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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工拒签合同谁之过? [打印本页]

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0-9-11 08:29
标题: 员工拒签合同谁之过?
    新人们,作功课了!
    案例:
    李某是某公司员工,2009年7月其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在此之前的6月,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其发放了一份《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公司将继续以原劳动合同内容与李某续签3年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自己已经在公司工作了3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距离上一次调薪已经两年,这次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提高薪酬,于是便拒绝了公司的续签要求。2009年12月,李某发现自己的薪酬毫无上调的可能,便向公司提出辞职。但离职没几天,公司就收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李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09年7月至12月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认为,未予续签书面合同是因为李某本人拒绝,而不是公司不签,因此,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不应由公司承担。

    那么,究竟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这个责任?

作者: 如梦@    时间: 2010-9-11 08:49
那之前的那个续签通知员工有没有签字啊!
作者: 乖巧猫猫    时间: 2010-9-11 08:54
法律不是都讲求证据吗?口说无凭
作者: 乖巧猫猫    时间: 2010-9-11 09:01
回复 3楼 乖巧猫猫 的帖子


    两者都有,各方拿各方的证据
作者: yctcszq    时间: 2010-9-11 09:08
这里是一个续签的问题,我们公司是有一个根本就不肯签。唉~~~
作者: kaolaling    时间: 2010-9-11 09:36
只要单位没有低于原合同要求与员工续签合同,员工拒签合同单位不用承担赔偿。
作者: 渊谷    时间: 2010-9-11 14:46
还是要赔偿的,既然员工拒签,你们就不能再用他了,让他走人,否则就是承认了他的行为,可以理解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0-9-11 16:18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又给了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宽限期,但用人单位没有用;该条例又给了用人单位一个处理此情形下劳动者的先手,但是用人单位还是没有用。最后只能赔偿2倍工资,视同无固定期了。
作者: 老北京    时间: 2010-9-11 22:17
单位有责任,口头说是没有用的
作者: yolanda_lu    时间: 2010-9-13 10:15
1)公司发放续签通知是否有员工签字?如果没有,员工可以否认自己收到过该通知
2)员工拒签合同是否有书面证据?如果没有,公司方很难举证。
3)如果公司收到员工拒签合同的书面证据或者得知员工拒签合同,应在合同到期日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员工在该通知上签字。
4)如果以上几点公司皆没有任何证据,个人认为两倍工资应支付。虽然公司有点哑巴吃黄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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