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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不得约定二次试用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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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ify
时间:
2010-10-7 08:35
标题:
关于不得约定二次试用期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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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假如某劳动者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后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过了一段时间该劳动者再次应聘该用人单位,也被录用了。请问能再次约定试用期么,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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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23wanlawyer
时间:
2010-10-7 09:01
不能,如再次约定试用期,就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是严格限制对试用期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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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劳动法》对试用期的约定是要宽泛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1条第2款规定: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如此,就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再次就业没有改变劳动岗位或是工种,也不能再试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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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0-10-7 09:04
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和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专家解释,这一规定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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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解除,只要该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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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用期结束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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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用期结束后,无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变换工作岗位的,还是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合同时变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都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同一单位,无论是再次招用还是岗位变化,都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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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而未约定合同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合同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得按照试用期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方面也不得按照试用期的规定支付工资。
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0-10-7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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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nify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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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规定是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理解不一,作法不一。
作者:
zxxhr
时间:
2010-10-7 12:31
深圳一般规定离职后六个月后再入职 可约定试用期
作者:
brigend
时间:
2010-10-7 14:20
请5楼赐教具体规定,谢谢!
作者:
寂寞沙洲2008
时间:
2010-10-7 19:47
试用期期限法定,不能随意设置;其实,同一用人单位对于同一员工,试用期必须一人一设,一设定用,不得设置一个以上的试用期进行重复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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