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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案例分析]黄小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打印本页]
作者: TOHEY 时间: 2010-9-14 11:10
标题: [案例分析]黄小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A公司是一家汽车零部件企业,黄小姐为A公司业务销售人员,并在2008年2月领取结婚证并举行了婚礼。双方最近签订的劳动合同期自2007年3月1日到2009年2月28日。黄小姐工作至2009年2月28日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办理了退工手续。 2009年3月6日黄小姐到医院体检发现已怀孕,于是黄小姐向A公司提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A公司表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结,并在终止时已经得到双方的一致意见,故对于黄小姐的请求不予同意。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黄小姐在2009年4月1日提出劳动仲裁,请求:
1、 恢复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
2、 支付2009年3月1日到3月31日的工资及25%的赔偿金;
黄小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请大家注意20楼安专家的引申题!鼓励积极参与,认真回帖的都将加分鼓励,大家知道安出手可是不一般滴。。。。。
关于第一个问题的解答:
虽然劳动合同期满,而且A公司在与黄小姐办理终止离职手续时,黄小姐也未告知怀孕的事实,但鉴于劳动合同期限内,黄小姐的确已怀孕,加上黄小姐在受孕后都有一个待发现的过程,从客观受孕到主观认识到已经怀孕,本身就有一个时间过程。因此,即使已经办理完终止手续,劳动合同也到期了,因法律规定,女职工三期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至三期期满之日。
安同学的引申题是:面对此类情形,用人单位应如何操作,才可以合法地终止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使得日后女职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不被被支持,同时,用人单位也无须多支付补偿费用?
本帖最后由 超级版主 于 2010-9-21 17:21 编辑
作者: yolanda_lu 时间: 2010-9-14 12:35
个人认为不能
安爸说太简单,不要我回复错了被挨批。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0-9-14 14:00
曾经见过类似的案例,员工在未知怀孕的情况下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在得知怀孕后,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得到仲裁支持。 本帖最后由 四眼仔David 于 2010-9-14 14:37 编辑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0-9-14 14:19
合同终止时,单位并不清楚职工怀孕,所以单位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作者: 小英儿 时间: 2010-9-14 15:50
同样见过“员工在未知怀孕的情况下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在得知怀孕后,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得到仲裁支持。”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0-9-14 15:59
属于存在重大误解,可以恢复劳动关系。工资这块单位无过错,不用赔偿的。
作者: 乖巧猫猫 时间: 2010-9-14 16:03
我也认为不能
依据的是什么?请高人指点下
作者: 同辉 时间: 2010-9-14 16:18
不能吧,当初终止合同时员工本人并未提出异议啊.劳动合同法规定孕期员工不能辞退,并没有说不能终止合同啊,退工手续都办了,不能再要求公司赔偿了
作者: 同辉 时间: 2010-9-14 16:22
根据劳动部(1995)309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止。”
查了一下不能终止,看来还得继续给人家工作和工资
作者: 同辉 时间: 2010-9-14 16:25
查了一下,看来员工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就得恢复了,终止合同时此人已经怀孕了
作者: 小鱼沙沙 时间: 2010-9-14 17:28
劳动关系应该要恢复的吧,赔偿就不应该了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0-9-14 20:15
不需要赔偿的,嘿嘿。
作者: 乖巧猫猫 时间: 2010-9-15 12:07
恍然大悟,原来可以的
作者: 唸、流年 时间: 2010-9-15 12:43
晕 我刚才的回复怎么没有啦????这个 是可以回复劳动关系的~~我遇到过哦~~
作者: 山风888 时间: 2010-9-15 13:21
“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女职工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才知道在自己合同期内怀孕了,如何处理?
