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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虚假身份投保的工伤纠纷 [打印本页]
作者: 北极点 时间: 2010-8-26 16:14
标题: 虚假身份投保的工伤纠纷
员工小李从2003年7月6日进入甲厂工作,甲厂按小李进厂时所提供的资料身份证为其购买了社保。2010年6月12日,在经小李同意情况下,调其到机修房,协助机修师傅修理厨房桌椅,乙方在使用电锯工作时,被电锯割伤左手中、环、小指三指,事后小李被及时医院治疗。甲厂并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在申请工伤的过程中,社保局对小李所提供的身份证有怀疑,此时小李才承认进厂所提供的资料不是本人,导致甲厂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现小李在经医院确认情况下已出院。
在工伤期间,小李照常享受其薪资待遇,医疗费用2万多元完全由甲厂承担。(甲厂处理方法,但是小李本人对此有异议)
请问这件事情甲厂应该怎样处理比较好?或者说小李想走法律的程序,如果小李本人申请了工伤认定,属于9级,那他得到的赔偿会是怎样呢??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0-8-26 23:1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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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0-8-26 20:20
审判实践的处理是: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由冒用人(小李)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劳动者无须进行分担,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2 F; y! g: R+ ^. z( I) p
因此,薪资待遇属于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单位全额支付。医疗费用2万多元如果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部分,由冒用人小李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
5 j% @: r, y3 m# O# ^9 X1 I如果被认定为9级伤残的,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由冒用人小李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小李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看各省市的规定,广东地区前者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后者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属于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由单位全额负担。! `8 e. _5 }3 f* h
这样处理的原因在于:首先明确双方的分担责任仅限于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后因劳动者冒用身份证明而工伤保险基金拒绝支付的部分,如果劳动者入职时系成年人,其使用假身份证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较大责任,用人单位审查不严,具有较小过错,应承担较小的责任。而对于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无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均由单位承担相关费用的支付责任,劳动者假冒身份入职并不对其责任的承担产生影响,故仍应由单位全额承担。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0-8-26 20:2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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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远古遗风 时间: 2010-8-26 20:29
嗯,有道理。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如何划分?度在哪里?
作者: 北极点 时间: 2010-8-27 08:48
鼓掌,谢谢安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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