8月5日,张三正常参加了开庭。2008年9月8日,A公司在发放张三8月工资时扣发了工资200元,理由是8月5日张三请假未获批准不出勤,旷工半天。
2008年11月15日,李四因个人原因离开了A公司,并将其保管的全部资料移交给了新来的人事主管王五。2008年12月17日,王五在整理合同时发现张三的劳动合同已丢失,亦弄不清楚丢失的原因是移交混乱还是保管不善。王五于2008年12月20日书面通知张三:因公司丢失了张三的劳动合同文本,请张三于2008年12月23日前到人事部补签劳动合同。张三签收了该书面通知,并签署意见:因双方已签定过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还在有效期内,劳动合同是人事部自己丢失的,自己对此并无过错,不同意再签定。
2009年1月4日,A公司书面通知张三,因你拒绝与公司补签劳动合同,公司决定解除/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
张三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补发2008年8月克扣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和100%的赔偿金;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焦点1:张三因与A公司劳动仲裁而对簿公堂,请假的行为是算公假还是事假,能否认定为旷工?
焦点2:A公司辞退张三是否合法?
问:张三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请大家积极解答,版主将为参与解答的送上积分奖励。本案例在盖满40楼时公布答案。哈哈,看回复不积极,修改公布答案条件。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0-8-13 12:57 编辑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1-1-25 15:12 编辑
作者: 寒风四月 时间: 2010-8-13 10:12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情形,应向劳动者支付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作者: w19871027xj 时间: 2010-8-13 11:16
1、首先应明确该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是合法合理的,虽然该规章制度是依民主程序制定的,而且张三也签收了该规章制度,但必须满足了前述条件,该规章制度才是有效的。该公司的相关制度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因此对张三的旷工处理不恰当,应该作为事假处理,补发多扣的工资。
2、关于合同丢失是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的失职,应追究其责任,鉴于该员工已离职,公司自身需要承担责任。张三可以再与公司补签合同,也可以不签,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辞退张三,况且公司也没有这样的规章制度规定,因此张三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是合法的。
作者: 大雁飞过 时间: 2010-8-13 11:32
我个人认为:张三的两点要求:1、补发2008年8月克扣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和100%的赔偿金;8月5日属于事假没有请假可以按照旷工处理。(如果公司规章制度有明确的说明)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有关合同问题,公司要承担相关的责任,是公司丢失合同文本,员工有权利不补签的,公司如果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补偿。如何避免劳动合同丢失这一问题我认为,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拿到文本后,公司制作签收表,让员工在签收表上签字,签收表上写明签收时间,合同期限等内容。如果一点丢失文本,这个也可以是个签订合同的依据吧!
作者: 打哈欠的猪 时间: 2010-8-13 11:42
呵呵,这么多高人,我这等菜鸟就不做评论了,等安师兄公布答案,顶一个
作者: yolanda_lu 时间: 2010-8-13 11:54
个人认为,
1)公司的制度合理合法,国家只有规定军人参军、拆迁、选举时才可以享受公假,故公司不批准张三的请休公假的要求是合理的。扣除工资200元是否合理需要招根据张三当月工资确定,MS有规定扣款不能超过最低工资。。
2)因张三未同意补签劳动合同即解除合同的做法是不妥的,公司应该没这项规定员工不补签劳动合同视为严重违纪吧。员工也没有义务去补签合同。HR的失职不应转嫁给员工。张三应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作者: 我爱书 时间: 2010-8-13 11:59
1.规章制度是否有效,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程序只是其中2个条件,而非全部条件。规章制度要有效,除了上述两个程序职务,还应当保证内容合法。
具体但本案来说,个人认为该公司的做法有“刁难”之嫌。规章制度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情况,因此,对例外情况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处理,而不能一味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加以规定。员工需要参加劳动争议案件开庭,请假是合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准予,而且个人认为应当按照公假处理,最不济也应按事假处理,而不能以请假为准而休假为由,按旷工对待。