答:虽然劳动合同期满,而且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员工也未告知怀孕的事实,但鉴于劳动合同期限内,女职工已怀孕,加上女职工在受孕后都有一个待发现的过程,从客观受孕到主观认识到已经怀孕,本身就有一个时间过程。因此,即使已经办理完终止手续,劳动合同也到期了,因法律规定,女职工三期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至三期期满之日或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
上面这个不是俺说的,是安安的爹在劳动与法常见问题汇总帖中的操作指南。这个帖子俺现在是作为工具手册在使用。需要的同志们可以到劳动与法版块置顶帖中去找。
作者: 梅飞雪飘 时间: 2010-9-15 14:19
不用补偿工资的依据是什么?谁能给个答案,谢谢
作者: mulder_chen 时间: 2010-9-15 14:34
我觉得很难恢复的,因为劳动合同到期了,自己也确定终止了,因为怀孕的原因再要回来应该是比较难的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0-9-15 14:50
回复 13楼 乖巧猫猫 的帖子
感觉猫猫是在觉得自己亏了似的~~
作者: 如梦@ 时间: 2010-9-15 15:30
长见识了。原以为不能恢复劳动关系也不需要经济补偿。看了大家的回帖才知道劳动合同是可以恢复的。至于补偿金个人认为是不需要补偿的。毕竟当初是自愿退工的。可以补发三月份的工资!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0-9-15 15:55
劳动关系是可以要求恢复的,毕竟是三期女职工,具体的理由山风同学在15楼陈述了。
当然,很多人觉得合同到期了,员工也自愿办理了终止交接手续,而且,办理手续时也未告知单位其已怀孕的事实,这应该视为员工也同意终止劳动关系,所以,劳动关系不能恢复。应该说,该观点被接受的可能性非常低。
不过,可以提醒一下大家思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位不想恢复劳动关系而且也不多增加补偿费用的,单位应该怎么操作呢?
我们发现了此种情形对于用人单位存在着问题,当然要想法子解决此问题,可以说明的是:单位不想恢复劳动关系而且也不多增加补偿费用,用此类法子操作了之后,还是有很大的胜诉把握性的。
这个法子是什么呢,呵呵,盖楼达到70楼的可以公布安同学的法子,或许,没几层楼就有人猜出安同学的思路?
至于工资和25%的补偿金,该不该给呢,还是希望大家畅所欲言。我只能说,我从没说过可以不用给工资。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0-9-15 16:22
安爸的法子:是不是那个 此坑已有人蹲,给你赔偿,你另寻别坑去蹲吧~~
如果真实这个,用在这个案例上不会有风险吗?三期的补偿金,似呼还要把员工至哺乳期结束的时间和工资都算上。如果那样,补偿那不是很高?还是我想错了呢。。。。?
作者: annycheniso1 时间: 2010-9-15 16:50
真是吊胃口啊,期待分享结果~~
作者: ace1122 时间: 2010-9-15 17:08
我也觉得不可以。但劳动法好像是倾向劳动者的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0-9-15 20:08
我们发现了此种情形对于用人单位存在着问题,当然要想法子解决此问题,可以说明的是:单位不想恢复劳动关系而且也不多增加补偿费用,用此类法子操作了之后,还是有很大的胜诉把握性的。
又在吊胃口哦。好期待啊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0-9-15 20:09
回复 21楼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哈哈哈哈,四眼仔好可爱,此坑的案例还是很深刻的哦
作者: annycheniso11 时间: 2010-9-16 08:40
安爸,快点分享结果啊~鄙人想不出来好办法呀~·
作者: 石臻11 时间: 2010-9-16 13:14
还真是想要知道方法呢。。。好奇啊
作者: 梅飞雪飘 时间: 2010-9-16 13:36
法律规定了发工资,那补偿金呢?这个法律可没规定?这个还要给么?理由? 本帖最后由 梅飞雪飘 于 2010-9-16 22:18 编辑
作者: brave-heart 时间: 2010-9-16 15:06
我认为恢复劳动关系有可能得到仲裁支持,但是支付赔偿的事情不一定!因为终止劳动合同是在双方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不是企业的故意行为!
