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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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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和闲
时间:
2010-9-18 08:36
标题:
求《录用条件》
为了避免一些试用期的纠纷,现在拟定面试员工都需要在《录用条件》上签字确认。不知各位是否有制定《录用条件》,因为录用条件的制定需要全面合规,所以希望有的朋友可以分享下以供参考。
作者:
糖果芳芳
时间:
2010-10-6 11:43
如果不符合劳动法的录用条件,签了也和没签一样啊
作者:
改头换面
时间:
2010-10-6 11:49
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或入职须知等资料上注明
员工在试用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属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1、········
2、········
······
尽可能列全面,先列出来再说,这种情形只是以备万一使用,一般用不上(如果未能通过试用期,大多数人都会选择离开,这类条款只适用于极个别少数人)
作者:
nify
时间:
2010-10-6 13:55
4、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曾在本公司因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2)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结案或通缉在案者。
3)身体衰弱无法胜任工作,或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4)思想不良、品行顽劣、曾被其他单位按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的。
5)未满16周岁的童工。
6) 在试用期内因怀孕致使工作无法进行的。
7)在试用期内非因工患病致使工作无法进行的。
8)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
9)不愿缴纳社会保险的。
10)超过到岗日无正当理由仍未能到岗的。
11)
仿造、伪造、提供虚假证件、证明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帖最后由 nify 于 2010-10-6 14:06 编辑
本帖最后由 nify 于 2010-10-6 14:1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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