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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家看看公司这样做合法么?逼我们自己主动辞职 [打印本页]

作者: clerdpiero    时间: 2010-8-13 10:38
标题: 大家看看公司这样做合法么?逼我们自己主动辞职
03年就来公司了,08年底签订3年新合同,最近公司经营不善,给销售部门下达任务(也不问我们同意与否),每个月新会员要求5000元以上,一个季度达不到要求就属于无法胜任工作岗位,就要主动辞职,公司不赔偿任何损失,公司从03年至今,业绩都不是很好,也没有人达到过此标准,如果有人做到过,我们也无所谓了,的确自己不行,现在出台这么一个标准,就是逼着我们主动辞职,如何办才好?这样做合法么?谢谢!!!6 [0 {2 l6 ?+ Q5 {. u

作者: 南极人    时间: 2010-8-13 10:48
合法性当然受到质疑。不能胜任工作的合法操作如下:
; A/ g3 _. q3 t" c" l' K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3 V. ]4 p! T. L# U. j
2、试用期过后,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静培训任然不能胜任岗位的,应调整岗位,如劳动者任然不能胜任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需承担非过失性责任,即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 D5 S" N* {) {+ ?6 z& c针对楼主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上述两种情况均不适合。楼主的工作岗位应该是销售类岗位,如果公司突然制定一个业绩要求标准,该标准又显然是不合理。公司要求员工主动辞职,该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0 }3 x4 X( W* P

作者: 夏牛飞    时间: 2010-8-13 10:50
学习了
作者: clerdpiero    时间: 2010-8-13 10:52
那我们该怎么办呢,实在没有什么主意,痛苦!!!!!
作者: 悲情叟    时间: 2010-8-13 10:55
两种办法:1、共同想办法完成任务;2、共同想办法都不完成任务。俗话说,法不责众。
作者: 草一田二    时间: 2010-8-13 10:59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7 e, U4 y* w8 o. K; b6 U
补充一下:“不符合录用条件”,如:身体条件、受教育程度、实际工作能力不符合录用条件。
1 F, z2 \( K# u4 E9 p+ l
作者: clerdpiero    时间: 2010-8-13 11:03
两种办法:1、共同想办法完成任务;2、共同想办法都不完成任务。俗话说,法不责众。 ...
- S& G) ^0 O7 i悲情叟 发表于 2010-8-13 10:55

  }# w0 l- o1 ?2 h0 o* b8 I- H  K+ t4 g

& |- P: f! p. d/ z- m$ M那我们只有全走了,正中他们的下怀,不甘心呀,唉!!!如果能共同完成任务,我们都不愁了,关键完成不了呀!!!
作者: 草一田二    时间: 2010-8-13 11:14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M( r# }8 ]& s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里所谓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要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8 h/ ]8 O- v* F1 ?9 L  R( z5 G
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吧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如果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 `; V+ r) L6 u7 p3 L2 L& y! Z1 U9 y8 U
很明显的
/ r0 R% u- B/ B* U案例当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08年底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并未约定“每个月新会员要求5000元”的任务要求,属于随意提高工作强度,故不能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3 x# M" D5 X/ Y  ?" F若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补偿,支付赔偿金的标准:& m; r: y* N, `
工作年限*月工资*2
8 E$ m2 t( f0 x( R5 }9 Q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作者: chuichui527    时间: 2010-8-13 11:30
这样的公司,朝令夕改,说真的,即使你完成了任务,你认为他们会给你你该得的全部么?, l: d5 {& H9 D. h+ f
虽然现在工作难找,但是也不至于找不到对吧。
作者: haopengyou    时间: 2010-8-13 11:41
那我们只有全走了,正中他们的下怀,不甘心呀,唉!!!如果能共同完成任务,我们都不愁了,关键完成不 ...) p7 n$ R7 j9 F; q2 g
clerdpiero 发表于 2010-8-13 11:03

( C: ^9 T. ^1 a7 i  \0 w! ^/ s' t+ H: W) h1 G2 P+ ?5 O# _
0 t( G1 S4 b7 h' q: M9 J9 ^) u
公司的做法肯定不合法。所以,你就等着公司炒你吧。拿点补偿金再走!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0-8-13 12:11
一起去劳动局上访!要求补偿金!
作者: 悲情叟    时间: 2010-8-13 12:34
回复 7楼 clerdpiero 的帖子: [' m" O, a2 ]4 A  e

