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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关系 [打印本页]

作者: 创导红叶    时间: 2010-8-27 09:57
标题: 劳动关系
2009年以前单位给农民工按北京市规定只缴纳工伤和医疗保险,自2010年1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现有一农民工以“未缴纳养老保险”为由 ,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并诉到劳动仲裁。他的理由合法吗
作者: 血咒    时间: 2010-8-27 11:27
那从2010年1月到他离职的这段时间 ,公司有没有给上啊?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0-8-27 11:46
符合《劳动合同法》!
作者: dan0712    时间: 2010-8-27 16:14
一定是没有缴纳养老保险了
作者: 南极人    时间: 2010-8-27 16:42
《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第三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处的依法,一般是指国家和地方队社会保险缴纳管理办法。
# {% r$ P9 x5 `  O《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T. R0 Y7 K0 R+ `  H因此该员工理由合法。3 Q$ \4 ^; p6 i3 B  R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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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创导红叶    时间: 2010-8-28 12:00
单位已于2010年1月起给他缴纳了养老保险,他于 2010年7月诉到劳动仲裁申请赔偿,合法吗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0-8-29 10:15
没有法律依据,因为2010年前不是强制上养老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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