作者: 梅飞雪飘 时间: 2010-9-16 22:19
难道是用调岗,根据不同岗位发放不同工资?
作者: 龙渊 时间: 2010-9-17 00:03
个人认为不能恢复
作者: csm8099 时间: 2010-9-17 15:26
如果是黄小姐先主张提出,而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不用支付赔偿金的。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那双方协商一致也是可以的解除的,不过得支付补偿金。另如果在三期内那要等三期结束才能解除。
作者: 小楼夜雨听风影 时间: 2010-9-17 17:06
好奇,又不想恢复,又不想多给,到底要怎么处理啦
作者: 沧海蝶 时间: 2010-9-19 11:28
公司是很难接受的,但是法律有规定黄小姐的请求是要给以支持的,应该是延续到怀孕期结束后就可以终止了吧?至于赔偿金应该不用给吧,除非企业不和黄小姐签合同,至于安爸拓展的案例我想是不是调岗?期待安爸的精彩解说。。。。。
作者: 邹勇 时间: 2010-9-20 09:03
支持恢复
作者: zhjingping 时间: 2010-9-20 09:37
请求恢复劳动关系就得恢复了
作者: alina_xiang 时间: 2010-9-20 16:55
1、 恢复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
恢复劳动关系的请请求可获得支持。
2、 支付2009年3月1日到3月31日的工资及25%的赔偿金;
要求支付工资及赔偿金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因为工资支付的前提是员工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为其支付劳动报酬。2009年3月1日到3月31日期间员工未为公司提供劳动,当然也没有理由要求公司为其支付工资。赔偿金支付的前提是公司在解除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在本案中,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并未有过错,所以不存在支付赔偿金一说。
至于安爸所说的又可解除又不用多支付钱的情形:是不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找出发生了变化的不适合的客观情况,再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进行正常的经济补偿。
作者: 果果1234 时间: 2010-9-21 10:46
我就希望快点到70楼吗?因为我实在想不同来答案啊!
作者: 亲宝宝 时间: 2010-9-21 16:18
这么好的贴不应该沉下去
作者: 亲宝宝 时间: 2010-9-21 16:27
运用安安爸曾经教过的一招是否有效呢?不知我是否乱用了,嘻嘻。。。请老师们帮偶看看:员工是按正常流程办理了离职手续的,那么公司再招一个此岗位的人来接替工作是允许的,说明此时已经没有岗位可供这位怀孕的员工与公司继续履行恢复的劳动关系喽,所以是否可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作者: 亲宝宝 时间: 2010-9-23 19:39
打扰了,我是来盖楼的,你们继续~
作者: 风中的蜡烛 时间: 2010-9-24 09:42
帮忙盖一层,也想知道答案
作者: tiange158 时间: 2010-9-24 16:07
不应该支付补偿金
作者: 改头换面 时间: 2010-9-24 16:42
我是来看答案的
作者: 改头换面 时间: 2010-9-24 16:42
我是来看答案的
作者: 史努比029 时间: 2010-9-24 17:00
不能支持!
