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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者可以不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吗? [打印本页]
作者: 撒哈拉之梦 时间: 2010-10-6 12:30
标题: 劳动者可以不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吗?
某员工9月27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呈,并明确表示无论公司的态度如何,9月30日他即离开,假如公司没有在30日前安排人员办理交接,30日上午,他将把相关工作资料交到公司前台并录像为证。; R6 ~" C7 P0 M
请问:假如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书面辞呈就离职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y* ^+ U/ N3 k3 ` E9 T
作者: nify 时间: 2010-10-6 12:33
一要看辞职的前提公司有否存在过错(如第38条),二要看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有否约定不提前30天提出的责任、后果。
作者: 撒哈拉之梦 时间: 2010-10-6 12:38
员工没有将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作为提出辞职的理由。公司的规定里有关于提前30天提出书面辞呈的要求,但没有明确的罚则。9 q7 C) B3 V: i2 ]5 S* Y7 n
作者: 撒哈拉之梦 时间: 2010-10-6 12:41
继续请教:请问,可以考虑增加怎样的罚则?
作者: 撒哈拉之梦 时间: 2010-10-6 12:56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f& m; C% j& `% z: F1 t/ _/ _' W5 ]
也就是说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违反劳动法规并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3 Q l9 b; o2 G2 v4 g# I5 J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部分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对间接损失的认定也有一定的难度。) t- R; q: e3 m! b; m" Y4 e! N
具体说到该员工的离职,对企业的正常工作影响很小,但示范效应将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作者: nify 时间: 2010-10-6 13:24
1、你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未提前30天通知辞职的赔偿一个月工资,并在应发工资中扣除。- v# ?, t% a. |+ e% {3 k( W
2、因劳动者该行为造成了岗位空缺,有理由认为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及其他损失。
作者: 神经病有所好转 时间: 2010-10-6 13:49
你们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有没有关于辞职的协议呢?6 g: Y. b" q/ P, a0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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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你可以参考劳动法!
作者: lhz0421 时间: 2010-10-6 14:12
这主要是要看在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是否有约定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怎么规定员工离职的,员工辞职是否一定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在实际操作中各个公司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
作者: sql 时间: 2010-10-6 14:20
你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未提前30天通知辞职的赔偿一个月工资
作者: sql 时间: 2010-10-6 14:21
你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未提前30天通知辞职的赔偿一个月工资
作者: brigend 时间: 2010-10-6 15:53
自动离职承担的后果为,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 t" z. n# Y0 f; D s) c! h8 H
但现实情况是,用人单位的损失难以量化,导致该法条难以操作。9 }5 i/ P4 @/ E y Q* \# ^0 j0 s% T
) S8 h! I+ j4 |" W具体解决办法,建议楼主以“自动离职”搜索本论坛中的其他帖子,有很多都说得比较详细,我就不粘贴了。
作者: 梦想已非 时间: 2010-10-6 17:25
正在考虑中,肯定是要惩罚这位员工的!其实该员工可以跟公司好好沟通的,可以把工作交接给在职的其他同事,等以后招到人来也可以回来交接的,这个不难。
作者: 私密过客 时间: 2010-10-6 19:04
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三天,试用期后提前一月提出辞职,是不需要征得企业的同意,只是告之企业我要辞职了,到期去办离职交就OK了,但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果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和培训的、没有违纪、故意损坏物品的,劳动者没有任何赔偿义务。
作者: 撒哈拉之梦 时间: 2010-10-6 22:03
进一步的思考:9 V/ s- K/ x8 x" P6 ~$ _
, _3 W: @+ P# F" \+ o1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1 e7 U3 S! @/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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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资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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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下列费用
(一)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就本例而言,因为界定“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有一定难度,可以考虑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这就引出了另外一个问题:规章制度的制定。
合法的规章制度(指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内容合法;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三、已向劳动者公示。
假设我们要制定的罚则是“员工不按规定提前30天提出书面离职申请,扣罚当月工资。”那么
1。这样的规定本身合法吗?