而且,员工申请劳动争议这种事情,至少人力资源部是知情的。对其请假参加仲裁未准备难免有报复之嫌,按照旷工处理也难以摆脱报复的嫌疑。而且,旷工半天,扣发工资200元明显带有过度惩罚的性质。
2.至于补签劳动合同一事,个人认为该员工即张三的理由是成立的,公司以拒绝补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时违法的。
3.至于张三的两条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张三的第二条主张是不能成立的。至于第一条,补发克扣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和100%的赔偿金一事,个人认为不能成立。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也就是,只有在克扣工资成立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补足差额的,张三方可主张赔偿金。
作者: hrzz 时间: 2010-8-13 12:01
1、不同意补发2008年8月克扣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和100%的赔偿金;
2、支持张三索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作者: johnny2win 时间: 2010-8-13 12:23
张三的要求:1、补发2008年8月克扣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和100%的赔偿金;
我的观点可以补发2008年8月克扣的工资200元。
理由: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均有类似规定: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据此我认为A公司应补发克扣张三的200元工资,如逾期不付,才按克扣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张三加付赔偿金。
张三的要求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我的观点可以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理由:A公司以张三拒绝补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因为不是张三不签而是不愿意补签,且劳动合同丢失的过错在A公司。张三如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以要求A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作者: 惠and惠 时间: 2010-8-13 12:39
我认为:
1、因张三旷工,公司扣除他工资是合理的,只要张三最后拿到的工资不低于核定工资的80%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公司辞退张三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加班费纠纷,楼主好像没有说仔细诶。
本帖最后由 惠and惠 于 2010-8-13 13:29 编辑
本帖最后由 惠and惠 于 2010-8-13 13:30 编辑
作者: 绮海灵微 时间: 2010-8-13 12:47
新手,对劳动合同法熟,只能顶一个,呵可
作者: monmon109 时间: 2010-8-13 13:06
焦点1:张三因与A公司劳动仲裁而对簿公堂,请假的行为是算公假还是事假,能否认定为旷工?
我感觉的应该系事假,你并没有代表公司来出席仲裁,而是代表个人,肯定是事假。如果请公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来上班,应该视为旷工。
焦点2:A公司辞退张三是否合法?
不合法,因为这个是公司内部的管理不善,而不属于员工过错,反而让辞退员工。确实说不过去!
问:张三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应该得到支持!
作者: 柳絮轻舞 时间: 2010-8-13 15:06
焦点1:张三因与A公司劳动仲裁而对簿公堂,请假的行为是算公假还是事假,能否认定为旷工?
请假行为算事假。案例中张三请公假,公司未批,应按旷工处理。(但这公司确实小气,提醒下员工,转事假不就得了)
焦点2:A公司辞退张三是否合法?
不合法。辞退的理由不成立。
问:张三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工资补差不支持。(即使支持,也是责令单位补齐,若逾期不补,才有50-100%赔偿金)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
老安,我来凑个热闹~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0-8-13 15:08
1.张三因与A公司劳动仲裁而对簿公堂,请假的行为是算公假还是事假,能否认定为旷工?
我觉得可以算旷工!
2.非法解除!
3.支持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作者: 醉蝶舞 时间: 2010-8-13 15:22
蝶舞也来帮安盖楼~
1、张三因与A公司劳动仲裁而对簿公堂,需要请假,从情理来说,A公司应该准许,不能说不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的请公假而不批准。因此,不能认定为旷工,应认定为事假,按事假扣工资。 2、A公司通知张三补签合同,张三应该补签,因为签定劳动合同是双方的责任。因公司遗失合同,张三有义务补签。现在张三拒绝补签,A公司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手机盖楼太辛苦,眼花了~回答还不全面,欢迎指正!