9 K, X3 O/ ], }  h
' M& Y. P8 D" q! Y) L    那就等吧,公司不可能不要这块业务,要就必须有人做,所以全走的可能性不大,这只是他们借机让一些有想法的人迎难而退,留下的应该就没有问题了,毕竟新人来了还需要老人带一下;最差你们最后都不能留下,等到最后的总有补偿。
作者: chnfine    时间: 2010-8-13 12:3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气旋牛    时间: 2010-8-13 16:09
我觉得你们公司只是想逼下你们,既然大家都知道肯定完不成的,难道大家都走啊?目标有时候是要跳一下才能达到,虽然你们不能完成指标,但总有人能接近指标的吧,如果有大部分人都接近了,那公司业绩也就上去了,老板没准还觉得有戏,根本不会逼走大家,但是那些不进则退的人即便被淘汰也是没什么好说的,如果觉得公司真的是没前途的,那就自己开始工作找起来吧。
作者: clerdpiero    时间: 2010-8-13 17:22
关键是08年签订合同,到10年底,到时候公司就是解除合同了,公司业务你们不知道,三个领导就是想着我们都走了,以后做的业绩就够他们发工资了,从来没有想过还招人,就是单纯的想我们尽快主动走, 年底合同也到期了,到时候不走也不行了,不是正中他们下怀么,这个怎么解决呢,心里实在不平衡!!!
作者: willowliu柳柳    时间: 2010-8-13 17:29
回复 15楼 clerdpiero 的帖子  B* w( A8 p/ t1 {, h! s9 p- Z9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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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 w0 I: V$ _6 ^, W$ W, T    不管是合同到期,还是以你不能胜任为由辞退你,你都有补偿金的,按照一年一个月的标准补偿的。
% v' {2 Z" _4 Y7 c' Y8 S既然是这样的,做好准备就是了,业绩照做,但是要注意不要乱签名,也保护好证据,这个事情公司比你更急,怕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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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lerdpiero    时间: 2010-8-15 14:31
回复  clerdpiero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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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K$ w# D( K, o7 n/ m    不管是合同到期,还是以你不能胜任为由辞退你,你都有补偿金的,按照一年一 .... `. F+ l3 m' d, d# d# ^/ l
willowliu柳柳 发表于 2010-8-13 17:29

7 T# B2 X4 m& O/ N
) T- g% L, a; C/ R5 M5 b: Z! ?5 H# [1 H1 U6 [; `2 k% H$ K; w
你的意思到年底不续签合同也有赔偿么?如果他们不同意,应该找哪些部门呢? 公司所订的这些规定,也不跟员工商量,一张纸就这么定了,我们也没有签字,公司也没有盖章,这应该没有用吧!
作者: hogan_bj    时间: 2010-8-15 17:04
呆著還有什麽意思呢?補償金一定要拿的,不給就告丫的~~這樣的企業沒前途3 B! M! I7 g% g: w; V% g

作者: jiong570    时间: 2010-8-15 17:53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 q# v- s1 S7 V如果该公司的确是面临以上问题,可以通过正规途径裁减人员,但是,随意变更考核要求,恶意裁员以逃避赔付赔偿金则是不合理,  o) D8 L! L7 L* I0 T" ^
建议申请仲裁啊,到了这个地步,也没必要继续留啦,这么没良心的用人单位
9 h; D& V  j9 S  p另外,对于以上法律没详细说明的情况,会根据事实依据进行分析,而以上明眼人都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低下伎俩,所以,劳动者是占有优势的,哈哈,以上纯粹个人意见~
作者: 我是大胡子    时间: 2010-8-17 13:25
党说过,要做好我们农民工的就业安排.
作者: brigend    时间: 2010-8-26 14:50
等公司炒你,然后索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作者: cqyccly    时间: 2010-8-26 15:13
明智的办法是与公司协商解除合同获得补偿金,自己不能主动辞职,否则无补偿金
作者: nify    时间: 2010-8-26 16:40
“不符合录用条件”?你的录用条件明确么
作者: 远古遗风    时间: 2010-8-26 20:34
不要签订协议或类似的承诺书就好啦。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0-8-27 02:37
不走不走就不走,死赖着。
作者: gooer    时间: 2010-8-27 09:12
那我们只有全走了,正中他们的下怀,不甘心呀,唉!!!如果能共同完成任务,我们都不愁了,关键完成不 ...9 J/ x. G6 l9 u" b6 W) l. h* R; D4 c( A
全走了受损失最大的是公司,虽然个人也有损失,不一定能马上找到工作.但这个时候公司的损失最大,第一,招聘费用,第二\培训培养新人.做销售的不是说一上岗就能有业绩,它必须有一个积累的过程.
作者: 闲梦江南梅熟日    时间: 2010-8-27 10:52
“每个月新会员要求5000元以上,一个季度达不到要求就属于无法胜任工作岗位,就要主动辞职,公司不赔偿任何损失".
. g: Z; O- }+ P( K) G' B该正常工作的工作,销售额该跑的跑的,完成多少算多少。
; f7 p: f: y% f5 ^! Q* X( T不要提辞职的事,如果公司跟你们解除合同,那就是它担风险,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
4 X3 U+ h. r( t$ ?$ @; N* I9 ~如果企业全部把你们炒了,不给补偿,可以集体申请仲裁!
作者: 寒风四月    时间: 2010-8-27 11:00
像这种朝令夕改, 每段时间搞个新规定。 谁受的了。 还是换个工作地点把。
作者: dan0712    时间: 2010-8-27 16:11
不知这家公司是经营什么的,如此的考核办法,但是有一点要知道,只有公司有利润,大家才能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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