怀孕没有及时发现是员工个人问题。因此他自行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并办理手续是合理合法的。然后在得知自己怀孕又回头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我认为不合理
作者: 381413628 时间: 2010-9-24 17:16
直到三期满内公司需要恢复和黄小姐的劳动关系,支付3月1号到31日的工资,但是我觉得25%的赔偿金公司不需要支付,因为一开始的确是因为不知情
作者: 381413628 时间: 2010-9-24 17:40
个人觉得有两种办法可实行:
1、调岗,给黄小姐原来工作岗位的工资,让她去做其他工作难度高的工作,叫他知难而退,当然是在不伤害她的劳力范围内
2、设定针对他的规章制度,比如:第一次怎么样,第二次怎么样,第三次自动离职等
作者: hunsons 时间: 2010-9-25 10:42
好期待答案哦
这确实是个两难的问题,公司既不想继续劳动关系,又不想支付赔偿金,坐等答案喽
作者: 深圳湘湘 时间: 2010-9-25 12:02
1. 至于工资和25%的补偿金,该不该给的问题,我认为工资还是应该要补给人家的,至于给多少,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给,如果双方当初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的话,那么只付这个数额就行了,其余的名目可省掉。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已经给付了该员工工资,那么25%的补偿金应该不用支付了。
2. 由劳动者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这样的话,如果劳动者想恢复劳动关系而单位又不想恢复劳动关系的话,可以以劳动者主动提出为由而拒绝恢复劳动关系,当然这样的话也不用给经济补偿了。
但是,从情感上说,对于怀孕女工,我还是强烈不赞同这样操作,毕竟怀孕一次不容易啊,而且我也认为这是用人单位应负的社会责任。还是建议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立即恢复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作者: sweet1620 时间: 2010-9-25 13:09
那岂不是以后已婚的女员工离职时都需要确认是否怀孕?如果是不符合计划生育的情况下呢?
作者: 魑-魅-魍-魉 时间: 2010-9-25 14:25
盖楼~~期待答案
作者: 魑-魅-魍-魉 时间: 2010-9-25 14:25
盖楼
作者: 欧阳柳 时间: 2010-9-25 17:04
好好学习
作者: shan7806 时间: 2010-9-26 14:32
盖楼,安爸爸快来公布答案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0-9-26 14:58
曾经有过这样错误的判决:认为黄小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其理由是黄小姐在自己已经怀孕的情况下,未告知单位其已怀孕的事实,同时,在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也办理完毕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手续,该情形视为黄小姐同意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其现在反悔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不应得到支持。
上述判决的错误之处在于黄小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是已经怀孕的了,黄小姐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尚未知道其已经怀孕(因女职工在受孕后都有一个待发现的过程,从客观受孕到主观认识到已经怀孕,本身就有一个时间过程),而且用人单位也无证据证明黄小姐在办理劳动合同的离职手续时知道其已经怀孕的事实,因此,出于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依法应恢复劳动关系。
但是,如果是在黄小姐已经知道其怀孕的情况下,其自愿办理了终止离职手续,该行为可以视为黄小姐处分了自己的权利,应认定为黄小姐自愿放弃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后延续到三期期满之日的法定权利。因此,既然是自愿放弃的,其日后再反悔,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就没有事实依据了。此时,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也仅需支付从08年起才支付的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为此,如果我们在设置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表格中,有这么一句话:“员工已经知道其存在着法定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情形,自愿放弃其在此的受特殊保护的权利,即员工同意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并让员工对此特地签字确认。(当然,这句话应该怎么表述才能更完美合理,大家可以自己再掂量一下,我这里主要是提供一种思路给大家)。我想,大多数的员工可能不会注意并计较这么一个表格,应该都会顺利签字的。只要员工签字了,以后要圆的还是要方的,那就单位说了才算数了,哈哈。
上述观点仅代表本人的观点,其不一定正确,只是提示大家,在日常工作管理中,相关准备和预防工作做细致一点,可能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就降低一点,即使发生争议了,单位也不一定就败诉了。
附: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作者: loulan777 时间: 2010-9-26 15:08
原来是这样的说法啊,学习学习。。
作者: 风中的蜡烛 时间: 2010-9-26 15:15
学习了,谁能告诉我这样的做法在实践中能得到支持吗?
作者: 小臭鱼 时间: 2010-9-26 15:31
回复 56楼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在此案例中,既然之前的离职黄小姐已经反悔了,又有什么方法能让她在反悔的情况下在这样的一张表格里签字呢?既然无法证明黄小姐离职之前已经知道自己怀孕,又用什么方法使现在这家企业不增加补偿费用呢?您的方法只能是在以后的工作中尽量完善,却不能应用到此案例中,那就目前这个案例企业怎么解决才能达到不增加补偿费用的目的呢,请赐教!
