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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签劳动合同,给郭德纲提个醒 [打印本页]
作者: 周斌(阿斌) 时间: 2010-10-8 22:12
标题: 重签劳动合同,给郭德纲提个醒
重签劳动合同,给郭德纲提个醒
特约撰稿
周斌
近日,德云社三里屯分社重张开业。郭德纲表示很后悔在舞台上的一时冲动说出了那几句“招惹是非”的话,坦言这一个多月的经历是对自己人生二三十年来的恶补。他同时透露,何云伟、李菁等人退社的事情让他意识到员工的合同必须要制定完善,德云社已请律师完善了员工的劳动合同。
“在停业自查的时间里,我与新老员工们重新签订了合同,规章制度不能对不起员工,也不能任由他们随意胡来。签约期为5年和10年两档,自愿选择。”他表示,德云社绝不会再发生捧红一个出走一个的尴尬事了,“不准演员在外面接活,老板代理演员的一切工作”,但合同期满后任由演员跳槽,希望大家能心平气和说再见。
对于此次“打人门”事件前后发生的一些事情,郭德纲等人的确有很多地方值得反思的地方。如果德云社从此能够再规范用工方面有所改进,这当然是件好事。但是说到签订劳动合同这件事,看来郭德纲与他的同事需要“恶补”的东西还真不少。
提醒一:变更劳动合同≠重签劳动合同
郭德纲说要“重新签订合同,签约期为5年和10年”,但他没有交代原合同如何处理,其实这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原合同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如原合同是合法的,则员工没有重新签订的义务。当然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就其中的部分条款如合同期限等进行变更,但是变更和重签是两个概念。变更仅仅是对合同条款中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部分内容的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全部或实质性变更。它仅仅是在变更的范围内使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变更范围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继续有效。如果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原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不能单方随意变更原合同条款。
当初何云伟退社时,谈及跟德云社的终身合同,直言该合同不合法,是无效的。他说:“以前确实签过,但是哪有终身制这么一说啊?后来德云社又跟各位签了一个新合同,我和李菁都没签。”也许德云社原劳动合同中确有一些条款存在争议,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只有原合同全部无效是需要重新签订新合同的,因为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或者涉及合同基本关系和主体资质发生变化,实际上已导致原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如原来一些人并未接受德云社的劳动管理,接受演出任务完全需本人自愿,演出费用有一笔算一笔,没有演出任务也没有保底工资可拿的,一般属于劳务关系。
但是现在郭德纲宣布“不准演员在外面接活,老板代理演员的一切工作”, 而接受用工方也愿意改变原合同基本关系,即双方自愿形成劳动关系的,这时就需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合同。但此种情形与变更劳动合同不同,如果双方不能就重签合同协商一致的,可以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
不知郭德纲是否知道,无论是合同变更或者重签,如现在德云社与员工签订了十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即使现在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实施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因此,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发生原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已满十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也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提醒二:合同期未满,员工也有权跳槽
郭德纲表示,德云社绝不会再发生捧红一个出走一个的尴尬事了,但合同期满后任由演员跳槽。其实即使合同期未满,演员也有跳槽的权利。因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而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说明理由的,这是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
不过,当合同期未满,员工尽管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却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也属违约,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其主张未提前通知而带来的实际损失。
打个比方,如果某员工未履行法定的提前通知义务就辞职,迫使德云社从外地紧急调人救场,所需的劳务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就是老员工违约辞职给德云社带来的实际损失,德云社可以要求赔偿。但是即使合同期未满,只要辞职员工履行了法定的提前通知义务,德云社也不能要求赔偿,除非双方依法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了因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之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众所周知,郭德纲与德云社的很多员工建立了师徒关系,也经常对他们进行各种演出前的排演和训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一般来说,为了演出的排练,其目的是使员工能基本上适应演出要求,当然也间接提高员工的艺术素质,如果说这种排演和训练也是培训的话,实际上是一种入职或上岗培训,这种培训本就是用人单位本应承担的义务。
而《劳动合同法》中的专业技术培训实际上是职业发展培养,是在员工满足了本单位的基本要求情况下,单位为提高职工业务素质所提供的培训,这是单位的一种高层次投资行为,是为了留住和培养人才,进一步提升单位竞争力的措施。
如有的演员接受单位出资的专业技术培训后,业务技术素质上了一个台阶,其在内部或市场中的排名和身价也得到了提升,可以说他本人的确获益不少,理应按协议回报原单位。当然这种培训的形式并不限于课堂教育,还包括在具体岗位上的能力培养。
另外,是否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也是认定是否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一个关键因素。这里的培训费用,可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员工的其他直接费用。
总而言之,如果郭德纲拿不出任何支付凭证,也难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提醒三:不缴纳社保,员工可立即辞职
郭德纲还表示:“规章制度不能对不起员工,也不能任由他们随意胡来。”其实用人单位只有知法守法,才能在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同时,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前段时间德云社停业自查时,何云伟李菁等人骨干退社,可谓“屋漏偏逢连夜雨”,郭德纲对此痛心疾首。而何云伟等人也抱怨德云社“没给我上三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前面说过,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何云伟等人突然退社是否合法呢?从法律层面上讲,停业自查当然不能作为何云伟等人退社的理由。
有人说,德云社都停业整顿了,还不许员工立即辞职吗?需注意《劳动合同法》只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此种情形下职工离开单位还能获得经济补偿,而停业整顿并未在此之列。
不过,尽管劳动者主动辞职一般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并没有经济补偿,但是劳动法中还有一种“推定解雇”的特殊情形。“推定解雇”是指雇主单方面地改变雇员的基本工作条件,如果雇员不愿接受而辞职,则等于被雇主变相解雇。“推定解雇”制度是指让雇主承担复职或经济补偿责任的法定的行为准则。由于推定解雇行为具有普遍性、隐蔽性和复杂性,所以需要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当然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法律规定的目的是要促使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明确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才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当年德云社的另一位创办人徐德亮“出走”时就曾表示,他在德云社演出期间不仅福利津贴极差,也从来没有人给演员上“三险一金”(“金”指住房公积金)。何李二人已在德云社多年,如果德云社确实从未给二人上“三险”的话,当然不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未缴纳社保金,二人可以此为由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德云社还需按照法定标准向何李二人支付经济补偿。
在此提醒郭德纲,在完善规章制度约束员工的同时,一定要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可能既对不起员工,也对不起自己。
作者: Goyo87 时间: 2010-10-9 09:56
没想到是沙发...
作者: 思莫王子 时间: 2010-10-11 16:40
老师的帖子发的有点晚了,我在放假期间可是一直等着呢
作者: 李新竹 时间: 2010-10-11 17:11
很受教育
作者: 沧海 时间: 2010-10-12 10:59
依法做事,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作者: 浪漫樱花2008 时间: 2010-10-14 09:20
老师说的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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