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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他应得几个月的经济补偿? [打印本页]
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0-9-14 13:48
标题: 他应得几个月的经济补偿?
一个小案例,有点像脑筋急转弯,发上来大家讨论一下。
2007年10月,某技术公司与聂某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任命其为公司运营总监,月薪1.5万元。 2008年3月,聂某与公司总经理就公司发展方向产生争议,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决定解除聂某的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但双方对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产生了争议。聂某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他已经工作了两个月,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经济补偿应当为1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他又工作了3个月,按照工作不满6个月可获得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的规定,经济补偿为半个月工资,两者合计,公司应当支付1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公司不同意聂某的计算方法,认为聂某在公司实际工作时间是5个月,公司只需要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那亲爱的同仁们,无论老鸟还是新手,大家来讨论一下:聂某究竟应该得到多少经济补偿呢?
作者: 芒果吃饭 时间: 2010-9-14 14:09
我觉得应该是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计算吧,应该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作者: bingyue 时间: 2010-9-14 14:27
个人认为是半个月。虽然新的劳动合同法是在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聂某在2007年10月入职的,但聂某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并未离职,当年不适用旧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其在2008年3月离职,是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而聂某在公司工作时间不超过6个月,按照新的劳动法聂某应得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作者: 同辉 时间: 2010-9-14 15:51
按照他的实际工作年限,5个月,应该给他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作者: zns 时间: 2010-9-14 16:13
我认为:公司的决定给予聂某半个月的经济补偿是对的。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0-9-14 16:34
1.5个月,呵呵~~~~。尽管用人单位心里很不平衡。
作者: jeannette_sz 时间: 2010-9-14 16:43
个人观点:劳动合同法的合同时间都是按照颁布之前的连续时间计算地,没有分开算的吧?
比如无期限劳动合同,也没有说08年以前的工作经验就不算也
作者: zns 时间: 2010-9-14 16:47
回复 5楼 zns 的帖子
聂某的实际工作时间前后共5个月,我认为应该合并计算。
作者: 贾娜 时间: 2010-9-14 16:57
个人认为应该分段算。2008年1月1日以前的按旧法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按新的《劳动合同法》计算,所以应该是1.5个月。
作者: gufeng_1028 时间: 2010-9-14 17:12
个人认为一个月
作者: zns 时间: 2010-9-14 17:35
又学习了《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规定: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大家分析理解一下上述条款吧!
作者: devilcryss 时间: 2010-9-15 14:41
半个月~~~~~~~~~
作者: roper_1 时间: 2010-9-16 12:27
非常值得研究!关注中
作者: roper_1 时间: 2010-9-16 12:38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关于赔偿年限的界定前半部分来看,对于存续的劳动合同解除的,如果解除时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时间从08年1月1日起算,在本案中,对聂某的解除满足赔偿要求,那么他08年的赔偿就是半个月;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关于赔偿年限的界定后半部分来看,《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情况按之前的规定执行,根据劳动部1995年开始执行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07年聂某工作了两个月,按照一年计算应补一个月;
综合起来,本人认为本案中公司应当给聂某补偿1.5个月。
作者: 同辉 时间: 2010-9-21 09:56
劳动合同法附则,第九十六条,看来是1.5个月的.
作者: xppioneer 时间: 2010-9-30 08:37
2.5个月,08年以前的工作时间按《劳动法》赔偿1个月,08年以后的按《劳动合同法》赔偿1个月的代通知金+0.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作者: 唸、流年 时间: 2010-9-30 17:45
我认为是1.5个月的补偿
在08年以前,应该依据之前的劳动合同法核算,08年以后依据新劳动合同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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