作者: stephen0663 时间: 2010-9-26 15:36
我想接着问大家:如果黄小姐属于未婚先孕(也就是没有拿到结婚证、至少属于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那么处理结果是否有差异?企业的主动权会不会更大一点?
作者: stephen0663 时间: 2010-9-26 15:39
我记得未婚先孕,如果不在育期内补好结婚证,那么一般情况下,员工休产假享受到的福利是有限的。
作者: longyu1030 时间: 2010-9-26 15:59
我是来顶着看答案的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0-9-26 16:29
回复 60楼 stephen0663 的帖子
如果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规定“员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否则,公司可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员工的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应该会被仲裁驳回。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指味精结婚等级而生育或无计划生育的超生。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未婚先孕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但安爸之前有帖子提到过:在实践中,除非未婚先孕的女职工能证明自己在生育之前已经进行了就混登记并办理了准生证了或者已经终止怀孕了,否则,办案人员会认为未婚先孕就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而且在《广东省人口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国家级换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民族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他地方也应该大同小异吧~·
作者: stephen0663 时间: 2010-9-26 17:08
谢谢分享。
“如果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规定“员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否则,公司可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员工的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应该会被仲裁驳回。”计划生育政策高于我们的劳动合同法吗?
按照楼上几位说来,如果这个黄女士是未婚先孕,而且孕期内没有补办结婚证,没有获得准生证的话,这个案例处理就可能完全不一样了。
受教受教!
作者: 姣 时间: 2010-10-20 14:10
学习了,公司还没有这样的情况出现。
作者: 帝联Roy 时间: 2010-10-21 15:01
抱歉,点评无法完全显示,只能重复回复。
我不完全同意安安的观点,原因是中国法律有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区别。比如缴纳社保就属于强制法,即使员工书面承诺不交社保,放弃自己的权利也是无效的。同理,三期女员工自动放弃自己的权利(即使有书面承诺和签字),是不是成立还得看各地的司法实践,因为目前国内法尚未对此作出明文规定。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0-10-21 15:08
回复 66楼 帝联Roy 的帖子
谢谢你的指教。
当然,我觉得你举的这个例子不合适这个案例的情形。
社会保险对于单位和员工来讲,都是义务,对于员工来说,不光是权利,所以,员工不可以放弃,即使放弃了,也是违法的。
但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打个比方,怀孕女职工非要终止劳动关系,也不同意延续,难道,还因为她不能放弃权利,非把她留着不成。
当然,司法实践中是否支持我的做法,也要看女职工是否是真心放弃自己的权利,毕竟,不能仅凭单位书写的一句话,然后员工确认了,就能判断员工一定是真心放弃自己的权利。
但做总比不做好,不是么,做了可能能赢,不做就一定输。
作者: 帝联Roy 时间: 2010-10-21 15:16
回复 67楼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恩,您说得对,所以我才说,只是“不完全同意”您的观点。
站在解决问题的角度上看,就像您所说的,我们必须考虑每一种可能性,做出必要的尝试,保护企业或员工的利益。
但站在另外一个角度,我们应该提供多种思考角度和视野,尽量形成百家争鸣的局面,进行思想的碰撞,促使大家多思考。
另外,抛开见解的争议,我对您能海纳百川的胸径十分佩服。
作者: 梓妤 时间: 2010-10-21 15:28
如果,公司每位女性离职之前必须提交查孕查环的证明是不是可以规避呢?
还有,用人单位不可以终止合同,那如果员工自动离职或主动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呢?我们公司都是这样的,女孩子怀孕了,说要回家生孩子,就辞工了,留都留不住。只好办理手续,也没有涉及其他。
这种情况会造成隐患吗?
