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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工声明双方再无争议,还能再要求双倍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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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爱书
时间:
2010-9-26 16:31
标题:
员工声明双方再无争议,还能再要求双倍工资吗?
周某在某五金制品公司上班一年多,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1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签署了解除协议。协议只有简单几句话:“公司向周某支付五千元,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所有费用,双方关系就此解除。除此之外,双方再无其它任何争议。”后面是公司盖章与周某签字,以及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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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周某的一个朋友告诉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要给双倍工资的,以周某原来的工资水平计算,双倍工资至少超过4万元。周某一听,便去找原公司索赔。原公司则认为双方的争议已经解决了,不同意给钱。周某便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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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公司承认周某在公司上过班,而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公司拿出了那份协议,认为已经给周某做出了赔偿,双方的所有争议都已经解决,包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争议。因此公司没有理由再对周某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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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则认为自己在签订协议的时候,根本不知道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而公司方面肯定知道,因此这是公司在欺诈自己。另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超过4万元,而公司解除时只给五千元,其中还包括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于公司完全没有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因此这个协议是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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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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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以上信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支持周某的主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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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案例引自《人力资源管理》,2010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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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风中的蜡烛
时间:
2010-9-26 16:46
应该支持周某的主张,因为支付的钱中不包括双倍工资。不能说声明无争议了就没争议的,员工没有明确说放弃其他请求。
作者:
改头换面
时间:
2010-9-26 18:07
近期出台的《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是这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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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这一条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应该是有效的,仲裁不会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作者:
Goyo87
时间:
2010-9-26 18:53
我公司之前与几名员工解除劳支关系,也是用这招,仅写在收到补偿款项后,不再有任何争议..
我也想知道这样是否有法律效力...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0-9-27 09:54
周某和公司的这份协议,表面上看,的确对周某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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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我是周某的代理律师,我会提出:开庭时,公司承认了周某在公司上过班,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是法律赋予周某的权利,也是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是争议!且开庭时公司也确认了事情情况,协议书中也未体现5000元中包含应付的双倍工资,故用人单位应当补足支付周某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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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我的观点行不行得通,呵呵,抓字眼了,大家讨论一下。反正以后订协议,都得写得严谨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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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爸快来给指点~~~
作者:
大大余
时间:
2010-9-27 14:41
最后的结果是什么?过去了这么久,09年的事,现在都是10年了。这个劳动者的想要的权力得到了吗?我想知道结果。
作者:
xppioneer
时间:
2010-9-29 11:35
因为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会支持周的。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0-9-29 18:40
除非列明,否则劳动者相关权益就要受法律保护。
作者:
嘿宝猪
时间:
2010-9-29 20:01
直击-案件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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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在某五金制品公司上班一年多,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1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签署了解除协议。协议只有简单几句话:“公司向周某支付五千元,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所有费用,双方关系就此解除。除此之外,双方再无其它任何争议。”后面是公司盖章与周某签字,以及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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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周某的一个朋友告诉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要给双倍工资的,以周某原来的工资水平计算,双倍工资至少超过4万元。周某一听,便去找原公司索赔。原公司则认为双方的争议已经解决了,不同意给钱。周某便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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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公司承认周某在公司上过班,而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公司拿出了那份协议,认为已经给周某做出了赔偿,双方的所有争议都已经解决,包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争议。因此公司没有理由再对周某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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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则认为自己在签订协议的时候,根本不知道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而公司方面肯定知道,因此这是公司在欺诈自己。另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超过4万元,而公司解除时只给五千元,其中还包括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于公司完全没有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因此这个协议是显示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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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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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出了裁决,认为解除协议有效,按协议有关条款,双方已经再无争议,即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争议也已经解决,故周某不得再向公司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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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分析: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也不能通过放弃权利的形式免除用人单位的该项义务。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即双倍工资),劳动者却可以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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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协议写的比较笼统,但基本上还是表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再无任何争议的意思,应解释为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方面的争议。故该裁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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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考虑,上述案例给了我们一种单位曾经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处理办法,即双方仍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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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者一方的角度考虑,则在签订协议时,应咨询有关专业人士,了解自己的权利,在这个基础上权衡是否签订协议。否则,一旦签字,则悔之晚矣。不了解法律规定,是不构成毁约的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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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啊哈哈~~ Goyo87 你放心吧~
作者:
寂寞沙洲2008
时间:
2010-10-7 19:41
从这个案例来看,该公司在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关系时,存在有欺诈行为,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支持周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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