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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精神病员工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0-9-3 09:38
标题: 关于精神病员工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说明:1、本案例根据本人另一案例延伸思考而编辑,欢迎大家积极参与讨论。另一案例见下面链接:
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53527&extra=page%3D3
    2本案例可能会有些冷门,但在现实中确实存在,所以期待高手解答,在展示、提高自己的同时,也帮助各位家人!
4 c( W% C) ^9 p* |( h
    案 例:
    吴某系加工中心操作工,经人引荐到某公司任职。入职后,开始同单位的人并没有太在意这个人,但在二个月后,慢慢地同事们发现吴某有些不太正常,经常因为小事与同事发怒,在试用期满后,吴某的工作虽然不算优秀,但还算及格,所以工作还算适任,公司按期给吴某转正,部门领导仅私底下提醒吴某要与同事搞好关系。
    但入职四个月后一天,吴某突然在车间中发狂地砸设备,并攻击同事。造成公司的设备严重损坏(设备原价100多万),两名同事轻伤,医疗费用3000多元。公司立即作出开除吴某、由吴赔偿公司、员工医疗损失的决定。并立即办理了相关手续。
    但次日,吴某便由家人陪同到医院,医生得出“轻型精神病”的诊断。后由其家人向公司提出,公司作出的开除吴某的决定不当,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请大家讨论:
    1、如吴某确是轻型精神病患者,吴某应享受什么权益?
    2、单位作出的开除决定是否有效?
    3、由吴某造成的单位损失、员工医疗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4、假如吴某是在试用期期间就存在病症,单位应如何证明?
    5、在目前现状下,单位应如何应对?
本帖最后由 风雨竹 于 2010-9-3 09:43 编辑 & n1 Z, x0 [7 U# V. ?2 }( F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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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果果1234    时间: 2010-9-3 10:00
这个有点难,等待高人解答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0-9-3 10:17
1、吴某可以享受至少24个月的医疗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中第二条: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n. G% W+ J4 U9 g' E
2、无效,医疗期内单位不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 V% k: r3 Z, q4 H: |: j3、医疗费由社保和个人承担,如果有其它的补充保险再去相应地方理赔报销。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应该是吴某的监护人承担吧,我不太清楚。
! R: E) |% K, h8 x/ |- q4、相关机构鉴定。
" c# T  L# ?% M- d: t$ U5、报销被伤员工的医药费,让吴某享受医疗期,发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医疗期满若合同到期可以终止合同,若合同未到期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为1-4级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
作者: 气旋牛    时间: 2010-9-3 13:59
我有个疑问,这个轻微精神病是后天还是先天的啊?如果一开始就存在这样的问题,那吴某当时未和公司讲明,是有故意隐瞒的前提吧,这样的话公司也是受害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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