作者: 风中的蜡烛 时间: 2010-10-22 10:31
谢谢两位高人的争论,
很精彩,有华山论剑的一点味道。
作者: 爽薇薇 时间: 2010-10-22 11:30
在高人这边学习了,留着以后备用
作者: leesnow925 时间: 2010-10-27 15:49
我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都终止,也办理了退工手续。而且终止时已经得到双方的一致意见。
不应该恢复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我觉得支付2009年3月1日到3月31日的工资及25%的赔偿金就可以了。
作者: 潜水的鱼 时间: 2010-10-27 16:04
回复 9楼 同辉 的帖子
是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合同到期,双方自愿解除的呢?那或者劳动者要求解除的呢?是不是可以另当别论呀。
作者: wangyulu 时间: 2010-10-27 16:57
长见识了,期待规避的方法!!!!
作者: alwayskklt 时间: 2010-10-28 16:38
也不一定单指社保,比如约定放弃员工自愿放弃加班工资这个权利,或者约定无偿的延长工作时间工作,这种约定员工签字了也没有法律效力。这本来是员工的权利,不是员工的义务。社保这上面是义务与权力都有,好比女职工这个事情,是她的权利。但如果说权利都能约定放弃,这显然也有背于法律,权利当然是可以放弃,但很多情况下,不能去白字黑字去约定明放弃权利。只能实际中你可以无偿的去加班或者不拿报酬去上班,但不能约定这个无偿的放弃权利。但安安的这些显然值得我们每个人思考,如何最大限度的杜绝,或者避免此类问题。
作者: 吴腊荣 时间: 2010-10-28 17:16
应该恢复劳动关系;至于工资则可以依法走,而不必支持黄小姐的想法
作者: jojohile 时间: 2010-11-1 14:28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4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所以该用人单位应恢复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直至三期期满之日止。
作者: jllen 时间: 2010-11-1 14:50
我直接跳到第70楼来学习知识
结果现在好像结果还没有公布哦
安安爸爸把结果放到前面吧
方便大家学习哦
法律知识真的好重要
作者: gwyeast 时间: 2010-11-2 12:35
员工了解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之时自身不存在不应解除或劳动合同应当延续的情形!
离职单最后注明并要求员工领取工资时签名!

作者: 洁白天使 时间: 2010-11-2 13:34
此案例在我读书时,曾经碰到过,应该恢复劳动合同直至三期期满。版主说的用哪种办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啊,很想拜读!
作者: 雪吹西门 时间: 2010-11-2 14:15
关于安安的爸爸的引申问题,我倒是操作过一个实际案例,是一个深圳的三期同事;当时我们的做法其实还是给补偿,只是补偿数额双方有一定差距,后来各让了一步,签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里面写明了解除情况和补偿金,这儿有一点很重要,就是在补偿金这块写的时候要把所有的需要补偿的内容写进去,但不写清楚具体每项多少金额。就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甲方支付乙方XXXXX元补偿,其中包含XX、XX、XX。。。,补偿金还TM要扣税的!!
当时写这个东西确实没有实际的经验,所以特意跑到南山的劳动局附近找律师咨询,没想到劳动局附近没有律师行,费了半天劲找了一中午才找着一个,呵呵。
作者: 洁白天使 时间: 2010-11-2 16:22
楼上这位想的比较周全,应该企业还是须续签的吧!
作者: 等待之外 时间: 2010-11-2 17:33
补偿金应该是不交个税的吧,楼上的兄弟
作者: xiaoqi0424 时间: 2011-10-20 11:14
员工主张。按规定公司应恢复劳动关系到相应情形消失。
作者: 八阿哥 时间: 2011-11-8 15:50
走过
作者: 小才菜 时间: 2011-11-8 16:48
学习
作者: 司马不晓得 时间: 2011-11-9 11:19
应该予以支持恢复劳动关系,双方都未尽告知义务。用工方需在女职工的合同中注明女职工三期的告知方式、时限等,如未注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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