安同学,上分先~
作者: 望天长忧 时间: 2010-8-13 15:31
1、张三请假未获批准不出勤,且之前对公司依民主程序制定的规定进行过签收,公司方可以做半天矿工处理。
2、公司方持有的劳动合同丢失,系公司内部管理失职导致,张三可以拒绝补签劳动合同,公司方不能以此为借口辞退张三。
作者: palmbeach 时间: 2010-8-13 15:48
1.张某因加班费纠纷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该知道甚至也要派人参加。张某并非无故不上班,而且事前也提出请假申请。公司对张某提出的公假申请可以不予批准,但按照矿工处理不太妥当,应该按事假来处理。
2.公司以张某不补签劳动合同为由辞退张三是不合法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对于张三的“补发2008年8月克扣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和100%的赔偿金”仲裁申请,若按照事假来算的话,公司应当补发一部分工资。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申请可以支持。
作者: mxiaoduo 时间: 2010-8-13 15:59
焦点1:张三因与A公司劳动仲裁而对簿公堂,请假的行为是算公假还是事假,能否认定为旷工?
焦点2:A公司辞退张三是否合法?
问:张三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回复--
焦点1:应认定为事假,不可以认定为旷工。
焦点2:A公司辞退张三不合法,应给予补偿。
张三的仲裁请求部分可以得到支持。
作者: 在路上的苦行僧 时间: 2010-8-13 16:06
等待答案揭晓中。。。。。 不敢妄言! 阿弥陀佛!
作者: serenana 时间: 2010-8-13 16:36
1. 不太明白什么叫公假,不过就算是事假也应当得到公司批准方可以休假,否则递张假条就能请假跟霸王假有什么区别呢;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休假应视为旷工了。
2. 遗失劳动合同是公司的责任吧。
3. 应支持员工。
作者: willowliu柳柳 时间: 2010-8-13 18:00
1、张三出席劳动仲裁,我认为不符合《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的应支付工资的情形: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 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 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 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 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 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 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我觉得张三的情形不符合规定的有薪支付情形,所以补发2008年8月克扣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和100%的赔偿金不合理;
2、我认为张三可以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为劳动合同法有规定: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不能重复追偿
作者: 沙漠里的一滴水 时间: 2010-8-13 18:21
1、公假指的是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及接受参加政府机构或其它机构所举办会议或活动,若在工作时间请假去参加,经申请批准,在此期间不扣薪水。
员工参加仲裁活动应该认定为公假。即使公司在制定内部休假制度时,采用的是民主的方式,但是内容不是合法的,也不能按照此规定执行。
所以,张三的补发克扣工资及补偿金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2、只有在下列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公司以张三拒绝补签合同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显然是是违法的。
所以,张三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作者: 深圳湘湘 时间: 2010-8-13 23:19
我来了,我来了。为了不受其他人观点的影响,我看完案例就直接回答哈,回答完了再看看其他同学是怎么回复的。
焦点1:张三因与A公司劳动仲裁而对簿公堂,请假的行为是算公假还是事假,能否认定为旷工?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支付的规定,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应视为正常提供劳动并支付工资,因此张三8月5日参加仲裁活动既不能算旷工,也不能算事假,而应视为正常提供劳动并支付这一天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克扣其200元的工资是不合法的。
焦点2:A公司辞退张三是否合法?
A公司不能因张三拒绝补签劳动合同而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劳动者需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显然张三的行为不符合三十九条的任一条款。
问:张三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张三的仲裁要求主要有两点:第一、补发2008年8月克扣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和100%的赔偿金。对于这一点,我认为补发2008年8月克扣的工资是合理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貌似已经没有25%的经济补偿金了,而且这个赔偿金也是在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情况下方可勒令赔偿的。因此25%的经济补偿金及100%的赔偿金暂时得不到支持。
第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就该案例来看,确实属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话得要继续履行,如果劳动者不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得要支付工资标准的2倍的赔偿金(只有2倍的赔偿金,没有经济补偿金)。
以上就是我个人的一点看法,安同学,你快点公布正确答案哈。
作者: 深圳湘湘 时间: 2010-8-13 23:33
安同学,我还有个小小的疑惑哈,如果某用人单位真象本案例中那样丢失了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员工又拒不补签,那用人单位咋办呢?要是有员工真想黑用人单位,就说用人单位没跟他签订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又如何举证呢?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0-8-14 10:39
首先,张三不属于公假,因为不是为了工作或是履行社会职责,但规章制度也应当具有合理性,张三因为劳动争议开庭而请假,虽不能认定为公假,但人力部门不给批事假也有违常理,所以认定张三是旷工,缺乏合理性;
其次,张三不是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劳动合同公司留档部分遗失,与张三无关,所以单位以张三不肯补签合同为由将其解职,是违法的,但张三主张的25%经济补偿不成立;100%的赔偿金应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作者: susiezhang 时间: 2010-8-14 17:22
回复 23楼 沙漠里的一滴水 的帖子
严重同意23楼的观点!
