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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真实案例)关于超36小时加班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0-8-30 07:56
标题: (真实案例)关于超36小时加班如何处理?
1、此案例为我公司真实案例,有可能各位HR在工作中会遇到,希望大家积极参与讨论,分享自己的精彩见解!
2、此案例为原创首发,版权归属中人网与作者,如需转载,请与作者联系并获得许可后方可转载。
3、为了鼓励各位家人的参与,希望中人网的版主起个带头作用,并对所有认真回复的会员给予高分奖励!
这几天,公司与工会在就年度工资调整比例进行劳资协商,在协商中工会提出一个要求,即要求对上半年超过36小时的加班按3倍基本工资发放加班费!
对于公司上半年超过36小时的加班,需要补充说明三点:
1、由于上半年市场紧急,生产一线员工每月加班都超过了36小时;
2、在年初,鉴于市场形势,公司与工会就加班时间(超过36小时)进行了协商,工会同意超36小时加班;
3、上半年法定假日,公司未安排加班,仅是在休息日加班和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对于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和周末加班,均按1.5倍、2倍基本工资标准发放了加班费。
在与工会协商过程中,我又仔细地研究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几个问题。先将《劳动法》的相关章节摘录如下:
《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我的问题如下:
1、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如果公司安排五天半工作制,即周一到周五,每天8小时,周六半天,4小时,合计44小时,符合法律规定,但那周六的4小时算不算加班?应不应付加班费?
2、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如果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而且经与工会协商同意,每月加班超过了36小时,算不算违法?如果上半年超36小时的加班,在下半年按调休处理完,是否还违法?什么情况下超36小时加班不违法(不申请综合工作制)?
3、超36小时的加班,加班费应如何处理?工会提出按3倍工资发放加班费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
4、你所在单位是否存在超36小时加班情况?你们是如何处理的?
本帖最后由 风雨竹 于 2010-8-30 07:59 编辑
本帖最后由 风雨竹 于 2010-8-30 08:00 编辑
作者: 鸣天 时间: 2010-8-30 08:17
1、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如果公司安排五天半工作制,即周一到周五,每天8小时,周六半天,4小时,合计44小时,符合法律规定,但那周六的4小时算不算加班?应不应付加班费?
答:按工作日20.83天算,每个月工作20.83*8=166.64小时内不算加班。超过则算加班。
2、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如果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而且经与工会协商同意,每月加班超过了36小时,算不算违法?如果上半年超36小时的加班,在下半年按调休处理完,是否还违法?什么情况下超36小时加班不违法(不申请综合工作制)?
答: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算违法。除非是综合工时制,否则超36小时都算违法的。
3、超36小时的加班,加班费应如何处理?工会提出按3倍工资发放加班费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
答:按3倍个人认为合理。但好像没有法律依据。
4、你所在单位是否存在超36小时加班情况?你们是如何处理的?
有。平时按1.5倍算,周六、日按两倍算,法定节假日按3倍算。
个人愚见。其实我也很想知道若完全按法律操作应该怎样才好?
本帖最后由 鸣天 于 2010-8-30 09:34 编辑
作者: 如风妖精 时间: 2010-8-30 08:22
我也遇到这个问题了,之前所在单位是制造企业,每周六天工作制,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每周都超出了4小时,而且在劳动合同备案的时候都无法通过。我们当地很多企业都是实行的六天制。对这一部分个人感觉如果没有安排换休的话应该计发加班费,计发标准参照节假日加班费标准。不知其他同行是如何理解的呢?
作者: 如风妖精 时间: 2010-8-30 08:24
我觉得楼主说的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应该不算加班了
作者: 如风妖精 时间: 2010-8-30 08:26
如果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而且经与工会协商同意,每月加班超过了36小时,不算违法,因为这个加班的决定是经过与工会协商的结果。至于加班费要按3倍的标准计发,我觉得没有法律依据,就按照延时加班处理
作者: 如风妖精 时间: 2010-8-30 08:27
据我所知,现在加班费计发除了法定节假日的3倍标准外还有就是带薪假期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假的补偿的3倍标准,其他好像没有了。
作者: Goyo87 时间: 2010-8-30 08:39
我公司也遇到这样的情况...头疼着...目前就一直忽悠着...用情去感动他们...竟可能的拖延他们反兵起义...心里一直不踏实着...
