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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试用期 [打印本页]

作者: 寒溪儿    时间: 2010-9-10 17:01
标题: 关于试用期
公司有名员工,6月进入公司时主管与其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两个月满时,该员工向主管口头提出不予签订劳动合同,准备离职。
经过协商,该员工答应继续上班到8月底再离职,该员工在月底未书面提出辞职报告,91未上班,92递出辞职报告。
根据社保部门规定,公司只能凭其辞职报告自10月起其停止其社保。
问题 1.9月份全额保险应如何承担,该员工是否应该支付全额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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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公司在一个月之内未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存在风险。但该员工毕业时间是20107月,这种情况,应如何规避风险?
         谢谢大家!

作者: 龙渊    时间: 2010-9-10 19:46
1、该员工入职时,公司应该与其签署劳动协议;待其取得毕业证时,及时与其签署劳动合同,可在合同中约定两个月试用期;$ l- p- A$ }6 r( m
2、试用期内员工提前3天提出辞职即可,以书面辞职报告为准;
  \+ Y% M9 x! M2 ^3、由于社保规定,9月份应该全额缴纳保险费,至于是否应该由员工全额支付,建议以各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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