作者: 在路上的苦行僧 时间: 2010-8-14 20:04
等着看结果啊 怎么还只盖到27 小僧帮忙添块砖
作者: sunyu860806 时间: 2010-8-15 10:29
1、张三以出庭为由请公假是不合适的,公司不批准是合理的,要请假应该按事假算,但是张三没有请事假,可以算矿工,而不管是事假还是矿工公司有权利扣除其未上班时间的工资,至于所扣的200元工资是否合理要看张三的月工资是多少还有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矿工工资的。
2、张三请求是合理的,公司不能因为拒绝补签劳动合同而和他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做是违法的公司要给予双倍的经济补偿。
作者: l723y 时间: 2010-8-15 11:38
1、对张三进行旷工处罚是否合情理的,还要看规章制度中对公假是如何界定的。案例中已提到该规章制度是依民主程序制定的,而且张三也签收了该规章制度。如果规章制度中对公假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解释,劳动仲裁确不在该范围之内,公司可以不批准。而不能以HR部门知道这一事情为标准,认定张三请假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张三在未获批准之后,再走请事假的流程,相信这一争议也就不存在了。
2、个人对公司辞退张三的做法不太认同。劳动法只针对新签及续签做出了解释,也就是说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员工不愿意签订合同,公司才可以依法律程序辞退。而本案中双方都在履行合同的期间,且只有公司那一份丢失,在此前提之下就直接套用劳动法,实在显得公司太小家子气了。
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0-8-16 08:59
焦点1:答:认定旷工不合法也不合理。应认定为出勤(或公假)。
因为张三是参加与单位的劳动仲裁,这个事情单位应是知道的,作为劳资双方,就劳资问题进行调解、仲裁,员工参加应视同出勤才对。(我查了一下有关仲裁的文件,还没有参到相关条款。但个人意见应视同出勤。)
焦点2:公司辞退张三的行为不合法。张三的仲裁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由于公司丢失公司所保管的合同文本,人事部门要求补签,因张三不补签就解除合同,这理由太牵强。一无论补不补签,公司与张三已签劳动合同,存在合同关系,且张三手中也有一份合同,公司取得复印件即可,无需重补签。所以责任在公司。不应将不补签合同作为解除/终止合同的前提。
本帖最后由 风雨竹 于 2010-8-16 09:40 编辑
作者: yolanda_lu 时间: 2010-8-16 10:11
盖楼有奖。。。
作者: 明明懂了 时间: 2010-8-16 10:21
高手如云啊,我认为开庭期间张三的工资应该照发,A公司的做法不合理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0-8-16 10:22
1:张三因与A公司劳动仲裁而对簿公堂,请假的行为是算公假还是事假,能否认定为旷工?
个人认为不能算旷工。因为劳动法规定,出席这样的时间属于上班时间。
2:A公司辞退张三是否合法?
很难说合法与否,因该是个争议,因为张三拒绝配合公司签订新劳动合同。不好说。
等答案。
作者: 小黏黏 时间: 2010-8-16 10:29
很久没来关注下了。
1、张三因与A公司劳动仲裁而对簿公堂,请假的行为是算公假还是事假,能否认定为旷工?
张三的劳动仲裁请假属于社会公共事务一类的,而且公司的人事完全是知晓并且需要参与的,那么就应该算做事公假,200块要还给他的。
2、A公司辞退张三是否合法?
