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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再次恳请了!无人愿意指点一下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廖    时间: 2003-7-29 13:26
标题: 再次恳请了!无人愿意指点一下吗?
劳动法第82条内涵的求教 : m/ {! P! @7 l" u 法中有云: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劳动者应当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 h$ y5 L( r+ B" X0 K" m* o- N; @ 某人所在企业拖欠员工工资达2个月,且经常延长员工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员工每月平均超出法定时间达到50小时/月,企业拒不支付该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达2年,在产生拖欠工资事实的时效期内该员工想当地劳动机关提请仲裁,劳动局负责人讲:这官司您赢了,但法中已经写明时效为60日两个月嘛,结果就补您两月的工资和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云:我辛苦的加班加点工作的血汗钱就没有了?要是单位拖我工资或少发我工资达一年呢?负责人回答:按时效也只能补您两个月! 6 a2 e6 e& b0 H% Z% t 我有不明望同行指点一二,在此先行谢过! ! o! V" H- O0 P+ _- O 1、自劳动争议产生之日起此句的理解应是什么?如何界定? ( t9 N3 v. d3 p7 f: Z2 m1 t) W 2、过了提请仲裁时效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了吗? * w' R1 s) @" Q 3、劳动部门负责人的解释是正确的吗?为什么?# z3 a6 p# Y2 j1 b+ A# L 4、劳动局讲一直未给你加班加点工资你都不知道已经被侵害了权利?我想问时下有些单位也发加班加点工资但是是克扣严重(劳动者懂的毕竟很少),他看见工资表上面有,但的确不知道被克扣侵害他的利益,又算怎么一会事? 3 o5 ~- C- n' d" F* Y: ?# ` 不考虑国家现行法律的不规范(我们解决不了),就实际情况请给予指点为感! / D: S; d0 z$ ?* ^ x3 I$ q D# L/ R2 o- j9 Q* W4 R. b 9 f$ e1 U4 z/ o7 P& [' w
作者: 玩主    时间: 2003-8-1 15:28
标题: 个人观点!
我翻了一些东东提供给你,看是否对你有帮助! ( p4 S N' @: ?- o |" Q你的第一、二个问题:1、自劳动争议产生之日起此句的理解应是什么?如何界定?2、过了提请仲裁时效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了吗? ) m. p, R2 u, h' H- H 即从开始产生劳动纠纷之日开始算起(劳动合同里、公司规章制度等应该有劳资方面的合同事项,即支付工资的时间),当然有一些人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在甲方的拖欠之下过了60天的时效,但是还是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如果劳动仲裁部门不能解决,可以向法院起诉!: q9 ]* r% n% P) ^$ d) `# f 第三个问题:3、劳动部门负责人的解释是正确的吗?为什么?% s) A+ g' F8 N: s 劳动仲裁部门要求甲方支付拖欠乙方两个月的工资,这是正确的。对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劳动仲裁部门只能是协调!!!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可以到法院起诉! , o5 B3 D$ q8 [你的第四个问题,只能说明劳动部门的说法有欠妥的地方,现在这种现象是很普遍,也待完善。当然,作为员工的法律意识增强,也应该是一个方面。 + \, h4 F% @' ]: r' a3 X" a人力资源部门在这方面应该对员工加强法律基本常识的培训。
作者: joyzc    时间: 2003-8-6 17:00
标题: 别着急
这位先生/小姐:请别着急,您提的问题比较专业,一般人不回去翻书都不能准确回答。不过,凭我的感觉,玩主的意见不错。您也别追究劳动部门的解释是否正确,赶紧寻求法律支持吧。
作者: 忍凝眸    时间: 2003-8-7 12:36
标题: kk
1.你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应在15日内做出反应。诉诸法律。 5 S% X: v. I5 G" u7 l 2.加点(下班后继续工作):150%,加班(周六周日):200%,法定节假日(春节、国庆节、劳动节):300%这是对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
作者: 老谋子    时间: 2003-8-15 10:07
标题: 个人观点
1.“劳动争议产生之日起”应该是劳动者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时算起。9 O' j: v, Y6 m) T3 [) o 2.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是仲裁结果下达和提起诉讼之间的时间好象不是15天,好象是60天,我记得不清楚。 * U. M; `' l& V& f2 m" z+ T3.之补两个月的工资应该是没有道理的。 ' w- X- o$ B0 r4.至于拖欠工资,依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依法予以追讨。
作者: 叶运林    时间: 2003-8-15 17:21
标题: 支持
老谋子的个人观点
作者: 绿草地    时间: 2003-8-18 11:45
标题: 负责人是白痴!
时效是2个月,但是争议的标的不是2个月,可以是N年。一看就知道没有学过法律。
作者: HRsun    时间: 2003-8-19 11:42
标题: zhichi
老谋子说得对!
作者: like904    时间: 2003-8-28 08:33
标题: 刚看的
1、自劳动争议产生之日起此句的理解可看“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85条有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从楼主给的案理情况看,员工的利益被侵害有两年之久,员工个人应该知道。, v4 U4 `4 K& G4 K/ [/ n \* [ 2、超出仲裁时效并不意味不受法律保护,可参看“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63条规定。, g8 ]" ^5 W, P8 G& O 3、劳动局的人讲的有片面性,从仲裁的角度将是正确的。/ G* K7 S! R2 c) z+ j3 K: j 4、只有员工自己加强劳动相关法律的学习了。
作者: 灵逸如梦    时间: 2003-8-29 17:21
标题: 各地规定不同,法院和仲裁庭的尺度也不同。
如果仅是劳动局说的,还没有去仲裁,那么建议立刻去仲裁。9 B. w) t8 c2 c/ U8 |8 V 如果仲裁庭裁下来只给2个月,那么再上法院。我曾听说过一案例(据说),支付了2年的(因为工资发放资料规定存放二年),是法院判的。2 b* c! @$ U) G' b! O5 G + S9 L6 w& S9 F0 U# `
作者: 感悟后来    时间: 2003-9-7 09:09
标题: 不是不帮
是我不知道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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