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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保密协议可以解除吗? [打印本页]

作者: 不记来时路    时间: 2010-10-12 10:44
标题: 保密协议可以解除吗?
案情简介:7 H+ `- q4 D2 ^) g6 j
2004年,张某到某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预算考核岗位一职,双方签订两年期限劳动合同,至2006年9月30日终止。双方同时签订 《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约定公司在终止或解除张某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张某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为张某上一年度实际税前薪酬的50%;超过30日未支付的,还应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00元。3 O/ v0 S  `# t3 y4 G  g
    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至2008年9月30日止。2008年4月2日,公司出台规定,公司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如员工按协议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员工支付补偿金,月补偿标准按员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的50%。9月30日,张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终止。此后,张某等待了一段时间,迟迟不见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便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则表示已不要求张某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原保密协议自然终止,公司也不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并于2008年11月28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张某不必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张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及违约金。
   
9 k0 ?8 s- b6 v焦点分析:
9 i7 }& C0 E, n  p7 J6 u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保密协议如何约定、变更及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保密协议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协商变更相关内容。对于保密协议的终止或解除,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
: \+ Q" U% o! X( ^0 A7 i9 `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可视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2008年4月后,该公司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将原约定的一次性支付改为按月支付并无不当。但公司于2008年9月30日为张某办理离职手续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已明确告知张某不需竞业限制也不支付补偿费,故公司应如约履行协议。
7 g' [: v! s: [& b9 x1 _; Z    在2008年11月28日,该公司经书面告知张某不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表明该公司不再对张某设定保密义务,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保密协议解除,张某要求公司继续支付经济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6 d$ w  J. H+ h$ A% `1 a. n5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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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P6 z3 L0 P9 B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张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11840元,裁决公司支付张某2008年10月、11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1840元 (11840元×50%×2),并驳回张某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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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J5 e8 H4 ? 本帖最后由 不记来时路 于 2010-10-12 10:5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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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快乐交友    时间: 2010-10-12 11:11
学习了!
作者: MichlleMe    时间: 2010-10-12 11:29
呵呵,昨天我们刚培训过的此项内容,谢谢楼主,让我又加深了一遍!
作者: laoyinli    时间: 2010-10-12 12:15
学习了,谢谢楼主
作者: moonduke    时间: 2010-10-12 12:15
加深学习
作者: 蒙蒙宝儿    时间: 2010-10-12 15:05
学习了~
作者: wlgj419501    时间: 2010-10-12 16:20
首先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是正确的。
我们来看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9月30日到期,公司并为张某办理了离职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在这块上没做错,然而,公司忽略了保密协议终止条款,因为公司既与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又与张某签订保密协议,就是说张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两份合约,一是劳动合同,一是保密协议,公司在与张某解除合约时只是解除了劳动合约,直到2008年11月28日,该公司经书面告知张某不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这时保密协议才得以终止,仲裁委员会也正是依据这点,裁决该公司对张某给予两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很重要一点,凡与员工签订多少就业合约,在对该员工解除合约时,必须要一应俱到,还要有书面结论送达到该当事人手上,或是能代表当事人手上,并要求签证回执为准。
该公司以为只要解除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就会自然失效,但我们看到的是一份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纵然保密协议终止,竞业限制是有时间要求的,在当事人没有接到书面文书时,竞业限制的时间任然发生着效力,这就是要求该公司赔偿张某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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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inniehy    时间: 2010-10-12 16:30
这边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当提高警惕1 Y: }% g# d  S  H
不然非但不能限制离职员工竞业,甚至给自己招了大麻烦  o  B9 l) V. ?* F# a1 h3 y9 A) `
在协议里明确的说明,如离职时公司向员工发放通知,要求员工履行的,员工应当履行该法定义务,否则视为公司放弃对该员工的该项权利主张。( C6 z6 d% D: J0 J  G
要求员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必须单独签订协议,并在离职后发放竞业补偿金,2 S% f- p/ a* V" S6 {# `
建议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签
+ e- n1 A# F+ w; _; l- c我们公司是这样的,在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会向其发要求履行的通知,保留员工签收确认的回执哦,还要记得核实发放的方式,8 J1 l# S1 o1 ?/ u
员工留个账户,有遇到过故意不来领的,后来改银行转账了,又碰到更牛的,账户取消了,
: H1 U4 S- U% Q, M1 S5 U迫不得已下,选择去提存公证,避免将来的麻烦。9 G' i& i, x5 @- A/ F3 `- B6 j
其实看了LZ的标题,我觉得有点争议,才进来瞄两眼的,
5 }) }0 _# b' w2 c3 r个人觉得保密并不是一项约定的、民事关系$ r: P  G4 Z+ k% w! `
自员工入职起(岗位涉密的),对用人单位就负有不可免除的保密义务,这个即使没有协议,也应当遵守履行的,
2 z; o. e0 }/ j0 e5 ^/ B同时,竞业补偿金支付期限届满后,不代表员工不需要保密,只不过你可以自由择业了,$ ?& b0 D. c0 @2 @, q& k% t; B
如果员工泄露了公司的商业机密,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即使过了期限,公司也不再支付补偿金了,员工也应当承当相应的侵权损害责任。, ^4 U; p- z. ^8 \) @, N- ]
待高人来点评下~
作者: bolewjg    时间: 2010-12-24 15:58
呵呵,学习了   
作者: 猪猪爱美丽    时间: 2010-12-27 16:40
认真看了两遍,谢谢楼主!
作者: cbasxl    时间: 2011-1-3 10:55
对这块原本也不熟悉,看了后,学习了并重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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