不合法,张三的劳动合同是公司的人事因为工作失职弄丢了,和张三无关不应该把过失和不补签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张三有权拒签,他可以选择继续让公司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要求赔偿金。
作者: 如梦@ 时间: 2010-8-16 11:08
简单谈谈个人看法:
一、张三的请假行为个人认为应该属于事假,不能算旷工。可以扣除张三当天的工资。
二、公司辞退张三不合法。合同丢失是公司HR的责任,不能以此作为理由辞退张三。
作者: nbxiaogezi 时间: 2010-8-16 11:18
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去参加仲裁应该作为事假处理,公司应补发多扣的工资。
合同丢失是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的失职,应追究其责任,同时,公司自身也需要承担责任。张三可以再与公司补签合同,也可以不签,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辞退张三,因此张三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是合法的。
作者: 浪漫樱花2008 时间: 2010-8-16 11:43
1、张三的请假,我认为是公假,所以公司不应该按旷工处理,只能扣除当天工资。
2、公司辞退张三是不合法的。因为劳动合同的报管责任在于公司,张三有权不补签劳动合同。因为同样的问题,如果张三的合同丢失,公司会给他补签吗?
3、我认为张三的仲裁有一部分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作者: 虞城客 时间: 2010-8-16 12:37
眼看着就40楼了,追一把。
焦点1:张三因与A公司劳动仲裁而对簿公堂,请假的行为是算公假还是事假,能否认定为旷工?公假还是事假,得看依据,规章制度规定此类情形不属于公假的范畴,那么如果该规定同时满足当地法规(一般当地的工资支付条例会有说明),同时规章制度说明请假的报请程序的,那么应该支持企业的观点:张三旷工。反之,如果规章制度规定了不作为“公假”而当地法规将此定为“公假"的情形,那么应该视为公假,支持张三。
焦点2:A公司辞退张三是否合法?
这个企业有个怪现象,签订了三年的合同,理应满足6个月试用期,即到6月为止,竟然在试用期内,员工就加班工资与企业对簿公堂,有点不可思议,更不可思议的是,竟然员工也没走,还在企业服务,呵呵。 从案件的条件看,公司依据的理由不充分,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员工拒签合同解除的条件,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该给与补偿金。
最后,呼喊下:安爸 快出来公布答案吧!
作者: euwen 时间: 2010-8-16 15:25
回复 20楼 doudou0109 的帖子
员工有什么义务保证公司持有一份呢? 各自持有各自的那份。如果公司不想继续用的员工的合同丢了,你会再和员工补签一份吗?
作者: 丁丁628 时间: 2010-8-16 16:01
来学习的!期待正确答案,不过看大多数人的回答都感觉不错。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0-8-16 17:06
说在前面的话:该案件来源于现实中的两例真实案例,笔者只是将该两例案件的知识点提炼出来,合并组成本案例(知识点1:员工因参加劳动仲裁或法院庭审而未能上班,能否扣发工资;知识点2:劳动合同丢失后,因员工拒绝补签劳动合同,单位据此是否可以辞退。)笔者公布的结果仅是劳动仲裁、一、二审法律文书的裁判结果,并不代表该结果就是百分之百正确的,只代表了办案仲裁员法院的个人意见。但由此可以证明,这样的裁判结果是有一定的市场基础的。笔者很欣喜地看到很多会员认真思考并作出自己的解答,虽然其解答的答案与裁判结果并不一致,但是,这些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思考了,并通过对问题的解答稍微提高了自己的分析能力。
(一)
公假,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员工必须履行的义务及接受参加政府机构或其它机构所举办会议或活动者,若员工在工作时间请假去参加,经申请批准,在此期间不扣工资。
事假,是指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的假。
旷工,是指员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请假而缺勤。
张三与A公司之间因劳动纠纷需要开庭,为此,张三于2008年8月4日以开庭为由向A公司请求休公假,张三并于2008年8月5日参加了开庭。虽然A公司以张三的情况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内休公假条件,不予批准张三休公假。但张三所请之假系解决其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而非处理一般之个人私事,因此,该请假显然不应该是事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鉴于公民依法享有提起劳动仲裁以及诉讼的权利,该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剥夺。案件中,张三参加仲裁庭审活动,是法律赋予其的合法权利和义务,而且此次仲裁的原因是为了解决其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因此,张三参加仲裁庭审活动当然属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范畴,应当视为张三提供了正常的劳动,A公司应当依法向张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二)
