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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急:因为疏忽,没有续签合同,员工自动离职需赔偿吗? [打印本页]

作者: 馨颦    时间: 2010-8-16 17:08
标题: 急:因为疏忽,没有续签合同,员工自动离职需赔偿吗?
请教各位高手,现在有一个比较棘手的事情。我们是一家全国都有办事处的企业,现在有一个办事处员工在8月份自己提出离职,离职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但是因为前任办事处行政的疏忽,在3月份该员工上一份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我们工资依然是正常支付的,目前该员工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又来公司已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来要求公司赔偿,请问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啊?我们应该支付这个赔偿吗?赔偿标准是什么?
作者: zixi040111    时间: 2010-8-16 17:29
那这个是你们公司的疏忽啊~~能不能私下协调啊
作者: 改头换面    时间: 2010-8-16 17:38
到动合同到期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
作者: 馨颦    时间: 2010-8-16 19:00
回复 3楼 改头换面 的帖子% T: E7 e3 i6 T+ `% c  F' L0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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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已经发放的这种应该就付一个月吧?
作者: 改头换面    时间: 2010-8-17 11:06
回复 4楼 馨颦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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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0-8-17 11:56
他离职的原因是什么?1 n6 y/ U& E/ C$ G5 i* z' T) f% t
另此种情况属于公司管理上的疏忽!付出点代价也是应该的!* ~# i2 m; P# i& e
员工诉求有理,前提是在一年内!
作者: 蹲着玩尿泥    时间: 2010-8-17 12:19
因为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赔偿,只适用于初次建立劳动关系。+ r7 @4 M2 Z7 N1 R: |3 \2 y& j
因此员工的诉求不会得到支持。
作者: 苏HR    时间: 2010-8-17 14:43
你可以跟他协调一下帮他办理一个失业证明  领一下失业金吧  员工干了那么久了  好好商量应该可以的
作者: 苏HR    时间: 2010-8-17 14:44
回复 7楼 蹲着玩尿泥 的帖子7 ?$ n% Q0 S. R8 t) y&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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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我也没有听说过啊  请指点一下   要是这样就好了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0-8-17 15:06
未签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是逃不掉的,想办法协商下,争取打个折。这也许是你减少成本的唯一办法了。
作者: love821030    时间: 2010-8-17 15:23
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企业也是提前员工不再续签原因。但楼上公司应该是愿意给予这位员工续签合同,而工作失误造成结果,。行为上,员工是有意不告诉企业,企业负责粗心造成双方都存在问题。就算起诉,他不一定能得到4个月双倍工资。最好还是坐下来。所以不一定要承担这笔钱支出。但必须重罚那个负责人,粗心大意造成的局面。
作者: 蹲着玩尿泥    时间: 2010-8-17 20:01
标题: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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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仅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这在相当一段时间内造成了一个地方仲裁结果(通常不支持不续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求)和诉讼结果(通常会支持不续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求)相反的怪现象,也造成了各地的仲裁结果不同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并没有解决这种因为理解不同而导致各地的判例不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u. l% h; I5 k5 f, }+ t7 A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只是强调了因为劳动者的原因导致的合同未签,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并且明确了双倍工资支付的时间。
因为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未对劳动合同期满未及时续签是否导致双倍工资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各地出台了不同的规定。
以上海为例,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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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北京为例,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相比北京高院明确规定未及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上海高院则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即用人单位有无尽到诚信义务。如果各地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及行政部门都比较容易操作,但是可惜的是,更多的地方根本没有明确的说法。
得出的结论是:
用人单位在未续签合同是否产生双倍工资的问题上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
如果地方法院出台文件明确规定未及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那么用人单位不管是因为工作失误还是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了未及时签订书面合同,都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如果地方法院未出台文件或出台文件但是没有明确规定未及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选择:
1、坚持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仅仅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是否被仲裁或诉讼采纳,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定。尽管一些地方的法庭和仲裁庭坚持不能“随意扩大”双倍工资的适用范围,但现在看来,这种坚持已经很难持续。
2、证明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即用人单位已通过规章制度、宣讲、书面通知等方式告诉劳动者用人单位会在用工之日起和劳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原则,因此即便各地没有出台文件,这条仍可作为仲裁庭和法庭抗辩的有效依据。
3、证明用人单位可能因为意外状况(如工作失误等)没有及时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通常情况下这种状况很难被证明。
   
为了改变用人单位的被动地位,建议用人单位:
1、完善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续签流程,尽可能少出差错。
2、在入职培训中增加劳动合同内容和签订以及续签的具体流程和时间,尽到诚信义务。
3、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双方均未表示不续签,则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年。最大限度地为用人单位争取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
4、妥善处理劳动合同未签产生的争议。作为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合同未签的情况很难完全避免。在遇到劳动合同未签的争议时,用人单位应该和员工协商,妥善处理,避免未签的问题演变成员工“算计”用人单位的手段。
早上的回复比较草率,重新回复,给两位版主和楼主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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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蹲着玩尿泥 于 2010-8-17 20:05 编辑 " l& `- l1 z- o.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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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eylon    时间: 2010-8-18 10:21
回复 12楼 蹲着玩尿泥 的帖子6 s+ N% i) h3 R  x5 p7 z! P2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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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5 e6 g4 E5 J/ x) a    蹲蹲说得很详细,很客观,学习一下!
作者: 泡泡新兵    时间: 2010-8-19 11:36
私下解决看来是不行的了。因为他抓住了公司的漏洞,像10楼说得那样,争取打折或许能让公司的损失减少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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