2。假定内容合法,但是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未能通过,怎么办?
作者: pinbo 时间: 2010-10-6 22:45
我们实际执行的如果不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是要扣发一个月工资的。当然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另外的处罚
作者: 寂寞沙洲2008 时间: 2010-10-7 20:10
在一般情况下,员工辞职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就属于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但是并非所有情况下员工辞职都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具体而言:员工辞职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 p2 c4 p. ?; J3 N7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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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前3天通知解除 p: Z' N: e0 Q, }9 k"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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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0 B4 m y, z; g"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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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随时通知解除! P# A3 Y: \: m* v8 s5 w%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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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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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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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6 M/ w5 h6 D$ {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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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 m* a+ B8 e3 |/ m
3 g1 P7 G/ d S, ~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些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均属于无效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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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W1 r. K7 m L; u' S 三、无需通知随时解除
3 ` ^% b6 s' o, V- |" y3 f 1、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8 ^ w- Q$ r% `7 [; L& A
' n2 m2 A4 W* j# S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4 S6 Z0 m. c; `, Q' G Y* R5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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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该案件中,该员工属于哪种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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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0-10-8 11:15
目前来说,几乎没什么后果。除非,企业能拿出实际数据证据证明员工没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离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这样,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否则......: M5 p0 H. C' y) y1 n0 d
不得约定员工违约金、不得扣员工工资(当然,可以约定扣奖金)......
. m0 S+ N4 S* ?5 sPS:广东即将有法规出台,规定若员工离职没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按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折算出日工资,按员工没提前的天数,要求员工补偿咏然单位损失~~8 C6 x& Y0 ?* @" U% O# M
所以~~要辞职~~赶快咯~·
作者: 闲梦江南梅熟日 时间: 2010-10-8 11:41
“某员工9月27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呈,并明确表示无论公司的态度如何,9月30日他即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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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现在都在讨论是否需要提前30天说明解除合同这个问题,但这个问题有比较大,涉及到规章制度和法规的问题。我们缩小一下,看看微观层面。; Z8 B# q0 H# Z9 J6 X
1、站在员工的角度想一想,每个人都想在新的月份在新单位工作,避免跨月的情况出现。所以这个员工在9月30日想全部办好交接手续,很正常。
# o- o1 S0 I0 {- B+ [2、站在公司的角度想一想,公司是要保证正常稳定的运行。员工提前30天提出解除,让公司有充裕的时间来准备。这是一个好的计划,但是现实就是如此,往往不按我们的计划行事。8 Q$ t5 l& Q4 `: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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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1:公司没有准备好交接,员工30号之后直接走人。3 h- O3 H% e& w, @
公司怎么办?起诉这个员工恐怕是得不偿失,浪费人力物力,还有可能变成持久战。
+ v! A; V$ m! v q) A& j4 B) O- V假设2:公司紧急安排人员交接,保证顺利完成,员工30号之后走人。
8 i9 p, h J3 y& j; R公司与职工都没有太大的影响,平稳过渡。
d/ r0 \/ x5 V我个人建议:
! N( N- k3 B5 X4 i) Q( G对于类似情况,还是需要尽量人性化。员工都想在前一个单位工作到月底,然后新的一月去新单位报到。这是人之常情。公司的出发点就是做好工作交接,保证不出乱子就好了。+ C) [* v( Z$ B. _$ V3 A
作者: Mark.Yao 时间: 2010-10-8 11:43
建议还是双方协商比较好。单位也可以考虑到员工的具体情况尽早安排工作交接。
+ @9 [3 g2 k7 W( I v薪资可以计发到最后一个工作日。
作者: 祖朝野 时间: 2010-10-9 17:18
学习了。
; @: T% I7 Z, l, ?6 u一般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最后都是扣发当月工资。
作者: liu_jie 时间: 2010-10-9 17:27
我觉得应该双方协议,如果工作可以交接完就正常发放工资,人性化一点,好聚好散,给公司带来的价值也是无可限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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