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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问关于劳动索偿索赔时效性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krinin    时间: 2010-8-25 12:55
标题: 请问关于劳动索偿索赔时效性问题
在公司7年了。有时候拖欠工资,有时候拖欠社保。公积金一直没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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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I: R, ]1 D# s* s2 Q8 W* C4 A请问如果哪天与公司协商解除合同,我能够追讨7年的公积金吗。或者索偿迟发工资,迟交社保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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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楠楠朱    时间: 2010-8-25 13:38
单位公积金可交可不交,追讨不到的。
作者: krinin    时间: 2010-8-25 15:12
楼上的可能有误解吧。国家99年就开始执行和社保一样必须购买了。只不过没有纳入社保体系,目前属于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另外没有社保查的那么严。但告了应该有人受理吧,至少不会是公积金可买可不买的答案吧?
作者: 南极人    时间: 2010-8-25 15:32
如果当前此种情况仍然存在,针对公司不缴社保,不能及时足够支付工资,那么劳动者有权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支付经济补偿。以不缴社保、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即时解除的情形,当用人单位出现上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提出。如果用人单位在争议发生时已经支付所有工资,则用人单位不必承担过失责任。(理由:一般的欠薪都是劳动执法部门提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才承担除补齐未发工资差额及额外的经济补偿)。对于欠缴社保一事,公司如果真的未交,劳动者可以提出补缴。(公积金如3楼所说,但必须根据地方社保基金缴纳办法,如果地方规定企业职工必须缴纳,则可以要求企业补缴,反之,企业则不承担补缴责任;若劳动合同等约定企业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帖最后由 南极人 于 2010-8-25 15:35 编辑 # g) C: ^8 P4 M.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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