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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管理@人》杂志11月刊《劳动与法》版块征集案例讨论 [打印本页]
作者: xinxin1988 时间: 2010-10-15 15:49
标题: 《管理@人》杂志11月刊《劳动与法》版块征集案例讨论
案例:
2008年2月1日,王某进入上海某服装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王某到服装公司设立在某商场的柜台任销售,每月的基本工资1500元,另外公司还会根据销售量给予奖金。
2010年元旦过后,服装公司书面通知王某,由于公司已经决定撤销王某所在的柜台,所以如果王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仍然想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则必须要到公司在宝山区某商场设立的销售柜台工作,并且其基本工资也降至1300元。考虑到路途过远且工资削减,王某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于是,服装公司在合同到期后终止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为王某办理了退工手续,但是却拒绝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就此发生争议,王某依法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服装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hogan_bj 时间: 2010-10-15 16:20
个人觉得,此案例并不复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出现所规定的七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五种情形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即劳动者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很显然,案例中的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且属于“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不在排除的范围内。
所以,该服装公司应该按照当事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2年),支付当事人劳动关系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2倍的经济补偿金。
不知理解是否正确,静待拍砖!
本帖最后由 hogan_bj 于 2010-10-15 16:26 编辑
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0-10-15 16:35
附议楼上。
作者: 重逢是缘 时间: 2010-10-15 17:22
楼上解答得很正确的。关于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补偿金适用的法律法规就是《劳动合同法》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即劳动者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作者: angelxulihui 时间: 2010-10-16 09:11
回复 4楼 重逢是缘 的帖子
此情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作者: leizaiqiang 时间: 2010-10-18 10:19
要看王某在表示不续签劳动合同时是否有书面资料及书面资料如何填写。我要求人力资源部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时,提前填写劳动合同到期续签通知书给员工,员工填写后在一定工作日内反馈至人力资源部。而我们的通知书上只会写续签等字样,并不会具体到工作岗位变动或薪资调整,如果员工反馈上来的是终止,就代表个人提出终止,企业无须补偿任何经济补偿金。此案例中,如果企业有同员工讲清工作地点的变动和工资的调整,员工因此而拒绝续签合同,则企业违法,可要求补偿。如果员工未向公司提出异议后,仅限于个人原因考虑表示终止,我个人感觉争取经济补偿也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作者: 夕阳醉 时间: 2010-10-18 21:19
怎么感觉楼上的做法在坑员工呢,员工有知情权的啊,未知就算在续签书上签了字也不能算的吧。所以我同意一楼的说法!
作者: 376348826 时间: 2010-10-20 15:05
对,以欺骗等手段让劳动者签订的相关协议都是无效的哦。
作者: xinglibiao 时间: 2010-10-20 15:18
6楼的哥们做下检讨吧!顶坐沙发哥们的说法!
作者: kongtianying 时间: 2010-10-21 09:58
此案例很明确啊,依照《劳动合同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jy9831 时间: 2010-10-21 10:42
本人支持不适用支付经济赔偿给王某,如果一个员工与一个连锁公司签订的合同,应遵守公司的人力资源配置,在有效合同期内,公司是有权调动在职到属下连锁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内容,而王某不愿遵守公司的调整,是五某违约在先,等于提前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公司不须支持经济补偿金。
作者: nify 时间: 2010-10-23 15:02
服装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原因是服装公司没有以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续签劳动合同。服装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仲裁要求其支付相当于补偿金2倍的经济赔偿金。
本帖最后由 nify 于 2010-10-23 15:04 编辑
作者: 一路向南 时间: 2010-10-23 17:08
那不叫坑,利益时相冲突的,钻法律漏洞,规避劳动争议,手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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