作者: 如风妖精 时间: 2010-8-30 08:45
楼上的能说说具体如何忽悠的吗?很想学习学习哦
作者: 南极人 时间: 2010-8-30 08:57
本公司真实案例:
超过36小时即使按照标准或者超过标准支付加班费均属违法,我公司在2008年由于此种情况,被劳动监察部门处罚2万元(200元/人)。
对于法律强制的劳动定额标准,即使与工会、个人签订相关协议也是无效的。而签订相关延长工作时间的协议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我公司目前的解决方式:努力改善劳资双方关系,如果超过36小时,员工也不会投诉或者有意见。这种情况一般是民不告官不究的(注:不是频繁如此,更不不是黑心企业)。
作者: 如风妖精 时间: 2010-8-30 09:00
看样子这些法律明文规定的数据是没得商量的了,只有按章办事的分了,学习了,谢谢
作者: 如风妖精 时间: 2010-8-30 09:06
我现在的困惑之一就是当地实行六天制的单位太多了,而且对于超出44小时的4小时都没做加班处理,作为HR的我们知道此中企业所要承担的风险,可是对于老板来说他们对此似乎无动于衷,因为行市就是如此,可能当地的劳动监察对这些现象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吧。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0-8-30 09:56
1、关于工作时间,很多人还是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因为他们知道标准的工作时间是:每周工作5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是,他们并不知道这个工作时间是怎么得来的?于是,有些人看了《劳动法》之后,想法就变了,觉得《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因此,就犯了问题一想当然的错误。
我国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在不同的阶段,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不同规定。
我国最初实行职工每周工作6 天、48 小时工作周制度。
根据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自95年1 月1 日至95 年4 月30 日,实行职工平均每周工作5 天半、不超过44 小时的工作周制度。
根据95 年3 月25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自95 年5 月 1 日起实行职工每周工作5 天、40 小时工作周制度。95 年5 月1 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企业单位最迟应当自97 年5 月1 日起施行。
故,国家从95年5月1日起的标准工作时间是:每周工作5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因此如果公司安排五天半工作制,即周一到周五,每天8小时,周六半天,4小时,合计44小时,这样的工作时间规定已经违法了,超出的4小时算加班。
1997年9月,原劳动部给广州市劳动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也有明确的解答: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2、《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也就是说:每日3小时或每月36小时的加班时间是根高压线,不要超越,超越就是违法的。
除非有《劳动法》规定的情形:(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况下,可以摸摸高压线,呵呵,那是带了法律规定的保护手套的,是安全的。
3、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很明确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
当然,公司愿意超过法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这个,法律是不禁止的。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1-3-25 16:30 编辑
作者: 鸣天 时间: 2010-8-30 13:41
回复 12楼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安老师都这样说了,我们除了学习不敢多嘴了,哈哈
作者: brainbow123 时间: 2010-8-30 14:22
呵呵,学习了。
作者: 如风妖精 时间: 2010-8-30 16:20
学习学习再学习,嘿嘿
作者: leazhao 时间: 2010-8-30 16:32
申请综合工时制吧!!!
作者: anchortools 时间: 2010-8-30 16:42
要的,多学习,今天看了一个类似的案例讲解有点小疑惑,现在好了,明了!
作者: 顾冲 时间: 2010-8-30 19:27
首先,根据最新《劳动合同法》规定,超出40个小时的均算加班。
其次,在未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前提下,公司在征得工会的同意下安排员工加班超时加班,在程序上是合理的,但违反了法律的要求。
再次,对于超出36小时的加班按照何种方式结算,目前法律好像未给出明确的处理办法,但对于工会提出的要求也无法律根据,所以建议在公司内部进行协商处理,避免引起法律纠纷。
最后,在不违反法律的基础上,灵活的处理员工的加班工时,公司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即使是在月结算周期中超过规定的36小时,年周期中也可以平摊。超过36的小时的,按照150%计算加班工资,员工乐意多加班,这样可以多拿工资。
但是,根本上解决该问题是按照生产的情况,做好人员编制,合理的设置排班、分配加班工时。
作者: qxj189810 时间: 2010-9-1 16:18
这个问题老早就研究过啦,但是好像劳动监察也不查,企业都是能执行就执行的。
作者: hanso 时间: 2010-9-1 21:20
现在的加班超时普遍,劳动监察部门一个一个准
作者: 果果1234 时间: 2010-9-3 10:25
好像很多企业都这样,特别是生产型的,有时候吧员工也愿意加班,只要给加班费就行!员工不闹还好,一闹用人单位准输,哎,无耐啊!
作者: applezhang2010 时间: 2010-9-3 11:22
学习了
作者: 龙渊 时间: 2010-9-6 19:59
回复 2楼 鸣天 的帖子
同意鸣天看法。另,只要超36小时就是违法,跟工会的协商也应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如果是季度性需要,建议申请综合工时制,或者通过增加人力来解决,长期加班对员工身体的伤害以及由此导致的工作效率降低、人力成本的增加都是很严重的。
作者: 可吟儿 时间: 2010-9-8 15:23
学习了
作者: 东邪黄老吉 时间: 2012-3-9 10:28
这下完全清楚了。
作者: 克己修身 时间: 2012-3-9 16:57
终于弄清楚了来龙去脉,哈哈!
作者: danen5525 时间: 2012-3-9 22:20
谢谢了学习一下
作者: qiqi511 时间: 2012-3-13 16:53
飘过~谢谢分享
作者: joker.z 时间: 2012-3-26 23:08
加班审核确实不是小问题,一方面有些部门希望通过这种方式,给部下加点工资,另一方面,企业存在着潜在的法律风险,哪天职工不爽了,还可以用这点来诉企业,真是多给钱也不安宁。
难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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