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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开除员工想重回公司工作,公司要求其交保证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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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en1212yan
时间:
2010-9-16 14:43
标题:
开除员工想重回公司工作,公司要求其交保证金问题
去年底一名员工因不服从管理被公司开除,现在非常想回来工作,现公司考虑到招聘难且员工流失率大,这名员工的技术和能力都不错的情况下,同意可以回公司。但是要求必须写承诺书,回公司必须连续至少工作三年,并放一定的保证金到公司来,如违反,需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五千元,并且还要在公司内部找担保人,其在公司如有违纪行为,担保人也要负责连带责任,并保证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风险,一切属个人自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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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就想咨询下,这种员工缴保证金写承诺书的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公司有没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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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看花不语
时间:
2010-9-16 14:52
不具备法律效力
作者:
loulan777
时间:
2010-9-16 15:45
霸王条款就是这样来的,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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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入职后对其进行培训,签署培训服务期限的条款,服务期限为5年,同时约定违约金相关内容。
作者:
zixi040111
时间:
2010-9-16 15:45
写了也等于没写~~到时候人家真要走你也没办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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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懒人王
时间:
2010-9-16 15:50
签5年啊,估计没有人能够忍受这么久
作者:
vivienneliang
时间:
2010-9-16 16:15
果真是霸王条款啊
作者:
亮亮3014
时间:
2010-9-24 17:23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不论是以收押金、服装费、保证金还是风险金等任何借口向劳动者收取金钱的,均是无效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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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劳动者本人自愿的原则向劳动者收取的“风险抵押金”及要求劳动者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并不违法。(三点:建立劳动关系后,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自愿原则(也就是劳动者不愿意的,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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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中人网劳动与法版块常见问题解答”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0-9-25 13:33
公司有风险。不具备法律效力,写了=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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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保证金反而对公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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