因《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所以,A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张三必须与A公司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虽然A公司将先前签定的劳动合同文本丢失,存在一些管理失误,但是A公司及时要求与张三补签劳动合同,是合理的,也是对自己工作失误的补救。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是张三与A公司共同的义务,A公司履行义务,而张三不履行义务,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签定,这样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此情形下,A公司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提出终止或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参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因此,A公司应该按照张三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换个思路看看,如果许可张三可以不补签劳动合同的,则A公司手上则无劳动合同文本,一旦日后张三乱称,A公司未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并要求双倍工资,那么A公司不就没有证据而要败诉了吗,从这角度出发,也应该要求张三应当履行补签合同的义务,该补签合同的性质等同于签定合同)
(三)
关于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是否需要加付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赔偿金?这点因地区而异,有些地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该项赔偿金应该是劳动监察的范围,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劳动仲裁和法院不应审理。但有些地区认为,该项赔偿金亦是劳动仲裁和法院的审理范围,劳动仲裁和法院可以审理。但前提条件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不支付的,只有具备该前提条件了,才判令支付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赔偿金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0-8-16 17:14 编辑
作者: 我爱书 时间: 2010-8-16 17:18
回复 43楼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第一点和第三点我都认同,但对于第二点还有个小疑问。这种情况不属于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事先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能适用劳动合同的这条规定吗?
作者: 我爱书 时间: 2010-8-16 17:21
把这个案例收藏了。
作者: euwen 时间: 2010-8-16 17:54
回复 43楼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关于第二点:
员工已经按正常程序覆行过签合同的义务。换个角度,在正常的民事活动中,一方将合同弄丢了,还能强制要求对方再补一份吗?
我还是这个观点,关于合同一事,员工无过错。公司丢失合同,并非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火灾之类。所以,员工可以拒绝。
如果按第二点的说法成立,则公司也可利用这一点,在合同签订上作文章。
作者: yhy0701 时间: 2010-8-17 11:13
第一点和第三点都认同,但在第二点上确实有如下疑问:
1.公司有什么证据可证明曾与张三在何时何地签属了劳动合同,否则此条款会让公司在劳动合同签订上做文章
2.《劳动法》规定员工与公司必须签劳动合同,但没有要求员工必须保证公司持有劳动合同,签合同的动作张三已履行,问题是公司管理不当,造成劳动合同的遗失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0-8-17 16:27
换个角度!因员工个人原因把合同原件搞丢了,员工要求公司再给一份,公司是不是一定就要给呢?
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管理不善就要承担责任!
作者: TOHEY 时间: 2010-8-17 16:38
这个问题有点意思,一般而言裁定是社会活动是否应看其活动本身呢?员工无理取闹申请仲裁也视为“公假”吗?应该不是。
法律依据的引用,仲裁员与法官们的视角有很大关系,前期山东有个案例,工伤致残员工因有重大违纪行为,被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关系,结果法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这一条的规定,驳回了员工的请求,所以这个问题仁者见仁。看如何拿捏法律依据了。
作者: ceylon 时间: 2010-8-17 16:47
对安安的解释没有异议。
只是,对张三签署的意见表示遗憾:因双方已签定过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还在有效期内,劳动合同是人事部自己丢失的,自己对此并无过错,不同意再签定。
应该在拒绝签合同的情况下,一言不发,直接提起仲裁,告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
作者: yolanda_lu 时间: 2010-8-17 18:49
第二点MS没啥道理哈,这种裁决方式明显偏向于公司,因公司保管存在问题要由员工来负责。
第一点站在公司角度,员工和公司都处于对立方,而公司却要付公假全薪,如果该员工处于高层,而由于案件比较复杂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啥的这对公司来说代价真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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