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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某公司员工不良行为处罚红线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moonduke    时间: 2010-8-15 13:06
标题: 某公司员工不良行为处罚红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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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制定目的
1. 为了使员工知晓公司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明白应该做与不该做的事,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和行为习惯,沉淀企业文化,构建文明和谐企业。
2.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质量体系文件的执行力度和严肃性,有效控制与杜绝因人为因素而导致不该发生的质量事故,提高产品质量,实现“零缺陷”的目标。
第二条 红线的定义
1.违反公司法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工艺纪律等)的严重错误行为。
2.员工因缺乏责任心,人为造成质量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给公司带来直接或间接的严重损失与影响,是公司所不能容忍的一种错误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错误行为之一的,视为触及红线,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故意的错误行为。
如员工故意违反、擅自修改操作工艺参数,或者有其它类似的行为。
2.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如泄露公司机密的行为,或者有在同行业其他公司兼职的行为,或者有其它类似的行为。
3.弄虚作假的错误行为。
·隐瞒事实真相,统计数据弄虚作假。
·隐瞒真实身份,不用真实姓名,伪造学历等证件的。
·* 私自遗弃或藏匿,处理报废工件的。
*条款有三种处理方式:A罚款1000-3000元,B直接开除,C开除+处罚1000-3000元,具体处理方式,将根据具体实际情况而定。)
4.不执行“三检”的错误行为。
在工作过程中,对产品不自觉执行首检、自检、抽检制度的,并造成质量事故发生的。
5.不认真做好产品标识的错误行为。
在工作中,不认真加以区分、隔离合格品、不合格品(或待决品),“三品”混装在一起的,并导致质量事故发生的。
6.违反公司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管理规定和设备操作安全规定,留下安全隐患,或直接造成机械设备、贵重仪器仪表、量刃具、刀具等公司财产严重损失的。
7.代人打“考勤卡”的(包括被代人)或者伪造考勤记录的。
8.一个月内连续旷工满二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天的。
9.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的工作指示或者拒不执行公司作出的调动其岗位指令的。
10.在公司内外打架斗殴的,被公司知悉的。
11.利用电脑网络散布传播污秽的、破坏社会秩序的政治性内容的图片文字的。
12.没有经过公司监控部门的同意,私自调整公司监控系统设施的。
13.没有经过公司网络同意私自下载或安装电脑软件、操作系统或者在公司电脑上私自设立网络服务的。
14.故意损坏、偷盗公司和他人财物的。
15.业务往来中行贿受贿的。
16.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
17.违反本公司其它规章制度,其情节相当于上述各条,可以按照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条 有下列错误行为之一的,第一次予以批评教育和黄牌警告,记大过处理并处以一定100-500元的罚款;第二次,即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低级的错误重复发生的错误行为。
对于操作中的问题,经反复教育、整改,未能重视,重复发生的。
2.违反公司电脑管理使用规定的。(如利用公司电脑聊天,玩电脑游戏等不良行为的)。
3.无合理理由,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满三次的。
4.对提合理化建议、有责任心的员工,冷言冷语,打击报复,挫伤员工积极性的。
5.野蛮搬运成品、半成品的错误行为。
产品装筐和搬运,不执行规定,随意乱扔、乱丢,超(层)高、超量,无任何保护措施的。
6.违反产品报废程序,擅自报废不合格品与待决品的错误行为。
7.违反本公司其他制度规定,其情节上述各条相类似已经够黄牌警告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 罚则
1. 发现一次处理一次,没有第二次。发现一个处理一个,不留情面。
2.
视错误情节,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有相关规定的按照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赔偿金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在1000~5000元之间,特别严重的可以超出此范围。
3.
任何一级干部,徇私枉法触及红线,一样严惩不贷。
4.
在特殊期间(如经济衰退或危机阶段),仍有人顶风违纪,人资部可从快从严处理。
第六条 处理程序
1.员工触及上述红线的,由部门/车间填写“处罚单”,部门经理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由人力资源部作出处理决定。
2.干部触及上述红线的,由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报总经理批准后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8111日起施行

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1-1-13 19:52 编辑


作者: maymeigirl    时间: 2010-8-15 14:14
虽然很想下,但是没有这么多金币,楼主能写个50字的摘要吗
作者: 李利琳    时间: 2010-8-15 22:00
我下了,但不知会不会失望。
作者: 蓝天白云美    时间: 2010-8-18 21:59
开发企业多次出现不良经营行为或对存在的不良行为拒不整改(业内称之为"四条红线")的,一经发现,全面"封杀"。
作者: 南极人    时间: 2010-8-18 22:33
看过了,文章似有不妥之处。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0-8-19 09:21
楼上的,说说
作者: 东篱先生    时间: 2010-8-19 10:02
到处都要钱呵!
作者: goufeng15    时间: 2010-8-19 11:21
现在处罚要搭配上劳动合同法之后,就显得尤为谨慎了。
作者: fpg    时间: 2018-8-10 15:00
非常感谢楼主分享这样的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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